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崗法院對一宗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筆者了解到,此案是該院首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全市首宗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藥品安全案件。
由於此案涉及藥品安全且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根據相關規定,龍崗法院智慧財產權庭依法組成由三名審判員與四名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的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據悉,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龍崗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自2018年開始,在淘寶網銷售從印尼、馬來西亞等地購買的「七葉參」「壯骨通脈丹」「枇杷丸」「花蛇止癢丸」等藥品;2019年8月底,張某成又招募被告人蘭某全、舒某娟幫忙配藥、包裝,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蔣某潛負責印刷藥品外包裝,然後再由張某成在淘寶網上銷售。經統計,被告人張某成共銷售「枇杷丸」「花蛇止癢丸」共計人民幣23000餘元。2019年8月底之後,被告人張某成共生產、銷售「七葉參」「壯骨通脈丹」共計37000餘元。從案發現場查獲其生產的「七葉參」「壯骨通脈丹」案值87660元,待售的「枇杷丸」「花蛇止癢丸」共計10920元。經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所檢驗,「七葉參」「壯骨通脈丹」「枇杷丸」「花蛇止癢丸」四種藥品中均檢出對乙醯氨基酚、雙氯芬酸等化學成分。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四種藥品檢出的化學成分,與其外包裝標示的成分不符,屬於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情形,為假藥。
基於上述指控事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龍崗區檢察院認為,被告張某成、蘭某全、舒某娟、蔣某潛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成獨立賠償230413.5元;被告張某成、蘭某全、舒某娟、蔣某潛四人連帶賠償378612元;被告張某成、蘭某全、舒某娟、蔣某潛限期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就其生產、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目前,公開開庭審理工作已經順利結束。合議庭將根據查明的事實及證據進行評議,擇日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用藥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損失。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追償。
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撰文】黃詩妤
【通訊員】張建國
【作者】 黃詩妤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來源:南方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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