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休一年產假引熱議,學者:男性陪產假應立法統一,一個月為宜

2020-12-17 瀟湘晨報

近日,「石家莊女職工產假可休至娃滿一周歲」話題一度成為微博熱搜,引發熱議。「我是媽媽,比起工作,我更希望多陪伴孩子!5個月產假真的太短了!」有網友留言。

按照國家規定,我國女性職工生育可享受的產假最短為98天,儘管各地實際產假更長,普遍不低於128天,但許多初為人母的職場女性還是深感產假太短。

不過,對延長產假這樣的政策和呼聲,更多網友不是羨慕、期待而是擔憂。許多人認為「這是把女性往家庭主婦方向趕」,而且會造成女性「生了孩子丟了位子」,職場之路更難。

對此有學者向南都記者指出,我國女性產假並不短,已經達到14周的國際標準,但是在男性參與育兒方面還較為落後,不利於女性家庭和事業的平衡。以男性陪產假(即針對男性的生育護理假)為例,各地標準不一且普遍較短,學者認為我國應當立法統一這一休假標準,以一個月為宜,「讓丈夫可以陪著妻子坐完月子」。

不止石家莊,多地女職工產假也可休至嬰兒一周歲

這一熱議的起點,是日前石家莊市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文件旨在推進該市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發展。

該實施意見相關表述如下:「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產假是指女職工在產前、分娩和產後的一段時間內依法享有的有工作保障的休假,由新生兒母親專屬享有,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母親和新生兒健康,以及為新生兒母親提供工作保障。

根據201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各省份在基礎產假98天的基礎上,對「符合政策生育」的婦女普遍延長了產假,延長後女性產假多在128天-178天之間。例如北京對符合政策生育的婦女提供30天的生育獎勵假,產假達到128天;廣東有80天的獎勵假,合計產假長達178天。

石家莊規定女職工產假可延長至一年,雖然其實施效果受到質疑,但還是令許多人豔羨。不過南都記者注意到,各地在基礎產假98天之上進行一次延長後,還有部分省市設置了具有彈性的二次延長,包括最長至一年。也就是說,在石家莊以外還有多地也規定,原則上產假可以休至嬰兒一周歲。

例如,重慶女性產假第一次延長後,達到128天,然後還有第二次彈性延長,「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

吉林省也規定,女性產假在98天基礎上延長60天達到158天,同時還規定,「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1年。」

此外,北京對產假也有二次彈性延長,不過未滿一年。按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也就是說,在128天之外,可以再延長30-90天,最高達到208天。

我國產假天數已與國際接軌,可延長每日哺乳時間

世界各國大都建立了生育產假制度,國際勞工組織2000年《生育保護公約》(第183號公約)規定,生育婦女有權享有不少於14周即98天的產假。

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教授劉明輝向南都記者介紹,我國1988年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女職工產假為不少於90天。2012年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改為不少於98天,從而與國際接軌,已經符合國際通行的標準。

資料圖片/圖文無關

實際上,我國現行產假天數與國際相比也不算少。南都據2018年的一項數據發現,經合組織(OECD)36個國家,帶薪產假平均約為18周(126天),歐盟帶薪產假平均約為22周(156天),我國大部分地區實際產假不低於128天。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劉伯紅也認為,我國採取了國際通行的14周產假是合理的。如果產假時間繼續延長,會導致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過大,「或會造成有些企業吃不消」。

針對婦女認為產假時間太短,不能更好地給嬰兒哺乳的問題,劉伯紅認為,考慮到現在交通擁擠、住房分散,1小時的哺乳時間太短,可以考慮延長女職工每日哺乳時間。

據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目前用人單位普遍在規定時間的基礎上靈活掌握哺乳時間,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女職工可以晚來或早走一小時,另一是將每日一小時折算成產假。

不過,雖然產假天數不少,但在待遇保障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同樣是出自前述《生育保護公約》的規定,「產假期間津貼標準不得低於該婦女原先收入或是為計算津貼而加以考慮的收入的2/3。」然而在實際當中,女性產假期間的津貼往往低於產前工資。

