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的影視劇裡,我們可以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情節,富翁的親人被綁架了,綁匪索要天價費用,富翁一時拿不出來,便商定寫借條。那麼,以現在我國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些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換句話說,即使是普通的欠條,欠條籤署人的行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是欠條的意思不真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都是無效欠條。
必須是真實的意思。換句話說必須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進行的,而不是被脅迫的情況下。此外借條上應該明確寫明欠債人、債權人的姓名,借款的時間以及借款的金額等要素。
由此可以看出,被迫寫下的借條是無效的,但關鍵問題是,如何證明借條是在脅迫下簽署的。
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雙方的陳述和證人證言審查。
2、對借條形式的審查。
3、警方保留的報警記錄
如果有人被其他人脅迫寫下借條,那麼一定就是要在人民法院上闡述自己清楚這些事情的經過,不要放過每一個細節,因為對方說的是假話,問的多了總會露餡。
其次,當事人在被脅迫寫下字條的時候,最好能夠留下一些隱秘的證據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或者借條丟失的關鍵影響因素,這樣對以後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是有好處的。如果有可能的時候,可以在對方強迫他們自己籤下借條的時候錄音或者視頻,這將成為一種重要的證據。
如果有第三個人在場,那麼就努力說服其位自己作證。
受害人應在受強迫情況結束之後儘快發出警報,屆時對方就可能涉嫌有敲詐行為,報警過程的結果可用作解除債務債權之間相互關係的證據。
此外可以行使撤銷權,但要求申請人起訴或仲裁的一年的時間內,還需要提供證據表明,證明他們是被迫寫欠條。
如果對方去法院起訴還錢,這個時候你不要驚慌,要尋求律師的專業幫助,並要求對方提供借款的記錄。
1、「 過期的」借條。 過期」指訴訟時效已過。 正常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關係有三年的訴訟時效,三年後法院將不支持這種關係。 但是,只要債權人已經提出要債,訴訟時間則就可以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多次向對方借款,那麼訴訟時效還未到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賭桌上的借條。 事實上,借條的法律性質是以合法借款人的形式為債權債務所涵蓋的,賭博不應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3、傳銷入會費。介紹他人加入傳銷組織,以收取會員費讓他人打下的借條,雖然名義上是借款,但是雙方之間的民間借借關係實際上是不正常、違法的。
4、撕碎的借條。撕毀的借條作為一個證據之間存在一些重大問題缺陷,其效力不能等同於原始書證,可信度低,不能自己作為判決的定案依據。
5、複印件。 如果只持有欠條的複印件,原件不能用來核實借款的真實性,如果被告不接受它作為證據,法庭將不予支持。
以上這些借條,即使是在雙方進行平等自願且關鍵要素齊全的條件下也是不合法的,過期的借條本就不具備相關法律制度效力,而賭博和傳銷本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在此過程中可以產生的交易也不會因為受到國家法律保護,而撕毀的借條以及借條複印件不具備和原件一樣的法律效力,也是屬於無效借條。
說了那麼多不具有相關法律制度效力的借條形式,那麼,如果需要有人向我們可以借錢的話,如何讓對方寫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條呢?這些影響因素必不可少:
1、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定全稱應當寫明;
2、大小寫標明的借款金額
3、 借款期限應當清楚說明,包括借款的開始、結束日期和借款的固定利率;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日期;
5、借款利息應當寫明,年息或者月息應當寫明,並約定借款利息費用總額(含文字和數字金額)。
6,借款償還日期和繳款日期;
7、應有本人的籤名,指紋或親自進行籤章。
■ 本文轉自網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