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為了滿足自己的好奇心,在網上購買射釘槍、無縫鋼管、紅外瞄準裝置等物品,自己製造槍枝,用於打野雞和鳥,因觸犯法律規定被判處刑罰。
2016年以來,陳某某先後在網上購買射釘槍、無縫鋼管等物品,在自己家中用電焊機、角磨機、老虎鉗等工具改裝了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槍枝一支。在搜查陳某某住房時,發現其持有40發三種不同規格的子彈。經商洛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陳某某所製造的疑似槍枝被認定為槍枝(可以以火藥燃燒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送檢的三種規格檢材均認定為彈藥(制式軍用子彈)。
近日,山陽縣人民法院對陳某某犯非法製造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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