光明時評:規則出臺之後,教育懲戒藝術仍值得繼續探索

2021-01-04 中國江西網

  作者:儲朝暉

  很長時間以來,對於要不要對學生進行懲戒,如何進行懲戒的討論,社會一直沒有停止。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對這一熱點問題作出回應。

  《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為教師依法依規進行教育懲戒提供了依據,也釐清了懲戒與體罰之間的邊界,對懲戒的實施範圍作了更明確的界定。

  正如《規則》所明確的,教育懲戒不是對學生的任意懲罰,而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這與明確給出的7類不當教育行為一起,劃清了教育懲戒與懲罰的邊界。教師在實施懲戒時,要嚴守這一邊界,父母、社會各方面也不宜跨越這一邊界對教師實行的正常懲戒加以質疑或幹擾,如此才能更有效地發揮懲戒的教育效能。

  在實施懲戒過程中,教師與學生的正當權利都需得到維護。懲戒是教育的一種方式,要堅持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同時懲戒也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此外,在實施過程中,還應注意到雙方權利的同等保護,這也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規則》明晰了懲戒的方寸,為各方面就教育懲戒達成共識奠定了基礎,必將大大減少家長、公眾以及社會對教育懲戒的歧義及爭議。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今後關於教師的懲戒就不會再有爭議。因為,懲戒作為教育的一部分,它本身就是一門藝術,它的使用總是處在不同的情境下,不存在唯一的標準、方式,教師必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既然作為藝術,那麼對它的探索就是無止境的。

  對於情境,《規則》要求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而這些情形本身又有知情與否、初次與屢次、情節輕重的差別,《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如何對應這三類顯然必須經過教師的裁定。而不同老師如何裁定顯然與他的工作經歷、教育智慧、師生關係等因素直接相關。

  在整個教育過程中,教育智慧高低不同的人,使用懲戒教育的比例不同、方式不同、組合不同。智慧的教師將會更加充分使用正面引導,十分謹慎地使用懲戒;先使用積極引導,迫不得已時才使用懲戒;將懲戒當作高懸之劍,讓每個學生都能看到其威嚴,卻未必用它觸及某個學生的機體。在使用方式上,《規則》本身就是對每個在校學生的都存在的「懲戒」,具體的某一位教師只需向所有學生告示,就是正常而普通的使用,並不要懲戒到某一個具體的學生,就能發揮懲戒的教育效用。

  在懲戒實施過程中,教師的藝術水平還體現在能否依據因材施教的原則,根據自己對學生的了解,對不同的學生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懲戒,學生性格特徵、過錯過程、動機與效果、心理狀態等因素都應該作為懲戒實施的背景條件加以考慮。教師要切忌自己的情感左右懲戒,尤其不能在明顯不理性的時候使用懲戒。

  《規則》給學生、家長等相關當事人依法參與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空間和機會,顯現出規則的開放性。學生自己參與制定班規校紀,自願遵守,自覺監督實施本身就是最為有效的教育。各校在實行的過程中能否結合本校具體情形、制定適合的規則,考驗學校治理者的智慧。

  《規則》的發布是一個新起點,關鍵還在於如何落實好。在探索的過程中,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和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和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及教師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實現立德樹人的目標,仍任重而道遠。

  (作者系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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