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人民網2009年12月09日12:23
Ombudsman制度是北歐國家最有特色的制度創新,被認為是反腐敗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Ombudsman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Ombudsman原意較為寬泛,是指公眾或某個團體的「代表」或「代理人」。由於Ombudsman制度與我國的人大監督、信訪、督察、監察、巡視等很多制度均有聯繫,因此漢譯也不夠統一,現有翻譯主要有「監察專員」、「議會監察使」、「議會監察專員」、「申訴專員」、「紀律檢察官」等。
瑞典是Ombudsman制度的創始國。1809年,瑞典議會從「具有傑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選舉一人擔任監察專員,代表議會來監督政府官員,調查公民對法院和行政機關的投訴,以限制國家工作人員的不合法、不公正行為,在世界上首先建立了監察專員制度。監察專員是一個公正獨立的調查者、發言人、仲裁員和調解人,其權限包括:接受申訴、調查、視察、批評、建議、提起公訴、提起懲戒程序。這一制度的實質是以非司法的手段來監督行政權。現今瑞典共有4位監察專員,他們一般是律師和法官出身,由議會兩院投票產生,在職期間享有最高法官待遇。
1919年,芬蘭參照瑞典的模式建立了這一制度;丹麥於1946年修憲規定在國會設置專門委員會監督政府,其後在1953年憲法修正案中設立監察專員制度。挪威於1962年建立監察專員制度。同年,紐西蘭成為第一個採納監察專員制度的英語國家。隨後,這一制度開始傳播到世界各地。20世紀七八十年代,很多亞洲國家和地區也設立了監察專員公署或類似機構,香港則借鑑這一制度,分別於1974年和1989年設立了廉政公署(專門打擊腐敗)和申訴專員公署(專門受理市民投訴),均直接對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到2004年,全世界約有120多個國家在國家層面上設立了監察專員制度。
監察專員制度對世界各國的政治生活產生了深刻影響。紐西蘭前首席行政監察專員約翰·羅伯特森指出:「就連世界上的幾大宗教,也沒有以如此速率獲得如此廣泛的認同。」
Ombudsman制度的反腐敗功能透視
Ombudsman制度在全球的發展見證了這一制度的強大生命力。Ombudsman在各國促進廉潔、打擊腐敗方面也發揮了重要功能,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Ombudsman制度獨立性強,位高權重。Ombuds?鄄man是介於議會、行政、司法之間的一個獨立制度,監察專員不受政府、黨團和國會幹涉,可以有效監督行政權力。監察專員由議會選出,地位相當於政府部長,對議會負責,連選連任,但不跟政黨共進退。一經選出任命後,便獨立於議會和其他任何黨團機構,獲議會授權直接監察各行政部門。與此同時,監察專員也要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監督,以防止其徇私枉法。
第二,Ombudsman制度自主性強,可獨立調查各種腐敗問題。監察專員具有獨立調查權,有權調查所有政府部門和公有部門,自主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和展開調查,是否向議會報告或公開官員不法、瀆職、貪汙或其他犯罪行為。在沒有投訴的情況下,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展開調查,調查結果向議會提出報告。監察專員的權力主要在於調查事實,他只能建議採取行動,而無權撤銷判決或給予行政處分,也不能變更政府決定。監察專員最常用的方式是對犯錯誤的官員提出批評,並向議會報告,向社會公開,對問題官員造成壓力。
第三,Ombudsman制度靈活性強,能有效回應民眾需求。北歐各國均根據實際需要分別設立不同功能的監察專員,在完成使命後可以撤銷,不致造成機構臃腫;普通公民只需簡單的書面信件就可提出申訴,不需要任何費用。如果監察專員沒有發現被投訴部門有犯罪實情,他可以簡單要求被投訴部門澄清事實,轉交投訴者。監察專員的意見和建議可以消除公眾對行政機關過分的懷疑、非難和指責,舒緩公民與政府間的緊張關係。
(作者簡介: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河南省廉政評價研究中心副主任)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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