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安永華明及兩名CPA「吃罰單」 保薦項目寧武新材遭終止審查
又有會計師事務所因保薦項目遭罰!
2月17日,江蘇證監局公布關於對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下稱「安永華明」)及註冊會計師湯哲輝、
趙振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圖片來源:證監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安永華明及兩名CPA執業的句容寧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報表審計、內部控制審核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安永華明及兩名CPA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審計證據不充分
安永華明及兩名CPA對發行人在申報期收入是否存在截止性錯誤獲得的審計證據不充分,對發行人申報期末在貨幣資金、不相容崗位設置、收入方面內部控制有效的審核證據不充分。以上不符合《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會協〔2002〕]4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部分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部分銀行帳戶未函證。安永華明及兩名CPA未對發行人江蘇銀行9911帳戶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6月30日餘額、中信銀行7012帳戶2015年12月31日餘額進行函證,且未說明理由,不符合《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的規定;二是發行人在申報期存在付款單位與合同籤訂單位不一致的情形,但審計底稿中未見安永華明及兩名CPA核實、分析第三方代付的合理性、法律風險及對財務報表影響的相關內容,存在審計程序不到位的情形,不符合《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未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安永華明及籤字註冊會計師湯哲輝、趙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要求安永華明及兩名CPA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相關執業規範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
另據資本邦了解,2019年7月8日,證監會對句容寧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寧武新材」)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證監會指出,經查,證監會發現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未如實披露排汙許可證到期後仍持續生產經營的環保違規事項和通過關聯方「轉貸」行為,收入確認政策、第三方回款及專利技術和商標取得情況的信息披露與事實不符。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擬上市公司寧武新材被出具警示函後「連累」會計師事務所,其自身的IPO之路也被按「暫停鍵」。
據2020年1月9日證監會公布《2019年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終止審查企業名單》顯示:句容寧武新材料,終止審查決定時間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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