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遇車禍,交通事故與工傷能否雙重賠償

2020-12-24 四川川恆律所

在上班的路上卻發生了交通事故,作為交通事故肯定是應該要求賠償的,作為工傷公司也應該賠償。但是兩者是不是相衝突呢。川恆律所表示對於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的賠償重疊問題,一直是法學理論與實務界研究的重要課題。從中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來看,事對於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問題是能「雙賠」,在立法方面仍有缺陷、相關救濟制度仍有缺失,導致事故的當事人得不到及時有效賠付、嚴重威脅到當事人生命財產安全,還可能引發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矛盾。

成都律師,交通事故,川恆律所

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能否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川恆律所表示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後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複支付。

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雙重賠償的處理原則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於住院夥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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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恆律所表示司法實踐中,各地法規關於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競合時的賠償問題有不同規定,主要有下面三種做法:

一、總額補差賠償

受害勞動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責任方追償,責任方賠償不到位或無能力賠償的,由工傷賠償補足。這是沿襲了已廢止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處理規定。交通事故賠償應給付的相關賠償費用,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先期墊付的有關費用的,職工或者其家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的規定。目前,黑龍江、四川、廈門等省市仍使用這一賠償方式。

二、雙重賠償

有些地方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交通事故保險責任賠償和工傷保險責任賠償。這根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有限制的雙重賠償

在因第三人願意造成職工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工傷保險賠償是應當扣除侵權人根據相關規定已經賠償的同等項目的費用。例如,在發生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工傷醫療費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不能重複取得。

關於傷事故與交通事故競合時怎麼賠償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要看各地法規是如何規定的。由於我國法律中對此沒做出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出現了不同的處理結果。川恆律所表示但大多數都認為只有在交通事故賠償不足以賠償損失的情況下,那麼允許職工申請工傷賠償,此時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就屬於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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