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顧健
近年來,隨著法治水平不斷提升,人們在遇到訴訟時大多會想到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務,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普通人對律師行業不甚了解的特點冒充律師,以幫忙辦事的旗號試圖欺騙當事人撈取錢財或謀取其他利益。《法治日報》記者從江蘇法院近年來審結的類似案例中選取4起冒充律師詐騙的案例,旨在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提示讀者加強風險防範,遇到糾紛要找專業法律人士幫助,以免被不法分子欺騙,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落得人財兩空。
自稱律師幫人平事
構成詐騙獲罪罰金
2014年,陸某在蘇州市吳江區開了一家信息諮詢公司,稱自己是律師可以幫別人走關係擺平「事情」,只要給點費用即可。2014年10月23日,許某想找關係減輕交通肇事責任,後在收房租時向房客陸某談起此事,陸某表示可以幫忙找關係減輕其責任,但需要兩萬元公關費。此後,許某又因父親傷殘鑑定、幫其家人免受刑事追究等事由,先後請託陸某找關係協調,陸某以凍結對方銀行帳戶需要保證金、協調關係需要公關費等為由陸續向其索要30餘萬元。而實際上,陸某所承諾的事情一件都沒有辦成。
由於遲遲未有回音,許某覺得陸某不太靠譜,陸續要回5萬元。到2018年年底,許某徹底失去陸某消息,遂報警。後經公安機關調查,2017年至2018年期間,陸某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先後實施詐騙作案15起,騙得被害人許某等人138.07萬元。經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承辦法官庭後表示,本案中,陸某曾因詐騙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出獄後以自己曾是律師,在法院等司法機關有門路等手段,詐騙多人錢財。陸某正是利用了涉案被害人「病急亂投醫」、遇事想找關係快點處理的心理,以幫忙找關係處理案件、申請到廉租房、幫人打贏官司等虛假承諾,讓受害人誤認為其可以幫忙而花了冤枉錢還不能解決問題。在此,法官提醒,當事人在遇到糾紛時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求助於專業法律人士來解決,不能想著通過花錢走關係來規避法律,否則極易落入圈套,最終落得人財兩空的境地。
虛假委託侵吞賠款
兩罪並罰獲刑八年
2010年,戴某在騙取被害人楊某的信任後,為其代理訴前財產保全。其間,戴某使用經彩色複印手段偽造的交通事故傷殘評(鑑定)委託書,將被害人楊某帶至江都市人民醫院原司法鑑定所進行傷殘鑑定。之後,戴某在實際並未獲得被害人楊某委託的情況下,以被害人楊某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兩次向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並達成調解協議,獲得賠償款合計人民幣37970元,戴某給付被害人楊某11000元,非法佔有被害人賠償款人民幣26000餘元。
此後至2013年5月期間,戴某冒充律師身份以同樣方式為夏某、談某、劉某、宋某等人代理交通事故訴訟,先後共計侵吞被害人賠償款項25萬餘元。
後經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審理,戴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充律師、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戴某還涉嫌在為他人代理交通事故賠償訴訟過程中,採用彩色複印手段偽造並使用印有當地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的行為,法院遂以其犯詐騙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合併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一審宣判後,戴某不服,提起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承辦法官表示,戴某不是律師,亦非法律工作者,不符合風險代理的主體身份,且根據相關規定,風險代理收費標準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而戴某實際取得的款項遠高於該比例,而委託非律師做民事代理不應當以律師標準收費。實踐中,有不少當事人因自身原因需要委託律師來處理訴訟事務,但在委託時一定要核查對方真實身份,查閱對方相關證件,才能與其籤訂代理合同。同時,當事人也應儘量親自參加訴訟,因故不能參加的也要在事後及時向委託人了解案件進展、及時索要相關文書,並要確認真偽,防止有人利用全權代理後信息不對稱的特點截留委託人的訴訟財產利益。
偽造執業證攬官司
意圖騙錢財被判刑
2018年11月,劉某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需要打官司的被害人趙某,其利用偽造的執業證及名片冒充律師身份,假意承諾幫助趙某打離婚官司,騙取其信任。2018年11月至12月,劉某某以打官司需要支付前期費用、打點費用、加急費、材料費、辦結費等為由,先後6次騙取趙某6325元。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2019年12月,被告人劉某某被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責令其繼續退賠被害人趙某的經濟損失。
法官庭後表示,在尋找委託律師時,當事人最好是通過正規渠道,還要認真審核相關證件,包括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等,必要時還可以向相關律師事務所或司法局律管處核實。實踐中,律師代理案件會和當事人籤訂合同,收取相關代理費用會有明確標準,而在本案中劉某某以各種理由騙取費用。法官提醒,若在代理過程中,對方頻頻提出各種理由要錢時,當事人此時應當提高警惕,核查對方提供的情況是否屬實,以免落入騙局。
夫妻導演重金求子
裝成律師多人中計
2018年3月至7月,邵某輝、楊某芽夫妻二人謀劃以「重金求子」方式騙取他人錢財。二人先以他人名義辦理手機卡、銀行卡及手機等作案工具,再由楊某芽通過微信「搖一搖」交友的方式吸引受害人加好友。
在聊天過程中,楊某芽謊稱自己是「富婆張某某」,丈夫無生育能力,表示願給付幫助自己懷孕的人巨額財產。在與受害人交往過程,楊某芽以按家鄉風俗需購買新衣服、辦理同居證明、繳納公證費、稅款等為由騙錢。當受害人產生疑慮的時候,邵某輝便以律師身份出面安撫受害人,以此增強受害人對楊某芽的信任。2018年3月至7月間,兩人通過上述方式共騙取5名被害人115980元。
盱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邵某輝、楊某芽利用網絡手段詐騙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遂於2019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承辦法官指出,律師是專業法律人士,人們信任律師是基於律師的特殊法律地位,以及從事職業的權威性。本案中,雖然受害人在與楊某芽交往過程中曾有過疑惑,但均由於對邵某輝律師身份的信任而繼續按照楊某芽要求付出財物。為此,在與自稱為律師的人交往過程中,首先要注意核實對方身份,在交往過程中也不能因為有律師就放鬆警惕或產生過分依賴心理,以免遭受詐騙致使財物損失。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老胡點評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和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人們更加重視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加重視實現公平與正義。因此,當人們參與訴訟以及處理涉法事務時,為了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實現公平正義,便主動聘請、委託律師,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
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首先依法取得國家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律師執業證書,否則便不能以律師身份接受當事人委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更不允許冒充律師欺詐他人、騙取錢財。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財迷心竅、鋌而走險,利用個別涉及案件、涉及法律事務的人員「病急亂投醫」而又不了解、不熟悉法律服務行業的狀況,偽造事實、隱瞞真相,裝腔作勢、裝模作樣,肆意冒充律師騙取他人信任,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目的。
冒充律師的違法犯罪行為,擾亂了法律服務的正常秩序,玷汙了律師的形象和公信力,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應當依法取締、嚴厲打擊。一方面,主管部門和行業自治組織應當廣泛開展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使公眾了解法律服務行業狀況,增強辨別真假律師的能力,在委託律師時重視核實相關資格證件。另一方面,執法、司法部門對案件的委託人、代理人應當嚴格審查和把關,決不允許假律師魚目混珠、渾水摸魚。一旦發現冒充律師詐騙錢財的行為,堅決依法予以懲治。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