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必要性」標準有待細化

2020-12-03 中國經濟網

人臉識別,「必要性」標準有待細化

11月29日,記者從南京房地產市場獲悉,已有多家售樓處接到相關部門電話通知,要求拆除現有的人臉識別系統,這在全國尚屬首例;同日,繼杭州市富陽區法院宣判之後,「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原告郭兵寄出了上訴狀(據11月30日《揚子晚報》《新京報》)。

一段時間以來,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而引起的糾紛、爭論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其實,關於使用人臉識別的條件,立法已有所涉及,如我國網絡安全法第41條明確規定:搜集、使用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上述三項原則中,合法與正當比較容易把握,但實踐中也很難成為人臉識別技術運用的障礙。特別是在民商、經濟等私法領域,原則上法無禁止即為允許,因此,只要事先公開收集和使用人臉信息的方式、範圍並徵得個人同意,合法性和正當性就算具備了。與之相比,必要原則就顯得過於抽象和難以把握,實踐中也越來越容易成為爭議的焦點問題。如在「人臉識別第一案」中,法院確認了動物園使用人臉識別不違法,但對於使用的必要性問題並未涉及,而是運用合同變更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現實中,由於立場和利益不同,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是否必要,不同人看來恐怕會大相逕庭。因此,對這個標準有必要進一步細化,使其更加易於把握和判斷,這樣,當事人面對類似情況就有所依憑,監管和司法工作也就可以做到更加準確合理了。

應該說,我國立法正在著力解決這個難題。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13條就對合同領域內的必要性標準進行了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為訂立或者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須。換句話說,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只有舍此則合同根本無法訂立和履行時,才算必要。我們可以對照一下售樓中心安裝人臉識別系統的必要性:別說客戶前來考察房源和協商購房事宜,就算是籤訂購房合同,識別人臉都不是必要的吧?更何況你非要安個「戴了口罩也能識別」的系統?就這一問題,有關方面的把握完全正確,通知拆除合情合理。

同時應當看到,人臉識別是新技術,但它要運用的領域大部分還是傳統領域。人臉識別技術產生之前,大量經濟行為和民事活動早已在進行之中,嚴格說並不存在缺之不可的情形。因此,在判斷新技術運用在傳統合同關係中的必要性時,還應當考慮這一技術如果不加運用,是否會極大增加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成本。很多情況下,新技術的運用的確帶來了便捷,但並非最佳選擇。例如你在北京辦個公交卡,就不必提供個人信息,既方便又快捷。這種做法,很值得當前急於上架人臉識別的商家們借鑑。

退一步講,即使某些情況下人臉識別既必要又經濟,也應當為合同相對人的不同選擇預留出替代方案。例如,前不久,94歲老人被抬進銀行做人臉識別的事兒,就顯露出科技運用對人缺乏必要的尊重,究其實質還是人對人缺乏尊重。仍以公交為例,就算刷卡技術既方便又成熟,公交車上還是為現金購票者留著一個投幣箱,這是一種人性化處理。須知科技是為人服務的,如果在盈利邏輯和科技進步面前,人們的選擇面不是越來越寬,而是日益生活在必然性之中,這與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恐怕會背道而馳。

