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60期——每日重點考點共同犯罪之基本原理與共同正犯(5星考點)

2021-02-19 法考與司法考試每日推送

2018年第060期——每日重點考點共同犯罪之基本原理與共同正犯(5星考點)

 

基本概念

1.共犯:按照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刑法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2.任意共犯:即一人可以實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情況,取決於總則法條的規定。

3.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這種共犯規定於分則,原則上不適用總則的共犯規定。

4.對向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當雙方都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時,雙方具有共犯關係,罪名可能不同。但當只有一方的行為才被規定為犯罪行為時,雙方不具有共犯關係。

5.聚眾犯罪: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聚集糾合多人所實施的犯罪。

6.聚眾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

7.集團共同犯罪(簡稱集團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如恐怖組織、黑社會組織犯罪。

8.犯罪集團: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其特徵是人數較多、較為固定、目的明確、危害嚴重。

9.正犯:依照犯罪事實支配理論,正犯是對侵害結果或者危險結果的發生起支配作用的人。

10.直接正犯:指行為人自己直接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結果的犯罪主體。

11.間接正犯:通過支配他人的行為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結果的犯罪主體,應將被利用者的行為直接歸屬於間接正犯。

12.共同正犯(簡單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對法益侵害、危險結果起實質的支配作用,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情況。

13.同時正犯:如果二人以上沒有共謀同時侵犯同一法益的,就是同時正犯。

14.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在共同正犯中,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補充其他人的行為,彼此結成一個有機整體,導致結果的發生,結果就應當歸屬於每一人的行為。因此即使只實施了部分實行行為的正犯者,也要對共同的實行行為所導致的全部結果承擔正犯的責任。

15.共謀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謀實行某犯罪行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於共同的意思實行了犯罪,沒有直接實行犯罪的共謀人構成所共謀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16.附加的共同正犯:指為了確保犯罪既遂,二人以上共同針對同一對象或目標實行犯罪的情形。

 

重點考點詳解

一、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根據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犯罪概念可以階層化理解。符合客觀階層的行為,因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視為一種暫時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觀階層又符合主觀階層,該行為就是最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也應如此理解:二人具有符合客觀階層的共同行為,可以視為一種暫時的共同「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觀階層,又符合主觀階層,那就是最終的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

1.傳統理論中的共同犯罪觀念

(1)二人以上、達到刑事法定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共同的犯罪行為。

(3)共同的犯罪故意。

缺陷是不區分不法和責任,不區分正犯與狹義共犯,不分別考察因果性,抽象認定共同犯罪成立,導致成立犯罪範圍狹窄。

2.違法層面的共同犯罪理論

(1)犯罪的實體包含違法與責任,而共同犯罪是一種違法形態,只解決違法層面,不解決責任層面。

(2)只要認定成立共同犯罪,無論各參與者是否承擔責任,只要參與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即使查明侵害結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或者不能查明具體的結果由誰的行為直接造成,也要將法益侵害結果歸屬於各參與者的行為。

3.不同共犯理論的功能比較

兩種共犯理論在解決一些典型的共犯案件時,都能提供合理的論證。但在二人故意內容不同觸犯罪名不同的案件中,以及有些共犯人不具有責任的情況下會得出不同結論。

(1)共犯理論僅解決違法事實的歸屬問題

①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共犯理論,先判斷責任、再判斷違法內容、最後又判斷責任。

②按照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先判斷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為,認定正犯(包括共同正犯);確定正犯後再判斷哪些參與人行為與正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性,就可以肯定是不法層面的共犯;接下來判斷各參與人的責任進而確定各自觸犯的罪名;最後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處罰原則分別給以參與人量刑。

(2)成立共犯與故意內容、罪名是否一致無關

①按照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可以合理解決故意內容不同、罪名不同的案件。

②刑法條文中「共同故意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而不是說共同故意去犯罪,共同過失犯罪只承認事實但不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3)共犯的成立與是否具有責任阻卻事由無關

①與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齡、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具有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等責任要素無關。

②有責任能力者與無責任能力者可以成立共犯,不一定具有責任能力者達到法定年齡者一律成立間接正犯。

(4)共同犯罪的認定思路

①堅持以不法為判斷重心

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態,是為了解決違法事實的歸屬問題,而在責任層面共同犯罪與個人犯罪沒有區別。首先要判斷參與人中誰的行為符合什麼罪的構成要件,哪些人的行為對法益侵害結果的發生做出了貢獻。

