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蔡華偉
衛生部門成立器官獲取組織
8月2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本規定適用於公民捐獻的身故後屍體器官的獲取與分配。獲取捐獻器官,應當在捐獻人死亡後進行。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症醫學科醫師及護士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簡稱OPO)。
OPO將負責對其服務範圍內的潛在捐獻人進行相關醫學評估,與捐獻人或其近親屬籤訂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人體器官捐獻合法性文件。
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相關信息,將由OPO錄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OPO獲取、保存、運送捐獻器官,並按照器官分配系統的分配結果,與獲得該器官的器官移植等待者所在醫院,進行捐獻器官的交接確認。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現潛在捐獻人時,應當主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其指定的OPO報告。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
捐獻協調員應有醫學背景
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OPO必須組建具備專門技術和資質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制訂潛在捐獻人識別與篩選醫學標準,建立標準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技術規範,配備專業人員和設備,以確保獲取器官的質量。
根據規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醫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並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工作的執業醫師,或是具有高等學校護理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護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並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臨床護理活動的註冊護士。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發現識別潛在捐獻人,收集臨床信息,協助OPO的醫學專家進行相關醫學評估,向捐獻人及其近親屬講解人體器官捐獻法規政策及捐獻流程,代表OPO與捐獻人或其近親屬籤署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協調員還要組織協調捐獻器官獲取與運送的工作安排,見證捐獻器官獲取全過程,核實和記錄獲取的人體器官類型及數量。
此外,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7日內,協調員要向捐獻人近親屬通報捐獻結果。
系統外擅自分配將被處罰
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了捐獻器官分配的原則,要求捐獻器官必須通過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分配。
根據規定,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
OPO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適時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嚴格執行分配結果,確保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溯源性。有條件的省(區、市)可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實施轄區內統一等待名單的捐獻器官分配。移植醫院必須將本院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器官分配系統,按照要求及時更新。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及時公布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各OPO名單和服務範圍,以及經考核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聯繫方式。
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擅自分配捐獻器官的,依法給予處罰;涉嫌買賣捐獻器官的,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 人民日報 》( 2013年08月22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