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處網絡時代,信息傳遞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個人信息更容易被獲取,增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成為大家的共識。面對被「曬」的隱私,誰來維護我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安全感?
【案例】
近日,成都一名新冠肺炎女性患者個人信息被洩露,遭到了大量網絡暴力。12月7日,成都郫都區報告兩起本土確診病例,患者為一對夫妻。次日,他們的孫女趙女士也被確診患上新冠肺炎。不久之後,一份「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在網上流傳開來,上面寫有大量趙女士的私人信息,從姓名、身份證號到精確至門牌號的家庭住址,通通被曝光。
12月7日,散布洩露信息的男子王某被抓獲,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解讀】
明年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第六章針對自然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具體法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上海方旭律師事務所陸智潛律師認為,案例中男子王某將包含趙女士的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的私人信息發布在網上,嚴重侵犯了趙女士的個人隱私;可能侵犯了趙女士的名譽權、肖像權。
若王某在提供以上隱私的同時,還捏造歪曲事實,或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趙女士名譽的,則將侵犯趙女士的名譽權。若王某在提供以上隱私的同時,還曝光了趙女士的照片,則侵犯了趙女士的肖像權。
當遇到個人信息被洩露的情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上海方旭律師事務所陸智潛律師指出,受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行政和刑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民事途徑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害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和九百九十五條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行政途徑
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侵害者處以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3)刑事途徑
因侵害人違法洩露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受害人應立即前往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劃重點】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