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部分
條款號
修訂前
修訂後
依據
1
專用條款
1.3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杭州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施細則》
(2)《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領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建工發〔2011〕130號)
(3)《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物聯網管理應用平臺建設的通知》(杭建工發【2012】426號)
(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推廣應用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1)32號)
(5)《關於落實建築工棚安裝空調事宜的通知》(杭建工發【2011】237號)
(6)《關於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杭建市【2011】198號)
(7)《關於進一步明確杭州市建設工程優質工程增加費計取規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號)
(8)新工藝、新技術的約定:
(9)其他: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杭州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施細則》(杭建市發[2018]578號);
2、《關於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杭建市發[2018]579號);
3、省市建設行政部門頒發的其他現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文件):
(1)《關於轉發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領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建工發[2011]130號)
(2)《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物聯網管理應用平臺建設的通知》(杭建工[2012]426號)
(3)《關於開展建築工程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安裝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號)
(4)《關於鞏固G20杭州峰會成果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見》(杭建工發[2017]112號)
(5)《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建市[2018]161號)
(6)其他:
4、新工藝、新技術的約定:
5、其他
根據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
2
2.發包人
2. 發包人
發包人應根據工程所需配備發包人代表,同時配備1-2名相關人員到崗履職。
2. 發包人
發包人應根據工程所需配備發包人代表,同時配備1-2名相關人員到崗履職。發包人應做好承包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情況的審核工作,督促未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承包人及時繳存。
《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建市〔2018〕161號)
3
3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0)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10)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承包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到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承包人應建立實名制電子考勤系統,做好與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制管理應用系統以及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數據對接工作。
承包人應及時向項目所在地保證金管理部門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並做好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的查驗工作。
承包人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承包人應當按照與農民工依法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支付工資,且每月至少向農民工足額支付一次工資。
承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行業監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2)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屬地行業監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等信息。
《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建市〔2018〕161號)
4
3.5.4 分包合同價款
3.5.4 分包合同價款
關於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 。
3.5.4 分包合同價款
關於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
(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建市〔2018〕161號)
5
33.7 履約擔保
3.7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 。
3.7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 :
(1)保證保險,金額及期限為: ;
(2)銀行保函,金額及期限為: ;
(3)其他方式: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7]48號)、《關於在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中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號)
6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第3種方式:採用政策性文件進行價格調整
政府投資工程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以下第( )種方式約定執行:
(一)按《關於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杭建市發【2011】198號)執行 ;
(二)其他: 。
其中:
1、風險範圍及幅度的約定:
(1)人工費的風險幅度( %)
(2)材料價格的風險幅度( %)
第3種方式:採用政策性文件進行價格調整。
政府投資工程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以下第( )種方式約定執行:
(一)按《關於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杭建市發【2018】579號)執行 ;
(二)其他: 。
其中:
1、風險範圍及幅度的約定:
(1)人工費的風險幅度( 5 %)
(2)材料價格的風險幅度( 5 %)
《關於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杭建市發【2018】579號)
7
12.2.1 預付款的支付
12.2.1 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
預付款支付期限: 。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1 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
工資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
預付款支付期限: 。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
《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建市〔2018〕161號)
8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
工資性工程款比例約定: 。
《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建市〔2018〕161號)
9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
工資性工程款比例約定: 。
《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建市〔2018〕161號)
10
12.4.1 付款周期
12.4.1 付款周期
關於付款周期的約定: 。
12.4.1 付款周期
關於付款周期的約定: (其中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按月撥付)。
《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建市〔2018〕161號)
11
14.1 竣工結算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
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的期限: 。
竣工結算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
12
15.3質量保證金
15.3 質量保證金
關於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 。
15.3 質量保證金
關於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 。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第3.7條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
13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為: ;
(2)保證保險,保證金額為: ;
(3)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7]48號)、《關於在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中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號)、
14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採取以下第 (2) 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15
工程質量保修書
三、缺陷責任期
工程缺陷責任期為 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工程缺陷責任期為 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
16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表格中:
一、 現場人員
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造價管理、質量管理、材料管理、計劃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員
表格中:
二、現場人員
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造價管理、質量管理、材料管理、計劃管理、安全管理、勞資專管員、其他人員
《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杭建市〔2018〕1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