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前上班
途中遇到非本人為主要責任的車禍
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能獲得相應賠償嗎?
基本案情
陳某是重慶市墊江縣某幼兒園教師。一天早晨7時18分許,陳某去幼兒園上班途中,行至墊江縣某路口附近時,被皮某駕駛的一輛小型客車撞傷。經縣交巡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無責任。陳某經墊江縣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盆骨多發骨折、左胸腔積液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後被墊江縣人社局認定為工傷。
但重慶市墊江縣某幼兒園對該工傷認定不服,其認為陳某上班時間是早上8時,從陳某居住地到幼兒園步行大約20分鐘,而陳某受傷時間系早上7時18分,不是上班時間,故陳某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幼兒園遂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重慶市墊江縣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墊江縣某幼兒園早上上班時間為8時,陳某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為7時18分許,當日為周一,陳某身為幼教老師,提前趕往幼兒園做好有關準備工作並無過錯,且根據當事人庭上陳述,陳某趕往幼兒園上班途中必然路過交通事故發生地點,故墊江縣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陳某受到事故傷害屬於工傷,正確合法。
墊江縣某幼兒園收到一審判決後不服,遂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墊江縣某幼兒園與陳某就工傷賠付事宜達成和解協議,並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在綜合考量後作出準予其撤回上訴的裁定。
法官提醒
本案中,墊江縣某幼兒園早上上班時間為8時,陳某作為幼兒園教師,為儘早做好幼兒園準備工作,提前從居住地趕往工作地上班,並於7時18分許在上班必經路段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其受傷系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正確合法。
一是陳某情形屬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二是陳某情形屬於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認定事關職工的合法權益
這些工傷認定的法律小知識
你需要知道!
01
這七種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02
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四種情形
①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③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來源: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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