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020-12-14 歷聖教育

很多同學在備考的過程中,不能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範含義究竟是什麼?

那麼今天通過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來幫助大家理解什麼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解釋(一)》

第六條 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並取得佔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現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首先,大家要理解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是自交付之時。

其次,大家要明白「對抗」的含義,對抗就是指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誰優先於誰的問題。

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義,指不知道或不應知道物權變動狀態的對該特殊動產享有物權之人。

最後,大家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轉讓人的普通債權人。

例:張三將其寶馬750汽車以市價出賣給李四,李四向張三支付了全部價款150萬元,張三向李四交付了該車但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現因張三欠王五100萬元到期未還,王五起訴張三獲得勝訴生效判決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李四佔有的寶馬750。

(1)雖然張三沒有給李四辦理該車的過戶登記的手續,但李四基於有效的買賣合同,並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四已經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

(2)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第6條的規定,李四對於該車的所有權可以對抗王五的查封,即王五不是《民法典》第225規定的善意第三人。

來源:上海歷聖教育、學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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