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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南昌法院網訊 原被告雙方未能就機動車輛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抵押人責任如何認定?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案涉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法院認定不影響抵押權設立,依法判令原告對抵押物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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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未登記 無法對抗第三人
,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債權人,可能是對法律不太了解,也可能是一時粗心大意,對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而沒有辦理,從而不能合法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使自己遭受不應有的損失。近日從成都溫江區法院就獲悉這樣一個案例,受害的楊女士不但沒能依法要回25萬元借款,反而還搭進不少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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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準不動產物權變更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後被告內部管理人員即案件中的第三人林某以其享有被告公司債權為由,將該車輛變更登記於自己名下用於抵債。 本案中,涉案車輛並未登記在陳某名下,陳某能否確認為車輛所有權人?陳某是否有權要求林某返還車輛?這就涉及到了對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條文的理解和適用。 1.「準不動產」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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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認定善意第三人是關鍵
以案釋法王淑花與莊元群於1996年3月15日登記結婚,王淑花與莊元群再婚後新建270平方米二層樓房一棟,並附50餘平方米平房一棟。2003年6月29日,莊元群辦理了房屋所有權手續,產權人為莊元群,並用該房照抵押向農行貸款15萬元用於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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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賣房丈夫不同意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妻子把夫妻共有的房屋賣了,丈夫稱不知情,不同意妻子私自出售房屋的行為,夫妻倆拒不將房屋過戶登記給買方;買方在接收房屋後便對其進行裝修,入住使用也超過2年,由於辦不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購買並使用兩年多的房子仍不是「自己的」。 王敏與李剛系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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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獲得合法贈與,能否對抗第三人普通金錢債權?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在共有房屋中享有的份額歸子女所有,子女依據該離婚協議對該房屋享有權利,該權利雖然屬於債權請求權,但指向特定的標的物,是為了實現權利人對特定標的物的物權,已具有物權屬性,可對抗第三人對夫妻一方的普通金錢債權,可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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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
房屋的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與第三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其效力究竟如何認定?在此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其合同效力判斷,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並不相同,有的認定該買賣合同有效,而有的法院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也有法院會進一步深究,看無權處分情形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條件,如符合才會認定此類買賣合同有效。對於此類合同效力認定不統一的原因,除了實踐中個案情況不盡相同外,還在於對於在法律適用的思維中對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未予清晰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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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證明由誰來保管 如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若真正實現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在預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應儘快到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物權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籤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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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很多同學在備考的過程中,不能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範含義究竟是什麼?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次,大家要明白「對抗」的含義,對抗就是指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誰優先於誰的問題。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義,指不知道或不應知道物權變動狀態的對該特殊動產享有物權之人。最後,大家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轉讓人的普通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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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備案對第三人的對抗效力
丙在該案中,籤訂租賃合同的期限早於抵押的期限,丙在拍賣A房時,具有優先購買權,如第三人拍賣成交該房,其租賃合同效力仍及於第三人。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租賃合同未在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不能對抗已經在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丙對A房不具有優先購買權,該租賃合同效力也不能及於拍賣成交該房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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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未過戶能否獲得房屋所有權
,2011年1月20日原告王某向第三人龔某借款42萬元,並將其自房產有一套設定借款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籤完協議當天,被告王某與第三人龔某便到房管處辦理了解押手續,同時,原告劉某於被告王某籤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約定交易價格為32萬元,未約定付款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2011年8月3日,被告將其所有的上述房產過戶給原告劉某,但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未過戶。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將訟爭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過戶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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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讓中的適用善意取得問題
尚某購買周某房屋,價款為13500元,並於當日將房款全部交於周某,周某將房屋倒出。周某於7月22日將房照給尚某,辦理了過戶,當時在場人有吳某和馬某。7月25日,周某的丈夫張某卻以買賣房屋沒有經他同意,認為買賣協議無效,要求返還房屋。此時,周某也承認是自己做主,沒與丈夫商量而否認房屋買賣事實。尚某於是訴諸法院,求確認其與周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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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就無權處分的不動產善意取得
(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李某一人)以市場價出售給不知情的劉某,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李某獨得了售房款,張某認為李某未經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請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 【分歧】 對於劉某能否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除非另有約定,處分共同共有財產的,須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處分行為才能對全部共有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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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權買賣中的所有權能否對抗善意取得的抵押權
2015年6月,乙公司以上述機器設備為抵押向丙銀行貸款50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因未按期還貸款被丙銀行起訴,丙銀行請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甲公司知情後,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返還機器設備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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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人的補償請求權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認為錢某在屬於韓某的房子內進行裝修,在錢某和韓某之間形成了添附關係,錢某即使主張裝修價值,也應該向韓某主張,顧某作為善意第三人通過以物抵債取得該房的所有權,錢某無權要求顧某支付裝修價值。 【評析】 筆者持第二種觀點,即錢某無權要求顧某支付裝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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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找人冒充妻子偷著將房子賣給別人,妻子能否解除房屋買賣?
我們名下共同共有一套房屋,我擔心他把這套房子給賣了,就跟他商量將來把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後我丈夫瞞著我將我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房產證偷出,並找了一位與我長相有些相似的女子去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通過中介將我們名下房產賣給翟先生,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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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動產浮動抵押能否對抗第三人?
來源:貿易金融作者:齊精智律師來源:貿易金融《民法典》規定動產浮動抵押自抵押合同成立時至登記之前抵押權生效但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浮動動產抵押登記後至抵押物確定(結晶)之前,浮動動產抵押尚未確定的抵押物能否對抗第三人?齊精智律師提示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於交付在後的動產質押,但浮動抵押標的物確定前,對於一般債權人無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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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所需要的材料、所買商品房被開發商抵押給第三人...
01 辦理商品房產權證書所需的材料,(主要附獲得清單的途徑) 不管是個人全款購房後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還是其他的各種情況需要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都可以在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官網上找到相應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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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預告登記:防範地產商將預售房賣給第三人
業主對房屋的權是其以後對該房屋能交易、出租、抵押等一切權利的基礎。房屋沒有產權證明,或者產權證明出現紕漏,都有可能使房屋的主人流離失所。業主如何證明對房子擁有權?如何能保證權不受侵犯?在開發商那裡預購一套期房,怎麼防範開發商不會再將房子賣給第三人?房屋產權證書出錯怎麼辦?物權法中規定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對此給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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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買受人能否要求戶主協助過戶
2009年,被告汪某將上述所購房屋轉賣給原告楊某,雙方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一次性付清了購房款五萬元整,被告汪某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和房屋產權證書,並承諾有責任參與房屋產權過戶中的協調工作。房屋交付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汪某及第三人李某要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但第三人李某卻拒不履行轉讓登記義務。致使原告所買房屋至今無法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