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通訊員 朱國亮 盧巧萍
近日,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該案系今年4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實施後,南昌地區首例按照統一標準審理的民事案件,雙方最後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獲賠52.7萬元。
5月10日21時許,鄧某駕駛無號牌「小刀」牌二輪電動車由東向南行駛至南昌縣蓮塘鎮迎賓大道與蓮安北路口南端人行橫道線中段附近,停留約10秒後繼續向西南方向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蘇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鄧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南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當事人蘇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疏於觀察路面通行情況,未確保安全駕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當事人鄧某駕駛非機動車通過路口時未確保安全,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在本次事故中,雙方的過錯作用相當。
由於在死亡賠償金標準適用問題上雙方發生分歧,2020年6月29日,死者鄧某父親到南昌縣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蘇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41375.71元。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體現了對生命健康的尊重。」本案承辦法官朱國亮說,「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一後,減輕了原告舉證的訴累,化解了原、被告之間最大的爭議焦點,此類案件更容易調解結案了。」
一直以來,我國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問題上,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以及戶籍制度的影響,採取的是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兩個標準。根據統計,在江西省,同樣的人身損害,按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不同標準賠償的金額最高差距可達2.3倍,由於賠償標準不統一導致的爭論不斷。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改變了以前對不同戶籍身份的居民認定賠償數額差距較大的情況,實現了城鄉居民人身權利的平等保護,有助於在全社會營造對生命權、健康權平等尊重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