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網
原標題:當我們反壟斷時,我們反的究竟是什麼
芝加哥學派認為,沒有真正的壟斷,沒有永久的壟斷,唯有不斷前行的技術浪潮。
肖國元
《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出臺,一石激起千層浪,久違了的關於「反壟斷」的討論在媒體上又熱絡起來。
對於我們而言,「壟斷」與「反壟斷」是舶來品。無論有關理論研究,還是反壟斷實踐,與西方國家上百年的歷史比較,我們都是生手。因此,追溯一下別人的足跡,對我們不無裨益。
經濟學家
眼中的「壟斷」
「壟斷」作為一個特定的經濟概念被經濟學家關注,有超過200年的歷史。1776年,經濟學開山鼻祖亞當·斯密出版了《國富論》。在這本著作中,他對「壟斷」有過論述。斯密所說的「壟斷」指向各種政治限制,包括法律限制,比如法律給製鞋商壟斷地位等。這就是後來學界所關注的「特許權」的原型與前身。
作為古典經濟學集大成者,大衛·李嘉圖對壟斷也有過研究。不過,他的論述大多與土地有限供應有關,而且其292頁的《政治經濟學和賦稅原理》中只有5頁討論了「壟斷」。與斯密政治限制視角不同,李嘉圖考察的是土地限制。但是,這兩種限制的本質其實是一樣的,即限制背後都有一種別樣的力量——權力。
李嘉圖之後的約翰·穆勒不僅是古典經濟學家,也是哲學家、心理學家,出版過膾炙人口的《論自由》。他的《政治經濟學原理》堪稱鴻篇巨製,洋洋灑灑1004頁,但只有2頁涉及到「壟斷」。
由此看來,後來變得炙手可熱的「壟斷」在被經濟學家拽進經濟學大觀園時不過是一根並不起眼的小苗。
工業革命催生了產業與商業的蓬勃發展。古典經濟學演繹到新古典經濟學時代,經濟學家跳出傳統視野,「壟斷」的內涵變得豐富、學究起來。歐文·費雪從學理上改變前輩的思考方式,把「壟斷」定義為「競爭的缺乏」。在新古典經濟學看來,「壟斷」與「完全競爭」是截然對立的,「壟斷」會通過價格調節損害社會福利。這不僅賦予「壟斷」全新的經濟學含義,也為後來的反壟斷埋下了伏筆。市場獨佔、掠奪性定價、傾銷、捆綁銷售、限制競爭等成為「壟斷」的標籤。反壟斷最有代表性的國家——美國,正是以此為依據展開長達100年的反壟斷實踐。
不過,即便如此,壟斷理論的演繹也呈現出了分化態勢,新古典經濟學關於「壟斷」的學說面臨著其他學派的巨大挑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約瑟夫·熊彼特的創造性破壞理論與奧地利學派市場競爭過程理論。
熊彼特的經濟理論主要闡述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他提出的「創造性破壞的創新理論」描述了經濟發展過程中技術演進的方式,從根本上否定了技術壟斷、技術獨佔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幾乎是反壟斷不可或缺的基石。奧地利學派將市場看成是一系列行動交互作用的連續過程,產品定價、捆綁銷售、技術開發等都面臨著無數的可能性與挑戰,沒有什麼因素可以維持長久的壟斷地位。在奧地利學派看來,真正的壟斷只有一種——行政壟斷或政府壟斷,即牌照管制。
通過以上簡單回顧可以看出,關於壟斷,學界分歧明顯,並沒有取得理論上的共識。而建基於這樣的理論背景下的反壟斷會變成什麼樣子,是可想而知的。美國長達百年的反壟斷歷史是最好的證明。
美國的反壟斷實踐
以蒸汽為動力的機器的廣泛使用引發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產業革命,分工與專業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進了資本的集中與規模經濟,大公司、大企業層出不窮。與此同時,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組織變革加劇,兼併、重組等大魚吃小魚的活動走上前臺。隨之而來的就是反壟斷的呼聲日漸高漲。1890年,美國出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反託拉斯法》。
1895年,第一個反壟斷案是美國聯邦政府訴奈特公司案。當時,美國精製糖公司試圖整合包括奈特公司在內的四家大公司,這四家公司控制了美國精製糖產業98%的份額。美國聯邦政府將奈特等公司告上法庭,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四家公司控制了絕對的市場份額,構成了壟斷。但《謝爾曼反託拉斯法》僅適用於貿易及商業領域,不適用於生產領域。最終,法官判決政府敗訴。
1937年,聯邦政府對美國鋁公司提起反壟斷訴訟。著名法官勒尼德·漢德只用一種非常簡單的辦法就認定被告有罪,即被告市場份額的佔有率超過90%。他指出:「90%的市場份額足夠構成壟斷;60-64%的市場份額是否構成壟斷還有疑問;而33%的份額則確定不會。」
1969年聯邦政府起訴IBM,理由是IBM壟斷或企圖壟斷通用數字電子計算機系統市場,尤其是商業設計的電腦;通過降低價格阻止競爭對手進入該產業以及引進新產品、減少其他公司產品的吸引力等。
1974年聯邦政府起訴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理由是該公司存在利用從電子設備獲得的壟斷利潤補貼其網絡的行為;阻止其他運營商連結到本地製造商,並通過拒絕購買非貝爾供應商的設備,從而壟斷了電信設備市場。這個官司打了將近十年。公司於1982年同意接受司法部的裁決。兩年後,這家美國最大的電話通信公司被拆分為7個區域性電話公司。
美國反壟斷的啟迪
20世紀以來,美國開展了一系列反壟斷司法行動,但反壟斷訴訟並沒有給經濟效率、技術創新、商業秩序、社會福利等帶來預期的後果,倒是給人們提供了更多的思考。
由於法學界對「壟斷」缺乏嚴謹的界定,在具體的裁決中,法官並不能完全遵循合理規則,有時仍舊陷入「大而有罪論」的慣性思維。
反壟斷並沒有解決壟斷問題,拆分也不能解決壟斷問題。人們曾普遍認為對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的拆分推動了通訊領域的競爭與創新。不過,人們很快反應過來,打敗壟斷的並非反壟斷,而是技術創新——後來蓬勃發展的信息革命。經濟學家保羅·薩繆爾森對此評論道:「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的解體,向人們清楚地揭示了這樣一個真理:迅猛發展的技術革新,並不需要依賴於壟斷的力量。」芝加哥學派認為,沒有真正的壟斷,沒有永久的壟斷,唯有不斷前行的技術浪潮。
米爾頓·弗裡德曼認為,反壟斷法弊大於利。羅納德·科斯說:「我被反壟斷法給煩透了。當價格上升的時候,法官就說這是壟斷;當價格下降的時候,法官就說這是掠奪性定價或者說是傾銷;當價格不變的時候,法官又說這是一種價格勾結。法官到底想怎麼樣呢?」
薩繆爾森堅定認為,「反壟斷法的意義,也可能是唯一的意義,就是使用一部簡單的法令來震懾大企業,提醒人們關注和監督大企業、明星企業的一舉一動。」
百年反壟斷已成雲煙,但反壟斷仍在路上。當我們奮力前行時,是否該吸取歷史的經驗與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