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制定頒布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被人們廣泛關注的「教育懲戒權」終於落到實處。
《教育懲戒規則》中明確指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
懲戒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但絕不同於懲罰,有著具體的標準和尺度,教師在使用懲戒權時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切不可以為「拿到了尚方寶劍」,就可以對學生進行隨意的體罰或變相體罰。
文件顯示,《教育懲戒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那麼,我們可不可以認為,從此我們的教育不再那麼卑躬屈膝,而變得有章可循了呢?
《教育懲戒規則》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詳細的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但是,我們決不能把教育懲戒理解為「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比如動輒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言語傷害,或者對其拳腳相加。
《教育懲戒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懲戒規則》一出,家長是不是又開始擔憂,孩子在學校被老師「虐待」怎麼辦?
大家盡可以放心,《懲戒規則》對此有嚴格的界定,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教師行使懲戒權是有嚴格界限的,《規則》中明確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
《規則》中指出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
01身體傷害
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02超限懲罰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03言語侮辱
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04「株連」式懲罰
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05成績不好懲罰
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
06無端懲罰
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07代替懲罰
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看到這裡,家長朋友們是不是鬆了一口氣呢?對,大家完全可以放心,適當的懲戒只是教育的一種輔助手段,是為了教育行為有偏差、違反規則、犯錯誤的學生,讓其改正錯誤,促其進步,而不是殘害、虐待學生。
如此以來,我們的老師又犯了難,如何去把握懲戒的尺度呢?一不小心就容易踩紅線,把自己至於違反師德的境地。
所以,在使用懲戒權時一定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生怕一不小心就觸了高壓電,把自己給電倒了。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近幾年有太多的老師體罰學生被嚴厲處罰的例子,老師們個個心有餘悸。
《規則》中將教育懲戒分成了三類: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
一般教育懲戒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嚴重教育懲戒主要針對違規違紀情節十分嚴重造成了惡劣影響,的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面對這些條條框框,教師如何準確把握好尺度,正確行使懲戒權呢?
相信不同的老師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膽小怕事,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學生的違紀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最多只是口頭警告,湊不湊效都不會進一步處理。這樣的老師雖說不會犯錯誤,卻容易誤人子弟。
而有些教師卻容易用力過猛,這樣的老師一般都是對工作極其認真負責的,出發點也是好的,但在行使懲戒權時,過於鑽牛角尖,容易忘記尺度,一不小心就會觸碰懲戒的紅線,最後傷害到學生,把自己置於危險的境地。
我想日照楊守梅老師的經歷大家還記憶猶新吧?我們經不起那樣的大風大浪,所以一定要保護好自身的安危。
教育部出臺的《懲戒規則》給家長和學校、老師都吃了一顆定心丸,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環境。
我想,對於懲戒權,看了《規則》以後,每個老師心裡都會有一桿秤,我們既要敢用,又要會用,更要慎用,目的是矯正學生的錯誤行為,引導學生積極主動參與學習,教好書的同時育好人。
戒尺回到了我們手中,如何使用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靈活對待,像魏巍的老師蔡雲芝先生那樣,將戒尺高高舉起,輕輕落下,有溫度地進行懲戒,大概是最高明的做法吧?
我是小Z老師,歡迎朋友們光臨,喝口茶,一起探討和教育有關的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