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

2021-01-08 政府採購信息網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內財行〔2014〕1612號

 

  自治區黨委各部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自治區政府各委、辦、廳、局,自治區政協辦公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各人民團體和民主黨派: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內財行〔2014〕409號)印發後,我們陸續接到有關部門和人員電話諮詢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為更好的貫徹執行內財行〔2014〕409號文件,我們研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4年10月28日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

 

  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

 

  1.《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辦法》第二條明確,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自治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法》第三十一條明確,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文件中涉及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2.《辦法》第三條中的離開常駐地出差如何理解?

 

  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常駐地為呼和浩特市市區(含賽罕區、新城區、玉泉區和回民區,不含所轄旗縣),在此區域內執行公務,不屬出差。

 

  3.《辦法》第七條中的出差人員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臥?處級及以下幹部出差乘坐火車時,在軟臥價格低於飛機經濟艙票價的情況下,能否乘坐軟臥?

 

  《辦法》第七條明確,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乘坐火車(上述規定除外)的,不能乘坐軟臥。

 

  4.出差人員乘坐飛機是否還可以另外報銷機場服務費、打包費、從駐地到機場的交通費?

 

  《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明確,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一份交通意外保險可以憑據報銷。其他如機場服務費、打包費等不得報銷,費用自理。

 

  《辦法》第二十條明確,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幹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自行負擔,不再另行報銷。

 

  5.出差人員符合乘坐火車軟臥條件而改乘軟座的是否給予差額補助?

 

  《辦法》規定的交通工具等級是出差人員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等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車軟臥條件而改乘軟座的,不予補助。

 

  6.處級及以下人員出差住宿是否可以一人一間?費用如何報銷?

 

  《辦法》實行分地區按級別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費開支標準,在規定標準之內出差人員可以自行選擇與其級別相適應的房間類型,對2人住1間不再做硬性規定。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出差的人數和天數,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內予以報銷。例如:某單位處級以下人員出差,不論人數、性別,在規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內,按出差人數和批准出差天數,給予報銷住宿費。

 

  7.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住宿費是否可以統籌使用?

 

  工作人員單次出差,允許在經批准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之內,按實際住宿天數將較高和較低價位的房費統籌使用。

 

  8.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對自然(日曆)天數應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

 

  自然(日曆)天數是指出差人員從出發當天零時起,到完成任務後返回工作單位所在地當天24時止的日曆實際天數,出發和返回的當天均按一整天計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時出發,7日晨7時返回,則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數應為3天。

 

  9.日常工作區域跨常駐地的工作人員日常巡查工作能否按差旅費規定享受補助?

 

  日常工作區域內跨常駐地的工作人員,在工作區域內進行日常巡查工作,如道路、山林等日常巡查工作,不能按差旅費規定享受補助。

 

  10.參加會議、培訓的,如何報銷往返差旅費?

 

  工作人員經批准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往返(一般指頭尾兩天,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報銷時需提供出差審批單,會議、培訓通知。會議、培訓期間不予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11.《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若會議、培訓主辦單位要求承擔費用的,如何報銷?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會議管理辦法》(內黨辦發〔2014〕13號)第十八條明確,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政補助的其他事業單位召開的會議,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此類會議,不得以會議及差旅費名義報銷會議期間各項費用。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內財行〔2014〕529號)明確,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在國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各類培訓,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此類培訓,不得以培訓及差旅費名義報銷培訓期間各項費用。

 

  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政補助的其他事業單位等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上述應由主辦單位承擔費用的會議、培訓,如要求承擔費用的,應拒絕參加;參加除上述機構外的其他機構舉辦的需繳納費用的會議、培訓,也應拒絕參加。

 

  12.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鍊或支援、扶貧以及參加其他工作隊等,在外地工作期間每天的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如何領取?

 

  自治區組織部、財政廳、人社廳《關於規範幹部掛職工作期間有關待遇的通知》(內組通字〔2012〕25號)規定,由自治區、盟市兩級組織部同意的異地掛職幹部,掛職期間每人每天發放生活補貼50元,每月可休探親假2天,往返費用(一般指頭尾兩天)按差旅費規定報銷,生活補貼和往返費用由派出單位承擔。

 

  經各單位同意的,離開常駐地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鍊支援、扶貧或參加其他工作隊等工作人員,實(見)習,掛職鍛鍊或支援、扶貧等工作期間生活補貼和探親休假,可參照(內組通字〔2012〕25號)的規定執行,在外地工作期間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13.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確因開展公務發生的列印、複印、傳真、寄送、打包等費用,是否可以報銷?

 

  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確因開展公務發生的列印、複印、傳真、寄送、打包等費用,憑合法票據報銷,列差旅費科目。但其他票據,如商場、超市等購物票據以及通訊費票據,均不得報銷。

 

  14.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的,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如何報銷?

 

  工作人員在途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的,憑車票每滿12小時,可加發50元夥食補助費;連續乘坐火車超過一個自然天數(當天零時至24時)的,在途期間的自然天數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例如,某乙出差,5日18時乘坐火車,7日6時到達目的地(連續乘坐時間36時),此人6日當天的市內交通費則不予發放,5日和7日的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規定發放。

 

  15.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在派駐地工作期間,如何報銷出差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在派出地工作期間不得報銷出差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16.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只有單趟城市間交通票據或沒有城市間交通票據的,如何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工作人員出差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憑住宿費發票和城市間交通票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工作人員出差,如只有單趟城市間交通票據,也可按規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如攜帶或乘坐公務用車等交通工具,無城市間交通票據的,按標準領取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不予領取。

 

  出於安全考慮,目前不提倡工作人員駕駛私家車出差。

 

  17.工作人員出差,確因工作需要乘坐單位自備車輛出差時,汽車駕駛員如何報銷差旅費?

 

  工作人員出差,特殊情況下確需乘坐單位自備車輛的,汽車駕駛員出差補助標準同工作人員相同,按《辦法》規定報銷。

 

  18.工作人員調動搬遷路費如何報銷?

 

  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19.經單位領導批准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於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常駐地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20.如何理解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根據中央統一要求,為防止住宿費轉嫁,限制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情況,對工作人員出差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裡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並經所在部門領導批准,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不予報銷。

 

  21.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的如何交夥食費?

 

  除接待單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經費管理辦法》(內黨辦發〔2014〕5號)安排的一次性工作餐外,出差人員就餐應當自行解決。接待單位協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納相應的夥食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收款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夥食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的接待費支出。

 

  22.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如何交市內交通費?

 

  市內交通應由出差人員自行解決。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收款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市內交通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的車輛運行支出。

 

  23.已享受野外津貼和其他作業津貼者,能否享受出差有關補助?

 

  已享受野外津貼或其他作業津貼者,離開常駐地赴野外工作時,或其他作業津貼者離開常駐地開展其他作業時,不能享受出差有關補助,即領取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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