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是因為被脅迫的情況下寫下的一些欠條,或者說借條這種欠條,那麼怎麼證明我們是被脅迫的方式,或者是說被逼迫的方式來寫的欠條呢。
【案情回顧】
2018年8月25日,朱某通過網上銀行向公司財務黃進英轉帳100000元作為投入某公司的股本金,隨即,某公司便向朱某出具了一張100000的收據並加蓋了公章。後朱某因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經營理念不一致,故要求退股,某公司、胡某均表示同意。2018年12月7日胡某向朱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均同意退還該100000元,且某公司、胡某自願共同承擔上述還款義務,於2019年元月6日前付清。但某公司、胡某一直分文未還。於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胡某向朱某返還100000元股本金。
胡某稱自己與朱某的確是共同經營一家某公司,開業後,大部分股東看到生意沒有預想的好,就打退堂鼓,拿裝修花了很多錢等理由作為幌子要求退股。朱某以及其他股東為了拿回股本金,就以談業務為由合夥騙胡某到某酒店702室,到了賓館後毆打、威脅胡某,還將胡某的手機搶走,導致不能現場報警、求助,並聲稱如果當場不籤他們提前列印好的退股的欠條就不讓她走。無奈之下,胡某向其餘5位股東出具了共6張列印格式化的《欠條》。出具《欠條》得以離開後,胡某隨即報警。
當地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主要記載:2018年12月7日18時46分胡某電話報警,報警內容為在某酒店702處,報警人被5個債主帶至此處要債,產生糾紛,有爭吵,無拉扯,無人受傷,向民警反映求助。民警到達某酒店702後,對當晚胡某提出的被逼寫欠條一事詢問了五人,他們都口頭承認了是在房間讓胡某分別寫了欠條,並告訴民警稱寫欠條的目的是叫胡某到工商註冊資金變更,將各個股東之間的股權細分。民警便告知五人如果在威逼的情況下讓胡某寫下的欠條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是無用的。之後胡某同意去工商將註冊資金變更和將股權細分,因此事為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她們在派出所自行協商了一會之後就各自回去了。
【律師分析】
某公司及胡某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報案筆錄、處警經過能夠證明胡某事後有及時報警行為且公安部門也有處警作為。同時《處警經過》中也明確記載:民警對當晚胡某提出的被逼寫欠條一事詢問了五人,他們都口頭承認了是在房間讓胡某分別寫了欠條。因此,綜合本案雙方的證據,應認定胡某陳述「威脅胡某,並聲稱如果當場不籤他們提前列印好的退股的欠條就不讓她走」的事實存在。根據規定,本案中,朱某等人通過威脅、限制胡某人身自由的不法行為,即以脅迫行為迫使胡某違背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具的欠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從出具欠條的目的來看,朱某等人告訴民警稱寫欠條的目的是叫胡某到工商註冊資金變更,將各個股東之間的股權細分,且事實上出具欠條的當日五名股東出具了《擔保書》,並明確股本更改完畢將欠條歸還給胡某本人,所有股東配合辦理股本更改。此後,胡某依據約定通過發微信通知了朱某等人辦理股本更改的時間、地點,但朱某等人均未配合。朱某的行為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判決】
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撤銷胡某、某公司向朱某出具的欠條。
【律師提示】
在出借人提供了欠條、轉帳記錄用以證明已履行出借義務,借款人如提出抗辯,需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尤其是借款人提出抗辯表示自己在籤字時受到脅迫,並未產生真實的借貸情況,但均無法就受脅迫的情形提供證據,在借款人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受脅迫的情況下,法院無法認定欠條系受脅迫籤訂,也就無法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
被威脅寫下借條後,要保留被威脅逼迫的相關證據,及時向警方報案留底,公安機關如不能立案處理,則應當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借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