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常遇到農村土地糾紛案例,很多人不知道先去找政府相關部門解決,還是先去法院起訴維權,筆者這裡將不同的情況分類出來,一一告知相關程序,避免大家來來回回地跑,卻久拖不能解決問題!
倘若是能夠確定自己的土地、林地、宅基地被他人佔用,而自己的承包合同書、林權證、土地證上面四界也很明確的情況下,這屬於物權侵權,可依據民法總則、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訴至法院維權。
倘若自己的土地證等證書雖然四界清楚明了,但是相關的地界已經因時間的流失而改變,導致邊界模糊不清,爭議方為了不明確的地界的土地而相互爭取,這屬於土地確權,若是林地找當地政府的自然資源管理局或林業局,若是土地或宅基地找土管局。
倘若自己的相關證書已經搞丟了,也是可以找上述行政機關複製自己的檔案,以此確認自己的承包地或宅基地。
另外,土地承包有兩次,82年和98年,一定要確認清楚,兩次的承包責任人是誰,面積是多少,都會影響案件的輸贏。
再者就是如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獲取有兩種方式,原始取得和遷入取得,原始取得指出生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因此獲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遷入取得指通過婚嫁、收養、國防建設及政策性遷入取得,這裡要提醒各位的是,戶口並不是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方式,戶口是公安機關對公民信息的確認方式,一個人是否為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要看其是否以該村集體土地為生活保障,是否履行了村的義務(繳納稅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等費用和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遷入的是否經過政府或者村委會的同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喪失和取得相同,倘若取得了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在原來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會自動喪失,另外就是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也會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倘若一個家庭只有一個人農轉非,即便是戶主,是承包地的責任人,都不會影響其他成員對該承包土地權利的享有,法律禁止任何人或任何組織剝奪農民的承包權利,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一旦承包地承包下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始終以一個家庭為單位承包下去,到期後會自動續期一次。
以上就是筆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法律的理解,以及對農村土地糾紛的一些處理方法,喜歡筆者文章的,記得點讚關注哦!這是筆者很辛苦地趕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