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地震預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獲悉,《辦法》將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七章三十四條,規範、引導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自治區地震預警活動。從立法層面看,主要包括界定地震預警的概念、規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規定地震預警宣傳教育與演練。
《辦法》規定,地震預警信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地震發生後,自治區地震預警系統預估地震烈度達到6度以上時,向相應的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目前我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已完成土建、設備採購等工作,今年將進行設備的安裝調試,預計年內可進入試運行。
內蒙古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工程項目作為國家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預計於2022年建成。建成後,在監視區域發生破壞性地震時5-10秒內向用戶發出地震預警信息,1至2分鐘給出地震基本參數速報結果,2-5分鐘給出地震烈度空間分布圖;30分鐘-24小時給出震源過程的分析結果和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結果。
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公眾可以緊急採取逃生避險措施,減少地震人員傷亡和生命財產損失,尤其是學校、醫院、商場、機場、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各級政府可以根據地震參數速報、地震烈度分布、地震快速評估信息快速確定重點救災區域,輔助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高鐵、地鐵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可以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
記者:王靜超
編輯:馬駿馳
校對:張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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