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問雲南兩名幹部「拒絕提拔被問責」事件
撰文|董鑫
今天(19日),《中國紀檢監察報》以《工作安排不容挑肥揀瘦》為題,報導了雲南兩名黨員幹部因拒絕組織提拔被嚴肅處理的事件。
整整一天,這條新聞都在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的「熱搜榜」排名第一。
為什麼拒絕提拔會被問責?
目前,有關兩名幹部自身工作、生活狀況,以及被提拔的具體過程等信息並沒有完全披露。政知君根據已知的公開信息寫篇文章,咱們且作探討。
一問
為什麼這兩名幹部會獲得提拔?
事件的主人公是雲南省昭通市綏江縣會儀鎮財政所科員鍾尚敏和縣財政局企業統評股股長宛辛勤。
事件發生後,有觀點認為,咱們現在講求的是能者上,庸者下,「不能者」自然不能上。如果在能力上沒有做好準備,不宜「趕鴨子上架」。
不過很顯然,這兩位是「能者」。
根據《中國紀檢監察報》的報導,2018年8月,綏江縣委啟動了幹部考察工作,經考察調研,鍾尚敏和宛辛勤在被考察幹部中分列第一、二名,縣委擬將二人提拔為鄉科級副職領導幹部。
縣委考察組的談話工作還沒有進行時,宛辛勤即將被提拔的消息就已經傳開了,同事還紛紛向她表示了祝賀。
二問
確有困難還是「怕擔重擔、不想作為」?
鍾尚敏和宛辛勤先後拒絕了接受組織提拔。
鍾尚敏的理由是,「到新崗位工作可能照顧不好家庭」,宛辛勤的解釋是「自己的身體可能應付不了新的工作崗位。」
真實情況確實如此嗎?從報導對二人的表述方面,顯然「私心」還是有的。
「的確,能得到組織的認可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這次提拔既是對自己過去工作的肯定,對自己來說也是今後個人發展的一個好機會。但是基層工作責任大、任務重,加班也很多,這個領導可不好當。」宛辛勤說。
「其實在知道要被提拔之初,自己內心是很高興的,但是後來感覺幹部身份同時也意味著更重的責任還有更多的工作,我開始畏懼了。另外,因為自己的私心我也確實不願意離開當時的工作崗位,於是便以照顧家庭為由拒絕了任命。」鍾尚敏說。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其實黨員幹部在分配、調動等過程中,確有實際困難,理由充分且成立,是可以通過合理渠道向組織反映的。
莊德水表示,《中國紀檢監察報》並未對二人實際家庭和個人狀況進行介紹,兩個人是否真有實際困難不得而知,但報導中可以看出來,鍾尚敏和宛辛勤與組織部門溝通的方式存在一定問題。
考察組對鍾尚敏的個人談話進行得一波三折。面對考察組的提問,鍾尚敏始終言辭閃爍,沒有明確答覆。考察組兩次催促她遞交個人總結材料,她也置若罔聞。最後,鍾尚敏還是通過手機簡訊告知考察組,她不接受組織提拔。
考察組與宛辛勤進行個人談話時,剛走進她的辦公室,她便向考察組表達了不接受組織安排的意願,考察組的同志紛紛錯愕。
莊德水也同時表示,此事還反映出,要加大對基層幹部的人文關懷,要讓他們敢於擔當、敢於,也要幫助他們解決好後顧之憂。
三問
拒絕提拔為什麼會被問責?
在二人拒絕接受組織提拔之後,經綏江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鍾尚敏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宛辛勤全縣通報問責,並建議縣政府將其調離綏江縣財政局。
此事同時暴露出了綏江縣財政局黨組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對幹部失管失控等問題,綏江縣財政局黨組被全縣通報問責。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發現,「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是黨章對黨員義務的規定。而黨員幹部拒不執行組織人事安排等決定的行為,也確實違反了組織紀律。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第七十二條規定: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此外,《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也明確規定,「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
四問
這樣的處理是「問責泛化」嗎?
也有觀點認為,鍾尚敏和宛辛勤只是在幹部考察過程中表達了「不想被提拔」,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說的「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並不完全相符,如此被處理是否「問責泛化」?
來看看綏江縣紀檢監察部門自己的觀點。
今年6月20日,綏江縣紀委公眾微信號「清風綏江」就發布過一篇題為《我縣二名幹部跟組織討價還價被嚴肅處理》的文章,對鍾尚敏、宛辛勤進行了通報,稱二人向組織討價還價,損害了組織威信,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文章還說,工作中,經常遇到這樣一些黨員、幹部,他們缺乏大局意識,沒有擔當精神,工作太辛苦的不願幹,條件艱苦的地方不願去,待遇不好單位的沒興趣……等等。這種對組織安排討價還價、對工作崗位挑三揀四的行為,必須堅決反對、嚴厲懲處。
針對此事,綏江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代主任羅義7月19日還在《中國紀檢監察報》發表了題為《服從組織決定是黨員幹部應盡義務》的評論。
△羅義(前排男)
羅義表示,不可否認,組織決定有時會同個人利益產生矛盾、發生碰撞,在這個時候,能不能自覺做到服從組織決定,是對黨員幹部黨性和組織紀律性的有力檢驗。
當前,還存在著一些黨員幹部對組織決定不服從,或者不完全服從,甚至有選擇性地服從,只服從對自己有利、有益的,否則就不服從,嚴重損害了黨的紀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對於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就應依規依紀從嚴處理,決不姑息,唯有這樣,才能維護組織權威,確保黨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資料|中國紀檢監察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