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程車上撿到一部蘋果手機,
據為已有,結果觸犯了法律。
趙某某為自己的「好運」付出了代價。
近日,市民曹先生打車回東港,下車後,發現手機落在計程車上,趕緊聯繫了計程車司機。計程車司機根據曹先生的描述,在副駕駛後座上找尋,結果未找到。得知消息的曹先生立即報了警。
接到報警後,東港派出所立即展開調查,並很快鎖定了嫌疑人趙某某。原來當天下午2時左右,趙某某在東港元生大酒店門口打了一輛計程車,上車後看到副駕駛後座上有一部深灰色的蘋果手機,便把手機關機,裝進了自己口袋。
趙某某回到單位,用電腦刷機、破解了鎖屏密碼。「破解後,我點進去發現,手機需要Apple ID登陸才能繼續使用,於是我把手機擱了起來,想著以後再用。」趙某某說,沒想第二天就接到了民警的電話。
警方解釋
趙某某在計程車上撿到手機時,主觀上明知手機是其他乘客遺留的財物;客觀上,失主將手機遺落在計程車上時,無論計程車司機是否知情,在計程車這個相對封閉、狹小的空間內,該手機事實上都已轉移給計程車司機佔有。趙某某悄悄將手機佔為己有的行為,既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又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徵,因此構成了盜竊行為。目前,趙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8日。
普法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普陀公安
政法融媒編輯
【來源:舟山普陀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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