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黑龍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近日,省住建廳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原《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修訂,現發布重新修訂的《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示範文本。新合同文本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合同文本同時作廢。
供熱人不得拒絕用熱人設施維修委託
合同是供用熱雙方收繳熱費、投訴維權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拒籤,供熱單位不得隨意刪減、修改合同格式條款內容。全省各地按照《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督促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籤訂供用熱合同,保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依據新《合同》文本,供熱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向用熱人供熱,並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熱費標準向用熱人收取熱費。供熱人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用熱設施的運行狀況及計量儀表進行監督和檢查。
用熱人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人向用熱人發出催交通知書,用熱人自收到催交通知書之日起滿15日仍未交納的,供熱人有權暫緩供熱、限制供熱或停止供熱。
由供熱人負責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預計中斷供熱8小時以上時,供熱人應當及時通知用熱人。
供熱人不得拒絕用熱人對室內用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清洗、除鏽的委託。供熱人負責對用熱人入戶管網及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清洗、除鏽等責任,其費用由供熱人承擔(其費用未計入熱費成本的,供熱人可向用熱人按成本收費)。
供熱人為用熱人設立服務場所和24小時服務電話。如服務場所、服務電話發生改變時,供熱人應通過報刊、網絡媒體、收費場所公示等方式告知用熱人。
新建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
禁申請停熱
《合同》指出,用熱人有權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質量提供熱力產品和服務。用熱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繳費期限、方式及金額向供熱人交納熱費,並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申請覆核。用熱人需改變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或停止用熱,應當結清費用,同時到供熱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用熱人申請停止用熱,應按照《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和當地政府規定,符合停止用熱條件,履行相關手續。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非分戶供熱用戶;
新建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
其他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用熱人應配合供熱人對室內用熱設施的運行狀況和計量儀表進行監督和檢查。用熱人負責室內用熱設施的更新、改造,其費用自理。用熱人負責室內用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清洗、除鏽,其費用由用熱人承擔(其費用計入熱費成本的由供熱人承擔)。供熱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用熱人可以向供熱人提出申請對供熱質量進行檢測,也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或法定計量檢測部門申請檢測。
投訴48小時未能達標
按比例退還熱費
《合同》提出,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或由於供熱人原因未達到供熱標準的,自用熱人投訴之時起48小時未能改正的,供熱人應當自接到用熱人告知之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退費:
居民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熱人日標準熱費的30%;
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熱人日標準熱費的50%;
室溫低於14度的,按日退還用熱人日標準熱費的100%。
當地標準高於此標準的,按當地標準執行。
2.由於供熱人原因,造成停止供熱48小時以上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供熱人應當給用熱人按日雙倍退還熱費。供熱人應當按照用熱人提出的退費方式,在供熱期結束後的一個月內退還熱費。因供熱人原因,逾期未退還熱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應退還熱費總額的1‰加收違約金。
拖欠熱費?供熱人可停止供熱
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人向用熱人發出催交通知書,用熱人自收到催交通知書之日起滿15日仍未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熱費總額的1‰加收違約金。供熱人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2.用熱人違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導致其室內溫度低於《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人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用戶和供熱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來源:哈爾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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