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百家號隸屬於全國級企業集團——智董集團旗下中華第一財稅網(又名「智董網」)。本專欄估約共有125篇,陸續更新,您現在看到的只是本專欄的部分內容。
請記得關注本百家號,不然以後就找不到了哦;如果喜歡,請收藏並點讚支持一下,謝謝!歡迎購買本專欄,購買專欄後您可以完整地學習、深入地學習;本專欄「乾貨」很多、用處很大,不僅可以隨查隨用,還值得反覆學習、時常複習,「學而時習之,不亦悅乎」(每學一遍都有不同的收穫)。
學習改變命運,是凡人逆襲的真理,如果您覺得對您有幫助,請立即購買!現在立即購買本專欄的好處:按目前的超划算價格購買比到時大幅上調到正常價格時購買,立即獲得了優惠;法學家助您搶佔先機,點擊購買,即刻享有!成大事者不糾結!僅僅一頓飯的花費,受益一輩子,早系統、深入學習則早領先與獲益!】
一、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重要修訂說明】本內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系債權轉讓規定。《合同法》義上將本條的債權限於合同債權,但學說和實踐中通常將其他類型的債權讓與類推適本條,《法典》回應學說與實踐,將本條適範圍從合同擴到所有債權。本條新增第款,規定了錢債權的禁讓與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錢債權的禁讓與特約不得對抗所有第三。
二、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併變動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重要修訂說明】本內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系債權轉讓中的從權利轉移規則。《法典》新增第2款,規定從權利未轉移登記或者未轉移佔有不影響受讓取得從權利。《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11月14日,最高2113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法〔2019〕254號,簡稱《九民紀要》)第62條涉及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