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由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央行上海總部等部門聯合指導,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上海市證券同業公會、上海市基金同業公會、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上海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上海典當行業協會、上海市擔保行業協會、上海市租賃行業協會、上海市商業保理同業公會等金融行業協會共同發起制定的《金融廣告發布行業自律公約》正式發布。
《公約》的發布是貫徹落實上海多部門近期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廣告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重要舉措,也是構建「主體責任落實,行業自律規範,處罰震懾有力,監管協同高效,社會共治和諧」的金融廣告治理格局的重要組成。金融廣告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自治等各方共同努力。《公約》的發布,將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營造更加良好的環境。
金融廣告發布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廣告發布活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務發展,維護社會和金融穩定,上海市各金融市場經營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市市場監管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九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廣告監管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經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並承諾嚴格執行。
第二條強化自律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市市場監管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九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廣告監管工作的意見》要求的廣告發布活動規則。
第三條 金融廣告應當真實、合法、誠信,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金融廣告內容應當與市場經營主體所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載明的經營範圍保持一致,廣告中所涉及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必須按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核准或備案,並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和其他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條金融廣告應當引導受眾理性投資,不宣揚無節制消費和奢靡生活方式 ,不誘導受眾接受不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 嚴格確保金融廣告的內容真實性,不發布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欺騙和誤導受眾。不對過往業績的內容作誇大虛假或誤導性表述,不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業績信息的表述需滿足連貫性要求,不片段式提取業績信息,參考期限和來源應予以明確,並包含「過去的業績並不代表未來的收益率」的警告內容。表述總體業績要說明佣金費用和其他手續費的影響,模擬過去業績應包含「模擬過去的業績並不代表未來的收益率」的警告內容。
第七條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不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投資諮詢廣告不宣傳「幫你解套」、「跟莊」、「漲停」、「穩定獲利」等內容。
基金銷售廣告不宣傳「歷史買入,持有至今正收益」、「歷史100%兌付」「爆款產品已超募集金額」等內容。
第八條 明示相關風險及責任承擔,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並顯著標示諸如「投資有風險」等字樣。
警示免責類信息標示應當顯著且均衡,有效傳達關鍵信息。視頻、音頻廣告的播放時間和速度應足以使受眾清晰完整地閱讀理解。
限制消費者權利和加重消費者義務的事項應當通過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別標示做出說明。
在產品或服務免費或者少量收費情況下,不隱瞞費用減免的條件、期限和第三方收費等情形。
銀行發布代銷產品廣告不得與自有產品相混淆,應顯著標示合作機構名稱,並聲明「本產品由XX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發布理財類金融產品廣告不得與存款類金融產品相混淆,不得交叉展示。
第九條貸款類金融廣告應當遵循審慎審查、風險防範原則,內容符合下列規定:
(1)不發布「大學生可貸款」、「憑身份證即可貸款」、「信用黑戶也可貸款」等虛假承諾內容;
(2)不發布向未成年人發放貸款的內容,助學貸款應當遵守教育與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3)小額貸款廣告不發布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內容。網際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廣告借款人為自然人的,借款上限不得超過20萬元。不具備網際網路小額貸款資質的不得發布網上貸款業務廣告;
(4)汽車貸款廣告不發布無抵押、無擔保貸款。
(5)發布貸款類金融廣告應當清晰準確展示貸款年化利率,不發布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條件低息誤導貸款人的內容,不以「日利率」、「日還款」等與實際執行利率表達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傳貸款利息。
業務合作方受金融組織委託發布貸款業務撮合廣告,必須標示委託方名稱,不以自身名義對貸款種類、數額、利率、放款時限、資質審查、擔保條件等內容做出保證性承諾。無擔保資質不在廣告中宣傳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廣告中應承諾並標註「在貸款金融機構收取息費外,不再收取息費或者變相以服務費、保險費等形式收取息費」。
第十條不發布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以及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廣告,不發布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宣傳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廣告。
(1)證券投資諮詢廣告不發布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不利用廣告宣傳個人微信、微博私下展業;
(2)存款類廣告不違反利率管理要求發布含有高息攬存或者變相高息攬存等內容;
(3)保本類金融產品廣告不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本金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4)除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外不發布含有「配資」內容的廣告;
(5)證券廣告中不發布非公開發行證券信息;
(6)不發布有關虛擬貨幣(ICQ)和交易的宣傳廣告。
第十一條 不發布含有非法集資活動內容的廣告。
第十二條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不詆毀、貶低其他經營者,不以低於成本傾銷等方式實施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證券開戶廣告不發布含有「零佣金」、「免費」、「開戶返話費(或其他實物)」等低於展業成本、銷售返還等宣傳語句。
第十三條不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為產品或服務做增信背書。
不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受眾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保證。
不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十四條不直接或間接為境外(含港澳臺)機構向境內投資者發布開展境外證券、外匯按金(外匯保證金)交易服務的營銷、開戶廣告。
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網際網路應用軟體等網際網路平臺的信息展示也應當遵守本自律公約約定。
第十五條各金融組織應建立對金融廣告發布活動的登記、審核及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或者專門的部門負責金融廣告發布前的審查,有條件的要設置專門的廣告管理機構。在發布金融廣告、宣傳文稿之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對發布的金融廣告內容進行嚴格的合規性、適當性審查,不發布含有上述條文中禁止性內容的廣告,並規範留存有關檔案資料。各金融組織發現本單位發布的金融廣告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在發現當天完成對問題廣告的撤銷工作,並對問題廣告引發的後果負責。
第十六條嚴格杜絕以規避本自律公約條款為目的,藉助員工個人或者外聘人員的名義、業務外包等方式違規進行發布金融產品或服務廣告的行為。
第十七條積極參加金融廣告知識普及教育工作,不以產品或服務廣告宣傳代替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各金融組織應積極履行互相監督責任,發現存在違法違規金融廣告發布行為的,應及時向上海市金融廣告自律機制秘書處(以下簡稱「自律機制秘書處」)舉報。
第十九條本公約接受社會監督。對於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公約的金融廣告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自律機制秘書處舉報。
第二十條對於違反本公約的訂約機構,經查證後,自律機制秘書處可採取勸誡、督促整改、通報批評等自律監督措施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市場監管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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