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被指目視女孩溺水 律師:接到跳河報警,就應準備好救助工具

2020-12-14 騰訊網

「在現場有兩名警察,他們先對女孩進行了口頭勸說,但是沒有及時攔住女孩並把她帶到岸邊,在當時的情形下,兩名警察完全有能力將該名女生拉回岸邊,但他們並沒有這麼做,而是當女孩到了水比較深的地方之後才開始施救。」

12月4日,安徽望江縣一名有輕生念頭的女子,在警察勸解過程中突然跳河,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媒體報導稱,輕生女子是一名17歲高中生,系家中獨女,成績優異,跳河前一天,曾在附近徘徊了一個小時。事件在社交媒體引起熱議,有人質疑,系警方施救不力而導致悲劇發生。

施救視頻中,女孩開始站在離岸邊不遠的河中,水差不多沒過她的膝蓋,數位著制服警務人員到場處置。其中兩人站在岸邊,疑似勸解女孩上岸,突然女子轉身一躍,全身沒入水中。

警務人員相互攙扶嘗試下水救人,其中一人進入到水沒到腰處決定返回。隨後,一名光頭男子跳入水中嘗試施救,但女孩已沒於水中,隨後又有人扔了繩子繼續搭救。

當日夜間,望江縣公安局發布通報:涉事民警、輔警做出停職接受調查決定。

通報稱,110報警服務臺接報警稱,縣城吉水橋邊有一女子欲投河自盡。接警後,處警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處置。在民警安撫勸導過程中,女子突然撲入深水區。

處警民警展開施教,後將該女子打撈上岸,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死者自殺原因正在調查,相關善後工作正在進行。

通報提到,對於網友反映的民警、輔警在施救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該局已第一時間成立調查組,對該事件處置過程進行全面調查,並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對此,也有網友認為民警被停職有點冤,稱碰上此類救援其實應當求助119。

從法律角度而言,涉事民警是否失職?怎樣做才算合理合法?12月5日,在接受瀟湘晨報記者採訪時,數位律師表達了他們的惋惜,同時指出應當對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的全部流程徹查,因接警時知道是涉水,就應做好相應準備。

當然,也有律師認為,警察不是萬能的,是否失職不應單純從道德層面評估,這還有賴有關部門的調查。

【1】生命在警察眼前消逝讓人痛心

呂孝權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

第一,不知道處警民警、輔警現場具體是如何做情緒安撫工作的,包括用詞、語氣等方面是否適當,這是一個方向。

第二,就現場視頻來看,剛開始在淺水區,警察到達現場的江岸邊後,不知道是否考慮過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比如站位、女孩情緒是否極其激動抗拒、初步評估採取措施的成功機率等——先把女孩拉上岸再說。

第三,不知道為何說著說著女孩突然投入深水區,原因為何?投入深水後,警察中有無熟悉水性的,如有,自然應當是第一時間救助;如果沒有,都是旱鴨子,有無向現場旁觀者呼叫有無熟悉水性的幫忙下水施救,以及接到報警後,是否考慮過配備一個熟悉水性的同事一同出警,以及攜帶一些萬一女孩投水後的必要救助落水人的輔助工具。

所以,我個人以為,一條鮮活的生命,就在警察眼皮底下消逝,實在令人痛心疾首。至於是否究責,要綜合考慮實際情況。

【2】110報警臺受理範圍包含溺水

朱孝頂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

這個悲劇的發生,暴露出當地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機制不完善、處警民警業務技能不足、服務水平不夠的重大問題。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求助的範圍,其中包括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本案完全符合110報警服務平臺受理求助的範圍,而且是屬於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緊急案情。

對於處警民警的素質和技能,規定表明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

跳河自殺、溺水這些警情屬於人民警察應當掌握的救人、救災及醫院救護技能範疇。警察不同於普通群眾,具有法定的救助義務。

當地公安機關對於小女孩的最終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對公安機關從110接處警工作的全部流程徹查,而不應僅僅追究處警民警和輔警的責任。

【3】接警就應準備好相關救助工具

付建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時,應當立即救助。

本案中,在現場有兩名警察,他們先對女孩進行了口頭勸說,但是沒有及時攔住女孩並把她帶到岸邊,在當時的情形下,兩名警察完全有能力將該名女生拉回岸邊,但他們並沒有這麼做,而是當女孩到了水比較深的地方之後才開始施救。

從視頻上可以看出,他們施救的過程有些過於緩慢,此種行為有不適當履行其法定義務的嫌疑。

他們出警過程中有不積極採取救助措施的嫌疑,並在客觀上造成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有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因為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表現就是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該負責的工作,從而產生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損失。

