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2 17: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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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咱媽就是偏心眼兒,啥好東西都想著你!遺產也不留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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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爸媽遺囑在手,你想咋地?
父母都去世後,原本應該相親相愛的兩兄弟卻對簿公堂究竟為哪般?
提供的自書遺囑又為何沒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顧
張大(化名)和張二(化名)系張某和熊某所生,2005年9月7日,熊某在宜昌市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一份,遺囑表明其與丈夫張某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宜昌市某房屋產權在其死後由張二一人繼承;張二應對其盡贍養義務。張某去世前於2010年4月4日立下遺囑,表明上述房屋所有權由張二繼承,由張二支付張大6萬元後,該房屋全部歸張二所有。
2013年5月24日,父親張某死亡;2016年5月25日,母親熊某死亡。熊某死亡後,夫妻遺留存款及現金共計120923元。
張大
張大認為:母親熊某一直對自己存在偏見,其父親的遺囑並非親筆所寫,不是自己的真實意願。並且父親在病中時自己不顧母親阻撓仍然探望父親,對其盡了贍養義務。對母親的遺囑沒有異議,請求將屬於父親的遺產部分進行平均分配。
張二主張母親熊某和父親都曾立下遺囑明確表示要將遺產留給自己,在父母晚年時期,自己經常探望並照料他們的生活,特別是在父母生病住院時,對他們照顧有加,給了父母極大的精神安慰,張二表示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對父母留下的該部分遺產,也應當多分。
張二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關於張某房屋份額分配問題:張二所提供的其父親張某的遺囑並非張某親筆書寫,也無張某親筆籤名,其形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關於自書遺囑的規定,所以法院對該證據不予採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張某的房屋份額應當依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張某在熊某之前死亡,而本案爭議房產系兩人夫妻共同財產,則爭議房產的二分之一應當作為張某的遺產進行分割。熊某、張大、張二作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各繼承張某遺產的三分之一,則熊某享有該房屋的六分之四,張大、張二各分得房屋的六分之一。
三、熊某去世後其擁有的六分之四房屋所有權根據其遺囑由張二享有。
四、對張某和熊某夫妻遺留存款及現金120923元(其中存單10000元)由張大和張二平均分配。
法官提醒
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列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於其死亡後財產處置的真實意思表示。
3、須由遺囑人籤名。遺囑人籤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無效。
4、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END
採編|陳夢雅 譚娉婷
初審|趙辰雲
終審|王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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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自書遺囑的這些有效條件你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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