柴春元

來源:檢察日報

相關焦點

  •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判斷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私主體(營利法人)三類主體可否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符合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前提標準,但因主體不同,具體判斷標準也有所差異。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人臉識別技術在我國疫情防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後疫情時代下該技術在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風險隱患令人擔憂。
  • 人臉識別國家標準瞄準這些方面
    現階段制定國家人臉識別技術標準的難點,主要在於如何對所制定的標準進行測試驗證,確保標準的落地。近日,全國信標委生物特徵識別分技術委員會換屆大會舉行,會上,由商湯科技擔任組長單位、27家企業機構共同組成的人臉識別技術國家標準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正式成立。這意味著,人臉識別國家標準制定工作全面啟動。
  • 法工委: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人臉識別等作出專門規定
    「人臉識別」如何立法規範?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必須在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最近一段時間,「人臉識別第一案」、消費者戴頭盔看房等一系列事件引發民眾對人臉識別這類技術應用的廣泛討論。如何通過立法規範個人信息保護?在會上嶽仲明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在《民法典》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細化、充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個人的權利和處理者的義務,進一步增強法律規範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 人臉識別60年︱校園、課堂、售樓處,人臉識別應該有禁區嗎
    2019年,瑞典數據保護局對一所高中開出罰單,認為校方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考勤違背了「必要性」原則,人臉信息的敏感性更高,校方完全有其他低風險的選擇。這也是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通過後的首張罰單。
  • 專家:人臉識別安全標準滯後於技術應用,標準化建設亟待規範
    《白皮書》顯示,目前國內人工智慧安全標準主要是生物特徵識別、自動駕駛、智能家居等具體應用領域的標準,或者是大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支撐性的標準,與人工智慧自身安全/基礎共性直接相關的還比較少。如今,這一局面有望被打破。
  • 「人臉識別第一案」開庭:只是看個動物 為啥強制刷臉
    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近日在杭州開庭,「臉」受不受保護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法律人士表示,當前人臉識別等新技術被廣泛應用,但相關法律仍存空白,個人信息的採集和應用邊界有待明確。動物園將入園方式從按指紋改成「刷臉」,因不願意使用人臉識別,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郭兵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 App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安全問題
    得益於近年來人工智慧技術發展和海量數據的累積,人臉識別應用在近年呈現出加速落地的態勢。大到智慧城市建設,小到手機客戶端的登錄解鎖,都能見到人臉識別技術的影子,2019年更被很多人稱為「人臉識別大規模商用元年」。然而正如所有新技術一樣,人臉識別也開始呈現出「雙刃劍」效應,在提高社會效率、增加便利性的同時,在隱私、安全、公平等方面亦引發了諸多爭議。
  • 法工委發言人: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處理人臉識別等 作出專門規定
    《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周譽東 徐航12月21日北京報導:近期,為躲避人臉識別系統,消費者戴頭盔看房等事件引發了民眾對於人臉識別這類技術應用的廣泛討論。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嶽仲明在記者會上介紹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處理包括人臉等個人生物特徵在內的敏感個人信息作出的專門規定。
  • 法工委發言人: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處理人臉識別等作出專門規定
    《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周譽東、徐航12月21日北京報導:近期,為躲避人臉識別系統,消費者戴頭盔看房等事件引發了民眾對於人臉識別這類技術應用的廣泛討論。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嶽仲明在記者會上介紹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處理包括人臉等個人生物特徵在內的敏感個人信息作出的專門規定。圖為記者會會場。
  • 倒垃圾要用人臉識別?居民擔心信息洩露 專家稱必要性不足
    一般而言,小區會撤掉原先的垃圾桶並設置固定投放點,居民要按照垃圾分類標準定時定點扔垃圾。華盛嘉苑小區投放屋的上線,也是基於新政策的要求。《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工作指導意見》提出,「力爭到2020年底前全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5%以上」。據賽罕區垃圾分類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在固定時間內,工作人員值守投放屋,居民可自由出入。
  • 人臉識別爭議背後:技術無善惡、法律需完善
    涉及人臉識別技術的創業公司密集湧現時,無處不在的攝像頭不免令人擔憂個人信息安全問題,通過法律法規對尚處法律空白期的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規範與約束也成為迫在眉睫的事情。需出管制但不必一刀切11月底,南京多家售樓處接到南京市住房保障與房產局通知,要求拆除現有的人臉識別系統,這在全國尚屬首例。
  • 人臉識別應用是否應更嚴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深入研究論證
    我國是否應對人臉識別等技術的應用做更加具體、更加嚴格、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表示,將就有關問題深入研究論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於2020年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
  • 戴口罩人臉照片2毛一張暗中交易!人臉識別安全如何保障?
    戴口罩人臉照片2毛一張暗中交易!人臉識別安全如何保障?此外,還有照片「騙」開人臉識別的智能快遞櫃和小區門禁系統,甚至,還有某國外AI公司聲稱使用3D面具突破了手機APP中的人臉支付…… 這些事件,從不同層面折射出快速普及化的人臉識別背後的多種隱憂。
  • 由技術引領到標準引領 人臉識別是生物識別最新方案
    由技術引領到標準引領 人臉識別是生物識別最新方案 2020-03-02 10:32:40 來源:科技日報  |  作者:佚名 | 字號:A+ | A- 2014年,iPhone5s手機的指紋開鎖,
  • 人臉識別應用邊界何在
    目前,在生活中使用最多的生物識別技術是指紋識別和人臉識別● 人臉信息屬於個人信息中的敏感個人信息,其一旦洩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可能導致人臉的主體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或危害● 在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要求的「強認證」場景(如公共安全、金融支付)下,使用人臉識別完成精確的身份比對和驗證,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要對人臉數據進行妥善保管,不得洩露、濫用。
  • 加強人臉識別技術和應用安全 迎來更好發展
    近幾年,人臉識別技術在各產業逐步廣泛應用在我們工作和生活中,其應用範圍在不斷擴大。 但作為人臉識別技術的提供和運營商,除了不斷升級新技術和新應用搶佔市場的趨勢下,是否考慮過人臉識別技術安全和隱私問題呢?是否關心用戶對此技術的看法呢?
  • 人臉識別技術商用迎井噴期,專家建議完善行業標準保護隱私
    在人臉識別技術到來之前,指紋識別、虹膜識別等生物特徵識別方式已經在生活中得到廣泛運用。不過受訪人士表示,相比較而言,人臉識別最大的優點在於「非接觸性」,這可以大大提升系統響應速度,提高使用便捷度,同時避免指紋等接觸式識別產生的疾病傳播等衛生隱患。
  • 人臉識別的2020年:諸事不宜
    2018年12月13日,支付寶推出輕量級人臉支付終端「蜻蜓」;3月19日,微信支付在服務商大會上展示輕量級人臉支付終端「青蛙」;4月17日,支付寶推出第二代基於線下消費場景的人臉支付終端「蜻蜓」;5月23日,全國首筆基於央行支付標準的線下刷臉支付交易花落寧波。
  • 人臉識別的法律性質認定
    「人臉識別第一案」正在進行中,人臉識別本來是一種技術應用,但因其個人身份信息的特殊性質,法律關係上還是比較複雜。  第一,人臉識別的基本性質為可識別的個人信息。人臉識別並非僅是對人臉特徵的識別,而且將人臉信息與個人身份、金融、行為、位置、偏好等信息對接,屬於關聯身份、行為、信息之間的紐帶。按照網安法的規定,人臉識別信息屬於「直接可識別」到個人身份的信息。
  • 人臉識別漸成泛濫之勢,該給狂奔的技術套上籠頭了!
    郭兵的勝訴固然具有裡程碑式意義,而關於人臉識別技術的討論仍在繼續。刷臉支付、刷臉考勤、刷臉入園……人臉識別作為新興的身份認證手段,得到不少商家組織和機構單位的應用推廣。一方面,人們的確享受了技術帶來的便捷高效,節約了時間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人臉識別的泛濫也為用戶面部信息洩漏留下了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