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一名車主在嶽塘區一停車場通過手機支付停車費。 (記者陳旭東 攝)
新修訂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靴子落地」
計費方式、計費標準看清楚
湘潭在線12月4日訊(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王超)隨著湘潭市機動車保有量增加,停車服務行業市場潛力凸顯,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例如,停車服務收費形成機制不健全、部門職責不清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停車服務行業的發展。
近日,新修訂的《湘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出爐(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與老版《湘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相比,新政策有哪些變化?
市場定價範圍擴大
停車服務收費的價格形成分為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新修訂的《實施細則》最大限度地縮小了政府定價的範圍,價格更多的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政府則可以通過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範,間接調控市場價格,促進市場調節價的合理形成。
那麼,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的範圍各是哪些?《實施細則》對此做了明確: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其中,商業場所(包括寫字樓、商場、賓館、餐飲、娛樂休閒場所等)配套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包括機械式立體停車樓,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建築紅線內或配套停車場除外),向社會開放的企業(不含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單位內設停車場,物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配套的停車場,住宅小區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
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點配套停車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氣等)面向公眾開放的內設停車場,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停車場和市政工程附屬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開放式社區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車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定價規則更科學
過去,停車服務收費方式五花八門,有的路內、路外一個價,有的按天、按月一個價,這些亂象備受市民詬病。而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對定價規則進行了改進和完善。
《實施細則》規定,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採取計次、計時、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
道路臨時停車場泊位、公共停車場實行以計時收費為主的計費方式。具體為:核心區域,臨時停車位每車泊位首小時內2.5元/30分鐘、首小時後3元/30分鐘;一級區域,臨時停車位每車泊位首小時內2元/30分鐘、首小時後2.5元/30分鐘;二級區域,臨時停車泊位每車位首小時內1.5元/30分鐘、首小時後2元/30分鐘。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夜間時段(晚10時至次日7時),免收機動車停車費。停入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也免收停車費。
核心區域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是:小車計時方式為白天時段(7時到晚10時)2.5元/30分鐘,夜間時段(22時至次日7時)0.5元/30分鐘,計次方式每次10元(以12小時為一次),24小時限價30元。一級區域,小車計時方式為白天時段(7時到晚10時)2元/30分鐘,夜間時段(22時至次日7時)0.5元/30分鐘,計次方式每次8元(以12小時為一次),24小時限價20元。二級區域,小車計時方式為白天時段(7時到晚10時)1.5元/30分鐘,夜間時段(22時至次日7時)0.5元/30分鐘,計次方式每次8元(以12小時為一次),24小時限價15元。摩託車(含電動車)停放每次2元,24小時限價4元。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停車30分鐘內免收停車費。
車站、旅遊景點配套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是:小車計時方式為1.5元/30分鐘,24小時限價20元。摩託車(含電動車)每次2元,每次以12小時為計費單位,24小時限價4元。凡進入車站、旅遊景點配套停車場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免收停車費。
此外,《實施細則》規定,城市核心區域高於非核心區域、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室外高於室內、白天高於夜間、幹道高於支路、中心城區高於周邊地區、尖峰時段高於非尖峰時段、非住宅停車高於住宅停車。
惠民範圍更大
與老版《湘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相比,針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免費時間、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情景等與市民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問題,新修訂的《實施細則》進行了細化和調整。
新的《實施細則》不僅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免費時間由15分鐘調整為30分鐘,還明確了七種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情景。即道路人工值守停車泊位在無人值守期間,道路自動計費停車泊位在規定的夜間(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關部門明確的其他免費時段;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並能提供相關憑證,業務辦理相關憑證由停車場所有單位自行確定,並按規定進行公示;進入住宅小區不超過1小時和業主搬家的車輛;進入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停放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 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住宅小區除外)的車輛,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停放30分鐘內(含30分鐘, 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除外)的車輛,進入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放30分鐘以內(含30分鐘)的車輛;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對持有本人殘疾人證、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的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同時提出,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以緩解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是否收費由停車場所有單位確定,但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核定。部分公立醫院停車位特別緊缺的,為保障急救車輛、搭車就診車輛、短時招呼探視病人車輛的順利通行,可對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的就診車輛、與辦理公務及就診無關車輛實施收費。收費標準及入院車輛停放的免費時間,由主管部門根據車輛停放的周轉情況合理確定。
經營管理更規範
未辦理相關手續、門前私自圈地收費;停車服務不明碼標價,想收多少收多少……以後,這些情況將不被允許。
新修訂的《實施細則》明確,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有場地設施、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實施收費時,應向停車管理主管部門提供停車場相關的信息資料。此外,利用城市公共場地作為臨時停車場進行收費的停車場,相關經營者須提供公安交警部門的審批意見。
《實施細則》規定,停車場經營者要做好價格公示,在停車場入口處和交費處醒目位置懸掛收費公示牌,標明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監督機關及價格舉報電話等。機動車進出停車場,停車場工作人員應提供停車時段記錄,並向交費的車主提供合法的專用收費票據。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或超過收費標準收費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因不履行應盡職責或因停車場不符合管理規範而導致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對不按規定公示、超標準收費等亂收費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嚴肅查處。
【來源:湘潭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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