②堅持以正犯為判斷中心

犯罪的本質即具體侵害或威脅法益,而支配這種侵害結果或危害結果發生的人就是正犯。故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要先確認正犯,在正犯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前提下,再判斷是否存在教唆犯、幫助犯。

③堅持以因果性為判斷核心

單獨正犯、共犯中的正犯:因果關係是歸責的必要條件。

教唆犯、幫助犯,要求教唆行為、幫助行為與正犯結果之間存在物理的因果性或心理的因果性時,幫助犯、教唆犯才對正犯結果負責。

【小結】共同犯罪這種犯罪現象,在製造法益侵害事實上,二人具有連帶性。至於在主觀(責任)階層,誰應受譴責,可以分別判斷:即所謂「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

違法具有連帶性的基本要求(也即判斷是否共同製造違法事實)

第一,一方對另一方的違法行為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作用(或因果性)。

第二,一方對另一方的違法行為有意思聯絡。這種意思聯絡不等於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只是一種認識或意識,而且可以是單方面(片面)的認識或意識。

(二)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必要共犯分為對向犯、聚眾共同犯罪與集團共同犯罪。

1.對向犯:分為三種

(1)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①重婚罪②代替考試罪。

(2)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①行賄罪與受賄罪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③出售假幣罪與購買假幣罪。

(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①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②販賣毒品罪③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④破壞軍婚罪。立法者已經預設另一方不構成犯罪,另一方的存在是一方構成犯罪的條件。通常只處罰銷售者販賣者,不處罰單純的購買者。

2.聚眾共同犯罪

聚眾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聚眾犯罪分為兩類:

(1)屬於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刑法並不處罰所有的參與者,僅處罰首要分子與積極參與者,如292條聚眾鬥毆罪。

(2)不屬於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刑法僅處罰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是二人以上構成共同犯罪,如果首要分子僅有一人當然不成立共犯。如291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集團共同犯罪

(1)集團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

(2)犯罪集團不同於犯罪團夥:有的犯罪團夥符合犯罪集團特徵應按犯罪集團處理;有的犯罪團夥不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徵應按一般共同犯罪處理。

(三)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係

1.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要求達到什麼程度,有三項指標:第一客觀行為是否相同;第二主觀故意是否相同;第三觸犯罪名是否相同?二人以上的行為罪哪些方面是共同的才成立共同犯罪,理論上存在三種觀點:

(1)完全犯罪共同說(要求三項指標完全相同):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此學說已被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說(只有兩項相同既可,客觀行為部分相同、故意內容部分相同):二人以上雖然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時,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別定罪的可能性。

(3)行為共同說(兩項相同既可,客觀行為部分相同、有意思聯絡既可無論故意過失):共同犯罪是數人共同實施了違法的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不要求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只要具有意思聯絡就行,不需要共同實現犯罪的意思聯絡。雖更合理但與現有立法衝突。

當前司法考試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

2.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實施了某種行為,只就他們所實施的性質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重合情況分為四種

(1)法條競合

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是子法條和母法條關係,就可以出現部分犯罪共同的情況。

(2)兩罪侵犯的法益相同

嚴重犯罪包含了非嚴重犯罪的內容時;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強姦罪與強制猥褻侮辱罪,搶劫罪和搶奪罪,搶劫罪與盜竊罪,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

(3)兩種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

但一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種犯罪侵犯的法益,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

(4)在法定轉化犯的情況下

部分人實施了轉化行為的,就轉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轉化後結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則兩人都需要負責,只是罪名不同。

(四)共同犯罪與意思聯絡的關係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意思聯絡是產生共同故意的基礎。意思聯絡是一種認識因素,就是對對方的客觀違法行為有無認識到。共同故意則要求兩個行為人有共同的意志追求。

同時犯是兩人相互缺乏意思聯絡,偶然在同一場所、同一時間實施犯罪。同時犯因為缺乏意思聯絡,沒有共同故意,所以不構成共同犯罪,獨立定罪。

 

二、共同正犯


(一)正犯的概念與類別

正犯並非僅存在於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對法益侵害事實起到支配作用而已。集團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通常認定為正犯。正犯包括四種

1.直接正犯:可能單獨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於共犯之中。

2.間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應將危害結果歸屬於所有參與共同正犯的人。

4.同時正犯:如果無法證明誰導致危害結果的,應當適用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按照未遂處理。

(二)共同正犯的成立條件

1.有共同實施行為的事實:分擔了導致結果發生的重要行為。

2.有共同的行為意思:共同實現構成要件的意思。

(三)部分實行全部責任

1.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前提下,還要堅持區別對待、罪責自負原則,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責的範圍內對共同造成的違法事實承擔責任,對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不承擔責任。

