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華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為案

2021-01-05 中國法院網

2015-01-15 16:03:4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簡稱通州工商分局)接到鍾華的申訴(舉報)信,稱其在通州家樂福購買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的規定,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產品,要求通州工商分局責令通州家樂福退還其貨款並進行賠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年12月30日,通州工商分局作出《答覆》,稱依據該局調查,鍾華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目前不屬於其職能範圍。鍾華於2014年1月8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複議申請,該機關於同年4月2日作出複議決定書,維持《答覆》。鍾華不服,以通州工商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通州工商局處理舉報案件程序違法並責令其履行移送職責。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依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食安辦(2013)13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機構改革期間食品和化妝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目前北京市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故被告通州工商分局已無職責對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管,且其在接到原告鍾華舉報時應能夠確定該案件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本案中當被告認為原告所舉報事項不屬其管轄時,應當移送至有關主管機關,故判決被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就原告舉報事項履行移送職責,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通州工商分局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相同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通過裁判方式明確了行政機關對不屬於本機關辦理職責事項,如果有關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移送有權機關辦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在行政管理領域,行政機關的職責既有分工也有交叉,法定職責來源既可能是本行政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可能是其他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律規範,甚至可能是行政管理需要和行政慣例。有關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職責由工商機關改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但職責調整的初始階段,人民群眾未必都很清楚,工商機關發現群眾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事項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相關主管機關,不能一推了之。積極移送也是一種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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