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識點之物權對抗與物權優先於債權(答案解析)|張翔老師

2020-12-25 厚大法考

第二編 物權法 第一章 物權法總論 第一講 物權法概述

物權對抗與物權優先於債權

一、填空(即考點)

1、物權的對抗,是並存於一物之上的、沒有(合同)關係的兩個(物權)之間的關係。

2、一物之上,未經現物權人同意,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的,現物權人的物權,沒有對抗問題可言。

3、一物之上的物權人與債權人之間,只有在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才適用「物權優先於債權」原則。否則,物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為(合同)關係。

二、不定項選擇題

1、甲將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土地,為乙設立了地役權後,甲又將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丙,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其後,甲又與丁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欲將該地使用權轉讓給丁,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以下說法何者正確?(C)

A、甲的土地使用權與乙的地役權之間,為對抗關係

(甲乙有地役權合同,非對抗關係)

B、甲的土地使用權與丙的抵押權之間,為對抗關係

(甲丙有抵押權合同,非對抗關係)

C、乙的地役權與丙的抵押權之間,為對抗關係

(兩個物權並存於一物,沒有合同關係,故為對抗關係)

D、乙的地役權與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債權之間,為對抗關係

(物權與債權之間,有合同的是合同關係,沒合同的是物權優先於債權關係。總之不是對抗關係)

2、以下說法何者正確?(A『B』CD)

A、甲的房屋A,錯誤登記在了乙的名下。此時,未經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

(若登記人乙將房屋A無權處分給第三人,第三人相信乙的登記,可善意取得)

A』、 A中,甲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有可能出現「善意第三人」,故甲的所有權存在對抗問題。未登記不能對抗)

B、甲乙訴訟離婚,法院將登記在乙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A,判歸甲所有。此時,未經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

(若登記人乙將房屋A無權處分給第三人,第三人相信乙的登記,可善意取得)

B』、 B中,如甲未過戶登記,甲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有可能出現「善意第三人」,故甲的所有權存在對抗問題。未登記不能對抗)

C、甲父去世,甲繼承了現登記在甲父名下的房屋A。此時,未經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

(登記人甲父已故,不可能再無權處分給第三人,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C』、 C中,如甲未過戶登記,甲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甲的所有權沒誰可以對抗)

D、甲合法修建房屋A。此時,未經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

(房屋A沒有其他人享有所有權的外觀,無人可無權處分給第三人,沒有第三人善意取得問題)

D』、 D中,如甲未辦理登記,甲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甲的所有權沒誰可以對抗,故無對抗問題)

3、以下說法何者正確?(BCD)

A、甲將房屋出賣給乙,向乙交付後,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可基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債權人乙返還房屋

(乙享有債權是基於與甲的合同,故甲受合同約束,不得對乙主張物權優先於債權)

B、甲將房屋出賣給乙,向乙交付後,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丙可基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債權人乙返還房屋

(乙享有債權是基於與甲的合同,但丙不受甲乙合同約束,故丙可對乙主張物權優先於債權)

C、甲的電腦遺失,被乙拾得後,出租給丙。租期內,甲可基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債權人丙返還電腦

(丙享有債權是基於與乙的合同,但甲不受乙丙合同約束,故甲可對丙主張物權優先於債權)

D、甲的汽車抵押給乙,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尚欠丙借款未還。乙可基於抵押權,在汽車的價值上,優先於債權人丙受償

(丙享有債權是基於與甲的合同,但乙不受甲丙合同的約束,故乙可對丙主張物權優先於債權)

提示:物權間發生了對抗,才看對抗的雙方,誰有公示(佔有、登記),誰沒有公示;誰先公示,誰後公示。沒有對抗關係的,討論公示問題沒有意義——因為,或者沒有衝突(物上不會有「善意第三人」);或者物權優先(物權與沒有合同關係的債權),或者按照合同(有合同關係的物權之間、物權與債權之間)。

厚大法考民法張翔老師

來源:厚大法考民法張翔老師@張翔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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