2.在共同犯罪中,也應承認違法的相對性。如果能夠確定有的行為人的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因果聯繫,則不能將該結果歸屬於該行為人;或者對有的行為人而言,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性的事實,也不能將該違法事實歸屬於該行為人。

(四)共同正犯的類型

1.共謀共同正犯

由於正犯是指為違法事實起到了關鍵或者重要作用的情形,故對於共同犯罪起到了實質的支配作用的共謀者,也應認定為共謀共同正犯,至少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

如甲乙共同謀議實行犯罪,但後只有甲去實施乙沒有去實施,二者仍構成共同正犯,乙被稱為共謀共同正犯,其成立條件是行為人的謀議行為對共同犯罪起到了實質的支配作用。

(1)對於在共謀過程中隨聲附和,又沒有親自參與實行的,只能認定為心理的幫助犯。

(2)共謀共同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分:前罪兩人是共同謀議並決定共同實行;後者只有一方有犯意,另一方教唆其產生犯意,而且只有一人去實行犯罪。

2.附加的共同正犯:都成立共同犯罪。

3.擇一的共同正犯:安排大家共同計劃,分別在不同地點伏擊,起到不可或缺的相互協作行為能成立共同正犯。其他不符合的不是。

(五)過失的共同正犯

共同過失犯罪是否認定為共同犯罪,刑法理論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

1.否定說:傳統觀點。

2.肯定說:掌握論證思路。

(1)共同故意犯罪理解為共同有意識地犯罪,就包含過失的共同正犯。

(2)對過失的共同犯罪採取單一的正犯體系,對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均按正犯處罰。

(3)如果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就可以肯定結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小結】

1.除幫助犯不可能成為主犯外,其他概念都可競合。

2.只有主犯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但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是不存在的。

3.如果被教唆者沒有著手,那麼教唆犯的行為無罪。

本文內容全部選自2018版通關筆記,如果需要紙質版,請微信回復"買",聯繫我們微店客服即可。

通關筆記介紹,回復「通關筆記」即可查看。

另外,你的讚賞、點讚都是對我們的支持,請不要默默離開,我們的進步需要你們的支持。

——《司考者》

聯繫方式:

