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吳軍林 李亞平 報導
9月29日,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從勞榮枝二哥勞聲橋處獲悉,他和勞榮枝家屬委託辯護律師周兆成,已正式申請更換勞榮枝的法律援助律師。
9月27日,勞聲橋和周兆成一同前往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了《關於更換法律援助律師的申請書》,隨後又趕到南昌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南昌市司法局提交了《關於終止對勞榮枝法律援助的申請書》《關於督促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終止對勞榮枝法律援助的申請書》。
周兆成向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證實,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南昌市司法局熱情接待了他們,同時也認真閱讀、收取了提交的書面材料,承諾儘快給予書面回復。
勞榮枝:涉及三地、7條人命 潛逃23年後於廈門落網
根據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通報,1996年,勞榮枝夥同法子英在江西南昌殺害一家三口後,流竄多地作案。1999年,法子英在安徽合肥落網,勞某枝遂隱姓埋名、使用多個虛假名字在全國多地潛逃,流竄於不同城市,靠在酒吧、KTV等場所打零工、短工為生。潛逃廈門期間,勞榮枝曾到其朋友位於廈門某商場的手錶專櫃幫忙照看生意,後在該處被廈門警方抓獲。
廈門警方披露抓捕勞榮枝的過程
合肥市公安局「警視窗」微信公號披露抓捕法子英過程
廈門市公安局於2019年11月28日將勞榮枝抓獲後,同年12月5日,廈門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勞榮枝。當時廈門警方對勞榮枝的描述為「潛逃23年,涉及三地、7條人命的命案逃犯」。
2019年12月5日,廈門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勞榮枝
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發布公告披露,勞榮枝於12月11日分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公安機關提出,拒絕親屬與南昌警方接觸,希望家屬擺脫陰影;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並申請法律援助。
南昌公安曾發布情況通報稱,勞榮枝拒絕家屬為其聘請律師
同樣在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偵查。南昌市公安局於2019年12月15日對勞榮枝提請審查逮捕,12月17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批准逮捕。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勞榮枝。受訪者供圖
2020年9月1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通報稱,其已受理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並於當日下午,向被告人勞榮枝送達了起訴書副本。送達起訴書時,法院依法告知被告人勞榮枝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委託律師等辯護人為其辯護。被告人勞榮枝表示,其自願接受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法律援助律師繼續為其提供辯護。
家屬申請更換辯護律師 盼勞榮枝受到公平公正審判
但在勞榮枝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自願接受法律援助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點上,勞榮枝的二哥勞聲橋一直懷有質疑。
勞聲橋說,2019年12月8日,家人為勞榮枝聘請律師吳丹紅作為辯護人。2019年12月11日,辯護律師持委託手續前往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會見勞榮枝,但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告知查無此人。2019年12月11日晚,公安機關打電話讓他解除委託的律師。次日,南昌市公安局發布情況通報發布稱,勞榮枝拒絕家屬為其聘請律師,同時向政府申請法律援助。當日,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律師已對勞榮枝進行法律援助。
周兆成於2019年12月14日接受勞榮枝家人的委託,擔任勞榮枝的辯護律師,也同樣未獲得辯護權。
2020年8月31日,在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提起公訴當天,勞聲橋在網絡發帖稱誠懇地向案件的受害者、受害者家人道歉。與此同時,他表示,家屬聘請了律師周兆成,希望周律師有機會能與勞榮枝會面。「我聽說,目前勞榮枝不想家人為她請律師。」勞聲橋說,作為家屬,很想親自聽到她這麼說,聽到她自己的想法,了解她的本意。
勞聲橋告訴記者,他曾多次聯繫本案法律援助律師了解妹妹勞榮枝在看守所的身體情況及精神狀態,但法律援助律師避而不見,至今沒有和勞榮枝家人有過任何接觸,很難確定其是否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
「希望周兆成能作為勞榮枝的辯護律師介入到案件中,讓勞榮枝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只要有確切的證據,不管什麼結果,我們都會信服。」勞聲橋說。
9月27日,勞聲橋和周兆成一同前往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了《關於更換法律援助律師的申請書》,隨後又趕到南昌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南昌市司法局提交了《關於終止對勞榮枝法律援助的申請書》《關於督促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終止對勞榮枝法律援助的申請書》。
勞聲橋向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關於終止對勞榮枝法律援助的申請書
周兆成說,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南昌市司法局熱情接待了他們,同時也認真閱讀、收取了提交的書面材料,承諾儘快給予書面回復。
律師認為勞榮枝案沒有必要指定辯護律師
針對勞榮枝家屬為其申請更換法律援助律師的問題,周兆成以書面問答形式接受了記者採訪。
大眾網·海報新聞:周律師,你認為勞榮枝家屬申請更換法援律師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周兆成:作為勞榮枝家屬委託辯護律師,我認為勞榮枝家屬有權申請更換法律援助律師。這是因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同時,《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司法部在2019年2月25日發布的《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要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應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但另有規定的除外:1)受援人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2)受援案件依法終止訴訟程序的;3)受援人及其近親屬自行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4)受援人請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特定情形,即「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經濟困難」的,才依法由司法機關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在本案中,無論是被告人勞榮枝在廈門生活期間,還是其家人,均有穩定收入,根本不存在「經濟困難」的情形。
而且,勞榮枝在2019年12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後,她的家人就第一時間為她委託了律師。因此,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對被告人勞榮枝提供法律援助存在錯誤。勞榮枝家屬有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終止法律援助情形,要求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終止對被告人勞榮枝的法律援助。
周兆成接受勞榮枝家屬委託擔任辯護律師
大眾網·海報新聞:因此你認為勞榮枝案沒有必要指定辯護律師。
周兆成:是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本案中,被告人勞榮枝的家人早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就已先後委託了二名律師為此辯護,顯然南昌司法機關沒有指定辯護的必要。
大眾網·海報新聞:但南昌市公安局此前發布的通報顯示,勞榮枝分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公安機關提出,拒絕親屬與南昌警方接觸,希望家屬擺脫陰影;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並申請法律援助。你對此怎麼看?
周兆成:儘管警方通報如此,但官方並未將書面形式的內容向家人告知,因此我和勞榮枝家屬都無法確定羈押狀態下勞榮枝「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並申請法律援助」是否是其真實意願。希望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依法核實清楚勞榮枝的辯護權問題。把這個問題調查清楚,可以真正落實法律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辯護權是被告人擁有的法定權利。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不僅可以自行辯護,而且也有權委託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權利。只有通過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和介入,才能保證案件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審理程序上都能夠獲得公正性,進而也能夠保障判決的客觀公正性。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抗比較激烈,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指控犯罪的公訴人具有極其專業的法律知識,而被告人往往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所以,兩者的對抗就是不公平的。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的作用就在於從制度設計上可以制約公訴人,在法庭上可以對抗公訴人。而且就其制度的存在來看,律師有著其他人士並不享有的權利,包括閱卷、會見、調取證據等。
作為專業律師,我希望像勞榮枝案這樣有影響力的大案,能夠全程依照事實和證據客觀、公正地進行審理,依法保障被告人勞榮枝的合法權益。對她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一定要嚴懲,但她作為被告人應享有的權利,也要得到足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