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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5是我國第5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為提高全民國家安全法治意識,原平市婦聯從4月13日-17日推出國家安全教育知識問答系列活動,帶大家學習安全知識,增強防範和抵禦安全風險的能力,共同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人民防線。
41.《國家安全法》對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是怎麼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8條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42.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9條規定,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43.維護生態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0條規定,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44.維護核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範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45.維護新型領域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2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46.維護海外利益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3條規定,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47.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答: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安全法》從以下兩方面規定有關主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一是《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在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中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明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出專門規定。
4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5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49.國家主席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50.國務院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7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51.中央軍事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8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52.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9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53.各地方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0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54.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答:根據我國憲法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國家安全法》與上述憲法和法律規定相銜接,在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40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5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6.《國家安全法》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同時,第75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57.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有哪些職責?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58.《國家安全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3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59.《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哪些國家安全制度?
答:國家安全制度是國家安全工作的具體運行方式,通過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制度,使國家安全領導體製得以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得以落實,各有關主體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得以正確履行。《國家安全法》的第四章是「國家安全制度」,規定了五項國家安全制度:一是國家安全戰略貫徹實施制度。二是國家安全情報信息制度。三是國家安全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制度。四是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五是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60.建立國家安全制度的目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4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目的就是更好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這種體制上的領導,必須通過一系列的國家安全制度和工作機制來貫徹和體現。其中,「統」,是指統一、統籌。國家安全事權在中央,因此,國家安全工作必須高度集中,統於中央。「分」,是指在國家安全事務上,各責任主體分兵把口、各負其責。「協調」,是指協調行動。國家安全因素的複雜性,決定了國家安全工作牽一髮而動全身,一旦國家安全危機出現或者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需要有效動員各方力量,共享各方信息,調動各方資源,統籌協調,集中優勢,形成合力,共同應對危機和災害,切實維護國家安全。「高效」,是指運轉高效。國家安全事關重大,要求國家安全工作體制機制必須高效運轉,否則就會喪失戰機、釀成大禍,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End
原標題:《《國家安全法》這些知識你知道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