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賣鼓浪嶼船票 非法獲利330萬元 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獲刑

2020-09-06 三明中院

一惡勢力犯罪集團盤踞碼頭非法倒賣船票獲利300多萬元,並為了擴張地盤和勢力範圍,通過暴力威脅、毆打等方式,迫使無證導遊(俗稱「野導」)和倒賣船票人員(俗稱「黃牛」)服從他們的組織管理。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此案,該案共涉16名被告人,涉及敲詐勒索罪、倒賣船票罪等罪名,喬某紅等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集團其他分子也分別獲刑。

圖片源於網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喬某紅、荊某、喬某虎等9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思明區輪渡碼頭、客運碼頭一帶,通過毆打他人、暴力威脅、利益引誘、軟暴力滋擾破壞等方式長期壟斷兩大碼頭的旅遊市場,迫使人數眾多的「野導」和「黃牛」服從其組織管理,按照其規定的價格、區域和時間段拉客倒賣船票,並收取每名遊客人民幣10元的「保護費」,或者逼迫其放棄在該區域拉客倒票,嚴重擾亂碼頭秩序。同時,喬某紅、荊某、喬某虎等人還利用其在客運碼頭、輪渡碼頭的強勢地位,有組織地實施倒賣鼓浪嶼船票的行為。經查,喬某紅、荊某、喬某虎等人通過參與敲詐勒索非法獲利58萬餘元,倒賣船票非法獲利330餘萬元。違法犯罪所得均由成員按比例分配或者用於集體活動支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喬某紅、荊某、喬某虎糾集多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系犯罪集團。該集團長期壟斷客運碼頭、輪渡碼頭的非法旅遊市場,嚴重擾亂碼頭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何春曉 楊長平 陳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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