客服QQ:3198906844

客服QQ:2117860195

考哥QQ:1323360343

客服微信:koalalikemilk

客服微信:sikaoxiaotangyuan

考哥微信:sikaozhe369

相關焦點

  • 2018年第095期——每日重點考點瀆職罪(4星考點)
    2018年第095期——每日重點考點瀆職罪(4星考點)
  • 2015年第130期——每日重點考點之當事人適格(3星考點)
    點擊藍色司法考試每日推送即可關注!2015年第130期——每日重點考點之當事人適格(3星考點)命題方式提示本考點的考查方式:第一,判斷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的區別。第二,判斷訴訟案件中適格的被告。2.在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或組織。在消極的確認之訴中,原告只要對該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就可以成為適格的當事人;而被告只要對作為原告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有爭議,就可以成為適格的被告。考點精析: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作為抽象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它與具體的訴訟無關,通常取決於有無民事權利能力。
  • 2017年第066期——每日重點考點行為複數做一罪處理(4星考點)
    2017年第066期——每日重點考點行為複數做一罪處理(4星考點)一、行為複數做一罪處理
  • 張開駿 | 共謀共同正犯理論的反思
    一、日本共犯立法下共謀共同正犯理論的必要與意義(一)日本共犯立法和早期正犯理論及其存在的問題日本刑法規定,共同正犯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共犯人(第60條),依據分則各條的刑罰進行處斷。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實行犯罪的」共犯人,對其「判處正犯的刑罰」(第61條第1項)。
  • 2017年第049期——每日重點考點罪刑法定原則(4星考點)
    2017年第049期——每日重點考點罪刑法定原則(4星考點) 命題方式提示
  • 2017年第076期——每日重點考點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5星考點)
    2017年第076期——每日重點考點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5星考點)
  • 共同正犯問題之初探
    在外國刑法理論中,一般認為,正犯的概念是相對於共犯而言的。而關於何謂正犯、何謂共犯又存在理論上的分歧。首先關於正犯問題有擴張的正犯概念與限制的正犯概念的區別。擴張的正犯概念認為:「凡對犯罪之完成與以原因力者均為正犯。」而限制的正犯概念(又稱縮限的正犯概念)認為:「稱正犯應指親自實施犯罪之行為,而實現構成要件者。」
  • 「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詳解
    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關於共同犯罪的本質我國的刑法立場是部分共同說: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為與共同的故意,那麼在重合的範圍內,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兩人一起盜竊,甲偷完之後先走,甲走後乙在偷的過程中,被主人發現,乙將主人打傷後拿錢離開。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對象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對象 一、教唆犯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故意製造正犯的犯意
  • 【淺析】淺談共謀共同正犯在我國的適用性
    在日本,「共謀共同正犯」這一概念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產生,在判例中發展,並在判例中予以堅持和不斷加以運用的一個特殊概念,其最早見於日本舊刑法時代的大審院判例。1896年大審院認為:「「數人既有共謀的事實,其共謀者中不論何人實行之,均為共謀者全體的行為。」
  • 2016刑法考點16——什麼是正犯後正犯?
    56.甲在乙騎摩託車必經的偏僻路段精心設置路障,欲讓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殺人計劃後,誘騙仇人丁騎車經過該路段,丁果真摔死。關於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5年試卷二第56題)A.甲的行為和丁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甲有罪B.甲的行為屬對象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C.丙對自己的行為無認識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D.丙利用甲的行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間接正犯[答案]ABCD[考點]因果關係、認識錯誤、間接正犯[解析]丁是因為經過了甲精心設置的殺人路障而被摔死的
  • 法考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如果說刑法是法考的必考科目,那麼,共同犯罪問題,就是刑法的必考點,並且不局限於某一次、某一場的考試,現在的主觀題與客觀題都會有涉及,並且一旦涉及,難度就比較大。因為共同犯罪問題,不僅分類起來比較複雜,而且一旦插入相關的案例中,點比較細,大家容易忽略,尤其是刑法主觀題的籠統式的考法。
  • 共謀共同正犯脫離制度在我國刑法中的確立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NCET-13-0062)資助,並系201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重點項目「風險社會視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觀問題研究」(2012WZD11)的階段性成果。  [1]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頁。
  • 不玩虛的|刑法總則30考點,拿走拿走
    重點掌握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內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規定犯罪和刑罰)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4、確定的罪刑法定(明確性,禁止絕對不定刑及絕對不定期刑,禁止處罰不當罰行為,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真題]2010年卷二第1題刑法常考點第三講,單位犯罪。
  • 「共謀共同正犯」理論在司法中的適用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與張某具有搶劫的共同故意,李某實施了搶劫的預備行為,儘管李某最終並未參與具體的搶劫行為,但依據共謀共同正犯理論,李某仍然應當構成搶劫罪。依據刑法第236條之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李某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進行處罰。
  • 刑法讀書筆記:共謀共同正犯
    《日本刑法典》第6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均為正犯」,該條中的「實行」通常被理解為「實施了實行行為」,日本學理亦在此條的基礎上,將分擔了實行行為的正犯稱為實行共同正犯,將沒有分擔實行行為的正犯稱為共謀共同正犯。
  • 寶樹學人 | 張開駿:共謀共同正犯理論的反思
    理論上一般認為,幫助是指通過實行行為以外的行為,使正犯的犯罪行為更為容易成功的行為。理論上一般認為,成立共同正犯要求共同實行的事實和共同實行的意思。早期的日本刑法理論重視第60條「實行」的表述,認為「實行」指的是實行行為,即「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實現基本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的行為」。正犯是實行犯罪者,即實現基本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的人。共同正犯是數人共同地實現基本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的情形。
  • 劉明祥:從單一正犯視角看共謀共同正犯論丨法學評論
    這顯然與正犯乃至共同正犯的基本原理相悖。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理論呢?究其緣由,是因為按德、日等國的區分制,正犯是犯罪的核心角色,共犯是犯罪的從屬(或依附)者,刑法對正犯處罰重、共犯處罰輕。如果要求只有實施了實行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人,才能成立正犯或共同正犯,那就「無法涵蓋現代社會的共犯現象的多樣性,也無法充分把握具有共同『正犯』的當罰性的所有參與者。」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故意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故意 一、教唆故意教唆犯的故意內容: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進而實施犯罪
  • 刑法中同時正犯與共同正犯之辨析
    【分歧】  爭議焦點:針對本案是否共同犯罪,存在著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  一種觀點是「共同犯罪說」,認為李某與王某收購低價鐵片(贓物)的行為構成收購贓物罪的共同犯罪;  另一種觀點是「共同犯罪否認說」,認為行為人李某與王某的行為並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故不應認定為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