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

2021-01-08 中華第一財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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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重要修訂說明】本內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系債權轉讓規定。《合同法》義上將本條的債權限於合同債權,但學說和實踐中通常將其他類型的債權讓與類推適本條,《法典》回應學說與實踐,將本條適範圍從合同擴到所有債權。本條新增第款,規定了錢債權的禁讓與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錢債權的禁讓與特約不得對抗所有第三。

二、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併變動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重要修訂說明】本內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系債權轉讓中的從權利轉移規則。《法典》新增第2款,規定從權利未轉移登記或者未轉移佔有不影響受讓取得從權利。《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11月14日,最高2113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法〔2019〕254號,簡稱《九民紀要》)第62條涉及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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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除外,即該等禁止債權轉讓的特別約定被認可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545條第2款對該等禁止債權轉讓的約定進行了限制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當事人關於禁止債權轉讓的約定仍然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但由於《民法典》引入了對抗性規定,實際上該等約定對外效力被大大限制,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債權轉讓禁止的約定對內有效,對外原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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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民法典》在第四章作專章論述,條款從第398條具細到第413條;《義大利民法典》在第一章債的總論中第五節作專門論述,條款從第1260條至第1267條;《澳門民法典》在第四章債權及債務之移轉中第一節作專門論述,條款從第571條至第582條;此外,《日本民法典》第460條至473條、《荷蘭民法典》第1065至1078條、《阿根廷民法典》第752至757條、《法國民法典》第1689條至1701條對債權轉讓均作了詳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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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債權轉讓需要哪些條件呢?1、所轉讓債權必須是合法的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並且可以轉讓的。2、所轉讓債權必須是有效的,如相關證明債權的證據,如合同、借條等等。1、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轉讓無效,當然該約定必須是在轉讓之前訂立。2、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是債權涉及人身關係、信任關係等等,常見的如撫養請求、勞動關係、委託代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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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合同法》規定了某些債權不得轉讓。《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明年,即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合同法》將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
  •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怎麼通知?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另外,《合同法》規定了某些債權不得轉讓。《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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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僅有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關於債權轉讓的約定,尚不能完全實現債權轉讓制度設立的法律價值,還需要有債務人的配合履行,才能達到債權轉讓的最終目的。  [關鍵詞]債權轉讓、債務人、債權轉讓通知  一、債權轉讓的概述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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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對當事人之間約定債權不得轉讓的情況,予以進一步明確:一是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是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區分善意或惡意)。,明確區分債權是否屬於金錢債權,確立了不同的對抗第三人規則,即非金錢債權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金錢債權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是否善意,在所不問,鼓勵債權特別是金錢債權的流轉。
  •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主體
    一、法律與理論(一)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合同法》對債權讓與的生效採用通知主義,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後債權讓與才對其發生效力,這種規定在國際上被認定為債權轉讓中的通知主義。(二)國外民法理論債務人同意主義,又叫做嚴格限制主義。這種主義主張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權利和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即必須經過債務人同意。未經債務人同意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此種做法是充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但商品經濟時代這種嚴格限制主義適用率不高。
  • 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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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轉讓債權包括哪些內容,是什麼?
    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王少坤律師解答:債權轉讓,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存在有效的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2、債權是可讓與的債權。不可轉讓的債權包括依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達成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
  • 金融債權發生轉讓的,保證金帳戶的質權是否當然轉讓(附詳細裁判規則)
    轉讓上的從屬性是擔保物權從屬性的重要內容之一,即債權轉讓時,除非讓與人和受讓人另有約定,或者債權人與擔保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作為從屬性的擔保物權是否過戶登記(不動產抵押)或轉移佔有(質押),不影響債權人受讓人擔保權利的取得。
  • 擔保人從債權人處受讓擔保債權後不能以「受讓人」身份,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多個保證人擔保的,事先沒有約定好可以追償或擔保方式為連帶共同擔保,擔保人之間不可以追償。即使擔保人之間可以追償,也僅是對於超出自身份額之外的部分可行使追償權。所以有些保證人就想通過購入債權的形式,搖身一變成了「債權人」,這樣既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任一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此法兒可行嗎?
  • 律師解讀《民法典》對銀行對公業務的影響
    《民法典》物權編第368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民法典》物權編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