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訴訟解構汽車融資租賃模式 「以租代購」合法受支持

2020-12-21 法制網

憑藉著首付門檻低、交易便捷等優勢,汽車融資租賃模式在我國汽車市場的滲透率近年來不斷提升,車好多集團旗下毛豆新車、大搜車旗下彈個車等平臺也在不斷擴展市場。但在汽車融資租賃模式及相關平臺不斷發展的同時,因消費者對該模式缺乏認識而引發的投訴,甚至是訴訟,也在增加。

裁判文書網顯示,近年來,汽車融資租賃平臺和消費者之間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的糾紛在增多,部分消費者認為自己遭遇了「買車變租車」的騙局,部分消費者因為逾期支付租金成為被告,同時,有部分消費者在租賃期間將汽車轉賣第三方。

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涉及欺詐?法院對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如何判決?根據對這些訴訟案例的不完全統計,部分消費者關於請求法院判處汽車融資租賃平臺欺詐的訴求,均未獲得支持;而部分消費者在租賃期間將汽車轉賣第三方的行為也被法院判定為不享有汽車產權;此外,對於汽車融資租賃平臺狀告部分消費者逾期支付租金的案例,法院也判處消費者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逾期租金及利息。這意味著,汽車融資租賃模式並非「買車變租車」的騙局。

實際上,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很早就被納入監管,銀監會2008年出臺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可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該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汽車融資租賃是否欺詐?

對於消費者而言,最關心的一件事或許是,汽車融資租賃是不是「買車變租車」騙局,是否涉嫌合同欺詐?

從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對李某和浙江大搜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浙江大搜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合同糾紛作出的判決來看,消費者李某狀告汽車融資租賃平臺欺詐的訴求並未獲得法院支持。

根據判決書中原告李某的表述,在2018年4月,李某通過「彈個車」購買了一輛車,約定方案為「先用12個月」;2019年3月,李某在購車一年後,發現自己不是所購車輛所有權人而是車輛承租人,於是李某狀告大搜車昆明分公司、大搜車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和兩被告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並讓兩被告退還已付購車款。

李某稱,自己在事後知曉車輛是出租給了自己而不是出售;「此前支付的首付及月供不是購車款,系車輛租金」;「先用一年買賣合同實際是先租一年的融資租賃合同」。李某還稱,在交易過程中,大搜車公司存在欺詐,理由為大搜車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故意隱瞞融資租賃產品的法律性質、交易模式、違約風險及成本,並利用虛假廣告讓自己誤以為雙方實際為分期貸款購車的買賣關係。

對於該案,法院指出,爭議的一大焦點在於,大搜車公司是否存在欺詐?法院綜合所有證據判定,李某主張大搜車公司存在欺詐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相關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實際上,汽車融資租賃模式也可以稱為「以租代購」,是一種新型的大額分期購車方式。與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不同的是,該模式是把汽車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消費者以長期租賃的方式獲得車輛的使用權,之後逐月支付租金。待租賃期滿後,消費者可以選擇按照車輛殘值購買該車輛。消費者租車期間,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租賃平臺;等租期滿了,完成過戶後,汽車的所有權將轉移給消費者。

消費者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方式購車,可以享受到汽車融資租賃帶來的首付門檻低、審批快、還款方式靈活等便捷。但是,因為汽車融資租賃消費方式在我國興起時間短,部分消費者對該模式下的產權歸屬、金融方案仍有誤解,甚至認為自己遭遇了「買車變租車」騙局。

產權到底歸誰?

對於汽車融資租賃模式下的產權歸屬,幾乎所有平臺都在官網強調,消費者在租賃期間不能發生承租人變更,更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想要辦理過戶手續必須在車款結清後。

根據一份由貴州省龍裡縣人民法院發布的判決書顯示,原告魏某和被告肖某於2018年6月達成車輛買賣的口頭協議後,魏某多次通過微信向肖某轉帳購買一輛長安品牌汽車,雙方還籤訂了《車輛買賣合同》。但在2019年5月,瓜子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將該車輛開走,原來,該車輛很早就註冊登記在瓜子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名下,肖某並不享有該車的產權,不具備該車的處分權利。

對此,法院指出,肖某隱瞞該車輛的真實情況,將無處分權的車輛出賣給魏某,此前籤訂的車輛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且該車輛買賣合同損害了瓜子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的利益。

另外,裁判文書網上的多份判決書顯示,不少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起因是消費者出現逾期支付租金的行為,而這些訴訟的判決結果顯示,汽車融資租賃平臺關於消費者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訴求,一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瓜子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與周某之間的一場官司顯示,瓜子租賃公司與周某於2016年12月籤訂《融資租賃合同》,周某承租一輛汽車,雙方約定按36期支付租金。但在在交付第21期租金後,周某一直拖欠剩餘租金,為此,瓜子租賃公司將車輛收回,並要求周某支付剩餘租金及逾期利息。對於該案,法院判處被告周某支付瓜子租賃公司主張的租金及逾期利息。

資料顯示,前述關於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多份判決書依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該文件第二十條規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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