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太原市工商局和各級消費者協會組織以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民生問題為重點,奉行「有問必答、有訴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則,不斷加大消費維權力度,處理了一批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重大申訴案件,有力地遏制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月10日,市工商局、市消協聯合向社會發布了2011年年度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2011年5月,消費者李先生在某家居賣場購得一款丹麥軟床,送貨後發現實物與所看樣品不符,於是訴至市消協,要求依法加倍賠償。經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市消協依據《消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經多次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進行了退貨,並賠償一倍價款。
2011年3月,消費者王先生在某車行購買汽車一輛,價格50萬元。購車後消費者按照《保養手冊》要求進行了保養。10月,該車變速箱出現故障,送修時卻被告知未按該車行口頭告知的保養時間進行保養,根據店規不予免費維修。經市消協人員調查,該經營者違反了《消法》之規定,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無效。經多次調解,經營者最終為消費者更換了價值11萬元的變速箱。
2011年3月7日,任女士在太原市尖草坪區某電器經銷部定做一套櫥櫃,因經銷商丈量尺寸時出現疏忽,使櫥櫃無法安裝,經與商家多次協商無果。3月25日,消費者訴至尖草坪區消協。經查,消費者反映屬實,根據《消法》及《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之規定,經調解,經銷商全額退還消費者櫥櫃定做款6670元。
2011年4月,消費者康女士在市區某超市購買散稱豆乾、麥片、山楂飲片等食品,價值138.75元,回到家中後發現麥片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不清晰,有被塗改的痕跡;山楂片外包裝上無生產日期;散稱豆乾上的生產日期模糊不清,遂訴至太原市工商局。經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基本屬實,超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根據法規,消費者獲得十倍賠償,共計1387.5元。
2011年12月7日,消費者張某等人申訴,稱在陽曲縣某節能環保氣化爐銷售部購買了三臺氣化爐,每臺550元,使用中發現,根本達不到廠家廣告宣傳中的效果。經陽曲縣工商局執法人員調查了解,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經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全額退還貨款1650元。
2011年3月11日,張女士在市區某商店購買化妝品一套,價值890元,在使用過程中,面部出現紅腫發癢,經醫院診斷,系使用化妝品導致的皮膚過敏,累計花費醫藥費2070元。經工商部門多次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進行了退貨並賠付醫藥費2000元。
2011年7月28日,消費者吉先生在某電器商場購買冰箱一臺,價值4300元,回家後發現是樣品機,與商家交涉時,幾次都被搪塞。訴至工商部門後,經調解,經銷商免費為消費者更換新冰箱一臺。
2011年12月4日,消費者牛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寄送一部手機至湖南,並繳納運費45元,其中包括30元保價費,並書面承諾保價1000元。10天後消費者通過查詢,被告知其快件丟失,多次找快遞公司協商未果。經太原市工商局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依法調解後,經營者向消費者賠禮道歉,並按保價約定賠償消費者1000元。
消費者王女士在市區某健身中心辦理預付式健身卡一張,價值600餘元,辦理時未約定使用期限。2011年5月,王女士至該處要求開卡使用時,卻被告知該卡已過期作廢。經太原市工商局調解,商家重新為消費者辦理健身次卡一張。
2011年2月23日,消費者文先生接到某電信運營商簡訊提示,被告知其手機流量僅剩餘2G,而消費者查詢時,卻發現套餐內流量還較多。其中,有一條信息顯示早7時被扣除上網費116元,而該時間段消費者並未上網。經消費者查詢後發現,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在消費者套餐內流量未用完的情況下,累計被扣去流量費1300元。經工商部門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最終該電信運營商退還多扣去的流量費1300元,並補償消費者500元。
本報記者張琦
(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