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 個稅預扣預繳有新變化

2020-12-14 光明網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個稅改革後,工資薪金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納稅人不用繳稅。但稅務部門在實際操作中發現,有部分固定從一處取薪的納稅人,雖然年收入低於6萬元,全年算帳不用繳稅,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了稅款。等到了年度終了一算總帳,這部分人全年收入並沒有超過6萬元,還要申請退稅。

  《公告》針對的就是這類問題,主要是改變個稅預扣預繳方法,讓全年收入並沒有超過6萬元的這部分人群,避免「先預繳、再退稅」的麻煩。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新稅制實施已有一個完整的納稅周期,納稅人也有了執行新稅制後的全年收入納稅數據,對該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群體,在享受原稅改紅利基礎上,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化,能進一步減輕他們的辦稅負擔。

  那麼,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麼?出臺後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來看看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的介紹。

  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將得到優化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一是在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

  以明年1月1日實施為例,「上一完整納稅年度」指的就是2020年。這一人群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2020年沒有跳槽,在同一單位任職,並且全年在該單位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稅;

  2020年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2021年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舉例來說,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小趙2020年3—12月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一年年並非全年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還有,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等從業者,他們取得的不是工資薪金,是勞務報酬。這些從業者勞務報酬,如果2020年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申報了個稅,全年累計勞務報酬不超過6萬元,2021年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酬的話,此次也在《公告》優化預扣預繳方法的範圍內。

  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明確了哪些是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那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麼?

  據介紹,從明年起,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也就是說,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假設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全年工資為56000元。採用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因小張全年工資收入低於6萬元,所以自1月份起即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也有人想知道,2020年工資低於6萬元,但2021年工資薪金超過了6萬元,該如何繳稅?下面這個例子供您參考。

  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

  按照新預扣預繳方法,2021年小周前7個月的累計收入是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稅;從8月份起,累計收入就超過了6萬元,所以8—12月就需要預扣預繳稅款。

  很明顯,新的預扣預繳方法與過去相比,小張和小周的辦稅負擔都減輕了。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李旭紅認為,《公告》的出臺降低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減輕了年終彙算的管理成本,減少了退稅的工作量。(王觀)

[ 責編:張慕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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