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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佔有請求權、原物返還請求權與回復佔有請求權
【評析】 生效判例採納了第三種觀點,本文基於佔有請求權和原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分析如下: 一、原告佔有請求權與車主原物返還請求權的對抗 佔有基於其權能是否獲得法律認可,可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用益物權人、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承運人的佔有,均系有權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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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善意(相對人/第三人/受讓人/佔有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6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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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未辦理產權登記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兩年後,房產開發公司又與第三人鄭某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50萬的價格賣給鄭某。被告市房管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鄭某辦理了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並為鄭某頒發了房產證。 原告張某訴稱,房產公司明知該涉案房屋已賣給原告仍惡意進行轉讓,房管局未盡合理審慎義務錯誤辦理房產登記手續,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房管局為第三人鄭某頒發的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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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案涉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法院認定不影響抵押權設立,依法判令原告對抵押物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林某返還借款本息,並要求拍賣、變賣林某車輛,所得價款原告有權優先受償。本案中,原告、被告雙方自願達成用車輛抵押分期借款,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對抵押物權是否設立存在分歧。原告訴稱,雙方已就抵押事宜達成了合意,其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林某辯稱,雙方用車輛進行抵押借款的合意雖已達成,但未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缺少必要的公示環節,抵押權自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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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準不動產物權變更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後被告內部管理人員即案件中的第三人林某以其享有被告公司債權為由,將該車輛變更登記於自己名下用於抵債。 本案中,涉案車輛並未登記在陳某名下,陳某能否確認為車輛所有權人?陳某是否有權要求林某返還車輛?這就涉及到了對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條文的理解和適用。 1.「準不動產」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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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動產浮動抵押能否對抗第三人?
來源:貿易金融作者:齊精智律師來源:貿易金融《民法典》規定動產浮動抵押自抵押合同成立時至登記之前抵押權生效但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浮動動產抵押登記後至抵押物確定(結晶)之前,浮動動產抵押尚未確定的抵押物能否對抗第三人?齊精智律師提示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於交付在後的動產質押,但浮動抵押標的物確定前,對於一般債權人無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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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權處分行為的法律分析
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前,無論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被保險人都可以自由處分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2,因此案例1、2中運輸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問題是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是否還要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這種情況能否參照保險法第46條第1款3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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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善意第三人法律保護的若干民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
關於不動產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動產絕對不適用,理由是從不動產的特點看,由於其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至於使第三人誤認佔有人為所有人,因此被排除於善意取得制度。理由是既然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而無權處分問題,那麼第三人也同樣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為善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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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請求權基礎的方法解答民法實例題?
丙將玉器出售於丁,丁繼受取得玉器所有權,因此丁是玉器的所有權人,甲不是玉器的所有權人;(2)因第一項要件不滿足,第二項要件是否滿足無須再討論。結論:甲對丁不能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2、甲對丁能否主張《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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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退出訴訟的探討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答辯稱曾請某村民小組成員肖某作為和事人與原告某村民小組歐某等人達成補償協議,已對該村民小組土地作出補償,並提出追加肖某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隨後依法追加肖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後查明,肖某是城市戶口,不是該村民小組成員,歐某等五人在補償協議上的籤字有兩人籤名是假的,補償協議上未蓋該村民小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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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編第九章:拾得遺失物、主物從物、添附
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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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人將法院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稱為超職權主義傾向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表現。 其四,法院追加第三人有這樣兩個缺陷:一是對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有損法院中立裁判者的形象,法院追加第三人,無疑是給對抗的原被告之間增加了一個有份量的法碼,使雙方力量對比發生重大變化,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後會協助當事人一方對抗另一方。二是嚴重損害了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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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獲得合法贈與,能否對抗第三人普通金錢債權?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在共有房屋中享有的份額歸子女所有,子女依據該離婚協議對該房屋享有權利,該權利雖然屬於債權請求權,但指向特定的標的物,是為了實現權利人對特定標的物的物權,已具有物權屬性,可對抗第三人對夫妻一方的普通金錢債權,可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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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物上存在的多個善意第三人之間的對抗
當在同一物上存在兩個以上的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民事主體時,各善意第三人均以善意取得為由要求確認自己對該物的所有權,由此產生善意第三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即稱為善意對抗。其中的「取得」並非僅指現實佔有,而是包函獲得物之所有權和現實佔有兩種情形。 一、佔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對抗 案例一:甲、乙系夫妻關係,共有一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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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權買賣中的所有權能否對抗善意取得的抵押權
乙公司因未按期還貸款被丙銀行起訴,丙銀行請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甲公司知情後,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返還機器設備給甲。【法律評析】本案中甲公司沒有對其所有權的保留進行公示,不能保證第三人正確的認定甲為所有權人;而丙銀行通過對乙現實佔有機器設備及甲出具的發票,善意地認為乙就是機器設備的所有權人,向乙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並且進行了抵押登記,屬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應當保護。因此,甲公司不能行使機器設備的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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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所有人不得以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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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3條中「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第三人」的...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踐中,抵押合同籤訂後,抵押人可能又將抵押物轉賣他人,如果買受人為善意的,抵押權人不得基於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向善意買受人主張抵押權,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擔保。該買受人須已經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僅享有請求抵押人交付抵押物的債權請求權,此種權利不能對抗抵押權人。未經登記的抵押權,僅是不能對抗善意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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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考點:特殊動產物權變動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李四未登記,不得對抗趙六的扣押請求【考點】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善意第三人的範圍;善意取得他物權【難度】★★★【答案】BC。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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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系列十七」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區別?
一、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區別二、需要注意的幾個要點:一、理解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1.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處於與參加之訴的原告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若本訴的原告申請撤訴,且法院準許其撤訴,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的原告,而本訴的原告和被告作為另案的被告,訴訟繼續進行。2.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實際上形成了兩個獨立之訴:其中一個是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本訴。其二,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的參加之訴。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處於參加之訴原告的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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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就無權處分的不動產善意取得
【案情】 2019年8月,李某未經其妻子張某同意,獨自將其婚後購買的房屋(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李某一人)以市場價出售給不知情的劉某,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李某獨得了售房款,張某認為李某未經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請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