此外,在接到有人跳河自殺的報警信息時,就應該準備好相關的救助工具,而不至於最後讓那幾名不會遊泳的民警採取手拉手的救援方式以致延誤救援時間。

【4】不如檢點處置方案和流程管理

趙鵬北京趙鵬律師事務所

處警民警對群眾有救助義務,但是也要考慮自己的救助能力,該區域為當地群眾都知道的深水區,而我國警察招錄並未要求每個警察都會深水區遊泳,即使處警民警恰好會遊泳,對深水區救助也需要進行培訓,才能達到救助效果。

否則,可能造成未能救助要投河自盡的女子,處警民警也難以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反而產生更大傷亡的後果。

在處警民警沒有救助能力的情況下,採取合理方式進行下一步行動並及時採取措施打撈,並不能因此直接停職。

女子離世對其家人是沉重打擊,但是如果救助民警在不會遊泳的情況下因救助而犧牲,領導也要被追責,同時也是群眾不願意看到的。

在出現有橋邊、河邊類似要投河輕生的警情,公安部門就要考慮針對警情具體情況,協調多種警種聯動,如果在接警時就派出有援救落水經驗的民警,或者派出應急援救或消防部門、120到場聯動,也許就能挽回一個生命。

直接追責涉事民警,不如從處置方案著手,從流程管理和制度建設方面避免事故再次發生。

【5】刑法上民警不負擔任何責任

趙琮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第一,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警察要履行救助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當警察觀察到人民群眾處於危難的情況下,應當予以救助。但我認為,警察的救助義務應以不危及自己的生命為限。本案中,自殺女孩身穿羽絨服投河,羽絨服會迅速浸水變重。在實踐中,非專業救援人員冒然施救,極有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命。因此,我認為,警察在本案中不應承擔過度的行政責任。

第二,是否存在刑事違法。本案主要涉嫌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包括應為,能為,不為。

應為。如前所述,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警察法定的救助義務。那麼在本案中,該民警因自己特殊的警察公職身份,應當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能為。所謂能為指的是行為人具有實施某種行為的能力。具體在本案中,該民警,若是不會遊泳,沒有下水救助他人的能力,那麼就不滿足能為的條件。

因此,雖然有救助他人的法定義務,但是沒有救助他人能力的情況下,可以排除構成不作為犯罪。

我們還可以排除行為人的特殊警察身份,以一個普通人的身份和自殺行為的關聯進行討論。根據刑法規定,自殺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如果通過欺騙或者是強制等其他手段教唆他人自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本案中該民警沒有教唆和欺騙的行為,而採取的是減降低被害人自殺風險的行為。不屬於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因此即使是一個普通人的身份,也與被害人的自殺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我們可以認為,在刑法上該民警不負擔任何責任。

【6】民警並非萬能,應當查清事實

杜兆勇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

關於警察等是否存在失職、瀆職的問題,在接處警過程中是否處理不當等問題,要具體分析。

「有困難找人民警察」曾經流行一時,其實人民警察並非萬能,有些困難人民警察解決不了。

人民警察應該說明情況,派出的幹警是否是水警或者具有處理投水自殺的業務能力,是否具有心理幹預能力,當時是否有應急預案,為什麼沒有強制將自尋短見的人帶離危險區域?

當時是否有請示報告,領導的指示是什麼?當時警員是如何和該女子談話的,談話內容是什麼?是否去意已決,但沒有向人民警察吐露。

警察沒有將其強制帶離,工作上是否存在失誤?女子投水時,警察是否救援不力?

我個人認為,上述問題查清楚之後,才能確定警察是否失職、瀆職。

【7】是否失職不應從道德層面評價

鍾磊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根據視頻中的情況,警察對欲輕生的女孩進行勸阻,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在勸阻的過程中,女孩突然跳入水中,警察又嘗試搭人梯救助,應該也是履行了一定的救助義務。

這個視頻引起熱議,可能關鍵在於警察搭人梯救助的過程中,有群眾直接跳入水中救女孩,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與警察採取的救助行動形成了對比。

但是,法律不強人所難。現場的警察是否存在失職,不能單純以這種道德層面的對比來評價,具體還要看在當時的環境下,警察的救助是否已經充分履行了法定的義務,這還有賴有關部門的調查。

瀟湘晨報記者 溫豔麗 實習生 劉穎婷 田思敏 楊晶

(如有爆料,請聯繫瀟湘晨報記者微信:gwlxy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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