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遭遇人身損害,在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方面,城市和農村戶口的賠償標準有著比較大的差距。「同命不同價」將成為歷史,城鄉賠償標準獲統一,昨日,江蘇高院制定下發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就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式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還規定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
綜合考慮了城鄉差異和地區差異
關於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實施方案》選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而非單一的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作為計算依據。同時,《實施方案》的計算方式與理論基礎相匹配,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通過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還原為全省就業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在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四項子指標中,僅選取了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淨收入指標作為計算依據。這兩項指標與勞動能力直接相關,能夠直接反映勞動能力喪失與收入水平之間的關係。
死亡賠償金分配方案 兼顧被扶養人利益
《實施方案》在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案上,兼顧了被扶養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的通常做法,死亡賠償金由被侵權人的近親屬分配,被扶養人一般也是被侵權人近親屬。為了解決由此引發的分配爭議,《實施方案》明確規定,被扶養人是被侵權人的近親屬的,其除了可以享有單獨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外,還可以繼續作為近親屬參與剩餘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這主要是考慮到被扶養人的雙重身份,一方面其作為被扶養人有權要求被侵權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保護其生存權益;另一方面其作為近親屬有權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如此安排既能體現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又能對被扶養人傾斜保護,體現了民法的實質公平原則。
1、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方式
(1)殘疾賠償金:
根據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標準,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勞動力喪失比例×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侵權人有被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不影響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侵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計算公式為:每一被扶養人生活費=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勞動力喪失比例×被扶養年數÷共同扶養人數
3、被扶養人系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除可獲得死亡賠償金中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外,仍有權作為近親屬參與剩餘部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人均經營淨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和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具體標準,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據省統計局統計的標準下發全省各級法院執行。尚未公布相關標準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標準執行。
通訊員 沈法軒
南京晨報/愛南京記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