劉明輝指出,按照生育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產假津貼的標準定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而不是基本工資,是想讓年輕媽媽得到比產前工資還多的錢。但是,我國非公企業往往以基本工資繳費,而不是實際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將統計口徑統一為「平均繳費工資」,這就使得女性休產假期間的收入遠低於產前的正常工資。

「繳費工資基數多數不實,現在指望地方規定單位補齊差額,落實有難度,應當由國家統一規定,不低於產前工資。並且將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納入適用範圍。」她說。

應統一各地男性陪產假天數,一個月為宜

在延長女性產假、加強女性產期保護的討論之外,更過網友關心的是,當前產假生育制度是否不利於兩性平等,是否在將生育責任全推到女性身上。「為什麼只有女職工?為什麼不分一半(假期)給男職工?帶娃只是女職工的事嗎?」有網友質問。

劉明輝指出,男性陪產假、育兒假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序言中「養育子女是男女和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的理念。她認為,讓男性也休陪產假、育兒假,才不會讓用人單位覺得女性「事兒多」,這對消解針對女性的就業性別歧視是有積極作用的。

據悉,國際上相當數量國家創建了新生兒父親陪護假和父母育兒假制度,以推動了男女兩性在有償工作中的機會平等和無償家務勞動中的責任分擔。

其中關於新生兒父親陪護假,瑞典於1974年建立了該制度,目的就在於鼓勵男性儘早進入撫育嬰幼兒的家庭角色,並力求實現家庭角色的性別平等。瑞典現行法律規定,不論男職工工齡長短,都享有新生兒父親陪護假,期限為10天,必須在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使用。

我國也有類似的制度設計,即針對男性的生育護理假(也稱陪產假)。

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將其中「晚婚晚育」修改為「合法生育」。雖然國家未作專門規定,但我國絕大多數省份都據此規定了針對男性的生育護理假,時間從7-30天不等,大部分為15天。

劉明輝認為,現在的陪產假由地方立法,陪產假標準存在較大地域差異有失公平。「需要國務院立法統一天數,並且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陪產假期間的全部工資,這樣既有利於落實陪產假,又可以減輕企業負擔,還可以傳播生育具有社會價值的理念。」她說。

關於男性陪產假天數,大多數地區只有半個月左右,民眾普遍反映太短。去年,全國人大代表、民建廣東省委會副主委林勇提交了《關於夫妻合休產假的建議》,就呼籲延長男性休假天數至42天以上,促進男性更好分擔育兒任務。

劉明輝通過調研,認為男性陪產假長度在1個月較為合適,「讓丈夫可以陪著妻子坐完月子」。

立法確認男性在育兒等方面的家庭責任

「全面兩孩」政策背景下,我國仍然出現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長率下滑的情況。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法研究》編輯部副主任李西霞撰文指出,「全面兩孩」政策的有效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有賴於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如新生兒父親陪護假和父母育兒假制度。

不過她指出,關於我國現有的男性生育護理假制度,只是作為對實行晚育或合法生育的一種獎勵,尚未關注到男女兩性在有償工作中的機會平等和無償家務勞動中的責任分擔,「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尚未建立起新生兒父親陪護假制度」。

而關於另一項重要的制度即父母育兒假制度,在我國也只是萌芽,具體落實效果不理想。在瑞典,孩子滿8歲前,父母有權享有共計480天的育兒假,其中母親和父親各自專屬享有60天、其餘360天由父母共同享有,自主安排。

類似制度在我國地方也有嘗試,如江蘇和寧夏。去年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提出,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三3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共同育兒假。不過,這一制度只是倡導性的,所以在落實中十分尷尬,大家紛紛表示有需要也不敢請假。

李西霞認為,目前我國產假政策的權利主體主要是母親,而且政策立法也強調母親在家庭育兒中的傳統責任,客觀上將家庭中的不平等延伸到社會公共領域,同時也加劇了女性遭遇的就業歧視和不平等問題。當然,男性參與不足,也不利於親子和諧。

因此,我國應通過立法確認男性在照顧生育妻子和撫育嬰幼兒方面的家庭責任,並實現家庭角色的性別平等。「先行建立新生兒父親陪護假制度,之後在條件成熟時再建立父母育兒假制度。」她指出。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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