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我國的遺產繼承法案之中是按照順位繼承制來確定繼承順序的,順位優先者優先繼承,同一順位平等分配,但是如果是訂立遺囑的話按照遺囑繼承,而我國法律對於遺囑的訂立和有效性是有著嚴格規定的,那麼如何訂立有效的自書遺囑呢,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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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有效的自書遺囑呢,有哪些要求?
山東海之源(即墨)律師事務所邵林超律師解答:
訂立自書遺囑的法定條件包括: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脅。迫或欺騙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以及他人偽造。篡改的遺囑,一律無效。
3、遺囑內容不是違反國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繼承份額。
4、自書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即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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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海之源(即墨)律師事務所邵林超律師解析:
在書寫自書遺囑時應當儘量言簡意賅、言辭準確,表述清楚遺囑人身份、遺囑時間地點、遺產房屋坐落權屬、分配方案等關鍵要素。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籤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籤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要注意的是,列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籤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遺書」內容系利用電腦列印而成,而非用筆書寫形成,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