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的基礎上針對「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增加了「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增加此條款是因為:
1、債權尤其是金錢之債有很強的流通性需求(例如:保理);
2、債務人對「不得轉讓」並無顯著的法律利益,尤其是金錢之債。
法條連結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 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
《民法典》對債權轉讓的通知條款進行了調整:
1、債權轉讓無需債務人同意,其確保了債務人之利息不受債權轉讓的影響。
2、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並非讓與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轉移效果的要件。
法條連結
《合同法》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