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前期調研和公開徵求意見,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昨天頒布,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系統規定,規定了教師和學校根據違規違紀情況可以對學生實施的教育懲戒方式,同時明確了教師實施懲戒過程中被禁止的七類行為,包括「連坐」式懲罰、變相體罰、因學業成績而懲戒學生、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懲戒等。
從教育科學角度說,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跪著的老師教不出有責任感、有擔當的學生。所以,近年來,教師享有教育懲戒權,可以對犯錯學生進行適度懲戒,已經逐漸形成社會共識。而且,2019年6月印發實施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指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但在教育實踐中,教育懲戒權如同空中樓閣,不少中小學一線教師仍然不敢管教學生,依舊不敢拿起「戒尺」懲戒犯錯學生,還有一些教師繼續選擇放羊教育,任由學生我行我素,在犯錯的道路上一錯到底。
究其根本原因,教育懲戒權只是在紅頭文件中泛泛而談,既沒有劃清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與教師體罰學生、變相體罰學生之間的邊界,也沒有規定和細化教師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以及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教育懲戒權的這種籠統規定,直接導致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缺乏可操作性,很容易陷入是教育懲戒還是體罰的爭議之中,使得一些教師擔心給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煩,甚至丟掉好不容易考來的「鐵飯碗」,只得選擇將教育懲戒權束之高閣,繼續實施有缺陷的教育。
教育部在廣泛調研、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系統規定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特別是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這實際上直接劃清了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與體罰學生之間的界限,使得教育懲戒有尺度、有溫度,讓教育懲戒回歸課堂。這既讓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具有可操作性,有助於打消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時的後顧之憂,有利於教師敢於懲戒學生、管教學生,對學生實施完整教育,也讓廣大家長不必擔心教師濫用教育懲戒權以及借教育懲戒之名體罰學生。這實質上是將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納入法治軌道,是以法律形式為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撐腰,讓廣大中小學一線教師可以放心大膽站著教書育人,在客觀上能夠更好地推動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與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當然,不論是家長,還是學校和教師,都要清醒地認識到,懲戒只是教育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懲戒教育更不等於懲罰。教師和家長在處理孩子犯錯的時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懲戒教育手段,但不可過度依賴懲戒教育,不能一味選擇懲戒教育,不要丟掉了說服教育、賞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