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本文透支超5萬也不會涉刑: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構成要素

2020-11-14 戴澤君律師

如果你正處在信用卡負債階段,你感覺到你的人生雜亂無章,請認真閱讀本文,可以幫你理清思路,避免陷入無謂的「恐懼」當中。只有內心平靜,才能有動力努力賺錢,願天下沒有負債!

作為一個法律人,對裁判文書的提煉、篩選以及判研是最基本及最核心的工作。近期戴律師對以刑事案件「信用卡詐騙罪」的裁判文書的提煉和篩選中發現,近年來因為信用卡問題而導致的刑事案件數量越來越多。而被判「信用卡詐騙」的案件中,80%以上是屬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

有些朋友會問「是不是透支不還都叫惡意透支?」、「透支和惡意透支的區別是什麼?」、「透支了會不會被判刑」等一系列問題。還有一些朋友一直被催收恐嚇,類似「下午2點前不還錢直接把你拘留!」、「你因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不還錢就判你」這樣的話語像枷鎖一樣桎梏著債務人的精神。

為了讓更多的朋友能輕鬆面對債務,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一起分析一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構成要素。牢記只要將這些要素牢記在心,按照法律條款合理評估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情況,分析是否涉嫌刑事責任,做到未雨綢繆,有的放矢,避免被催收恐嚇而導致生活混亂。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關鍵條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018年12月1日,雙高院聯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這一司法解釋(下文簡稱《法釋〔2018〕19號》),明確的描述了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條件。

2018年關於頒布《法釋〔2018〕19號》的公告

根據對該司法解釋的總結以及對眾多判例的分析,戴律師總結了絕大多數法官在最後定罪量刑時遵循的一個公式,如下圖所示。基本上絕大多數判決書都以此公式的模式收尾:

戴律師總結的信用卡詐騙罪成立的公式

通讀戴律師的文章的朋友均可發現以上規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判決均以上述公式做出。如「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兩次催收後經三個月仍不歸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XX」

根據這個公式我們可以了解,「1超過、2次催收及3個月不還」這個客觀條件很容易判定。而對於入罪的基本條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一項主觀構成要件的認定較為困難。

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構成該罪的前提條件。戴律師以「刑事案由、信用卡詐騙、非法佔有目的」為關鍵詞檢索了27份二審判決書中,其中有11份判決書的辯護律師以「被告人無非法佔有目的」為上訴理由否認犯罪的成立。這麼大比例的上訴理由證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有著較大的爭議。

認定「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原則

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關鍵條件,即主觀要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和研究非常關鍵。非法佔有目的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構成要素,反映了「行為人(即信用卡欠款人)」內心的主觀態度。刑法196條第2款也對此專門做了規定,因此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成立條件的認定除了滿足客觀條件外,還要準確把握主觀要素。因為即使具有經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不還的客觀要素,但是行為人對透支款項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依然可以否定犯罪的成立。

如果把握不好這一點,那麼很多判決會引發詬病。如「李炳輝信用卡詐騙案」(參見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訴李炳輝信用卡詐騙案第13段,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4刑終249號)中,上訴人李炳輝及其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之所以不能還款是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後因為客觀原因投資失敗而導致,並且其現階段仍有300萬的債權,也並未逃避過銀行的催收,所以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再如「王強信用卡詐騙案」(參見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訴王強信用卡詐騙案第14段,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刑終430號)中,王強在實施透支行為前因為其他罪行而入獄,導致後來的透支欠款無法歸還,辯護律師便以被告人無人身自由為上訴意見否認非法佔有目的的存在。

對於上述兩個案件,一審法院並沒有採納此意見,因此其判決結果都未能讓被告人信服。

因而通過對上述案件的整理及分析可以發現,這些爭議性案件的問題點都是在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上出現了分歧。所以在實踐中非法佔有目的的準確認定對案件的審結率有著重要的影響,也是認定的難點。那麼,到底該如何更準確的認定被告人的主觀目的,讓被告人信服,則是該類案件需要重點論證的地方。

原則上,根據《法釋〔2018〕19號》規定,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以下六種情況,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1. 持卡人信用記錄;
  2. 還款能力和意願;
  3. 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
  4. 透支資金的用途;
  5. 透支後的表現;
  6. 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

依據司法解釋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應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之所以強調此原則,是因為戴律師在整理判決文書的過程中發現,絕大多數法官均採用上文中所描述的公式進行判決。

被告人客觀方面的超期不還無可爭議,但是在主觀要件上並沒有標兵依據什麼來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被告人提出的反證也不予審查而直接定罪,這樣無疑陷入了客觀歸罪的泥淖(參見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訴許某信用卡詐騙罪案第8段,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吉0291刑初127號;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訴王茂松信用卡詐騙罪案第10-11段,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2018-吉0204刑初578號)。

正如美國法學家喬恩華爾茲曾說:「審判是一種把一片片證據拼接在一起的工作」,一種行為只有在滿足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前提下才能構成犯罪。所以說,只要在主觀上滿足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有超過期限,經發卡行兩次催收,經過3個月不還才能入罪。客觀要件方面的逾期不還並不必然等於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也可以說,即使持卡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是經銀行催收後歸還,或者經催收不還但是主觀上沒有非法目的的,都不能構成犯罪,這樣才能保證刑罰的公平正義。

因此,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應當遵循主客觀一相一致的原則,而不能只依據經催收不還這一客觀要件就認定被告人有罪。

另外,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遵循刑罰的謙抑性原則。正所謂刑法的美德是寬容,在辦理惡意透支型案件的過程中,在保持正義的前提下,應當秉持謙抑性原則,審慎度勢、善良寬容的思想。

從信用卡的功能來看,持卡人在無存款的情況下向銀行透支使用資金,然後銀行收取一定的利息及手續費,最後再還款期限到來之前由持卡人歸還。所以,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最初的法律關係為民事借貸關係,雙方有著平等的法律地位。

而惡意透支逾期不還其實是對銀行信用的背信,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也即該種行為完全可以由民事或其他行政手段予以解決。在窮盡以上方法不能解決且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時才可以動用刑法。

但是,現實生活中大部分銀行為了快速挽回自己的損失而直接選擇用刑法予以解決,因為他們認為刑事手段相比其他手段而言更加的嚴酷,可以在節約訴訟成本的同時快速挽回自己的損失,如前文描述的案件中被告人確實因為一些客觀原因未能按時還款,法院也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樣一來,就會使得許多違約透支行為直接跳過民事救濟的方式而直接動用刑罰予以刑事制裁。雖然客觀上挽回的銀行的損失,但同時也使得刑罰過分的幹預民事,久而久之會被銀行群起效尤,刑法會變成索債的工具。

認定「非法佔有為目的」認定的具體路徑

因此,為了避免以上問題,《法釋〔2018〕19號》對於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規劃了具體路徑。非法佔有目的是認定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由於其是犯罪主體的一種內心活動,因此只能通過一系列外在的客觀證據和行為來推定持卡人是否具有該種犯罪心態。

《法釋〔2018〕19號》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 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3. 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4.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6. 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這6種規定的情形已然非常明確,司法實踐中只需按照這些規定認定即可。戴律師認為,該6種情況固為法律規定,但是實際情況複雜多變,而且既然是推定,那麼就一定意味著有誤差的存在,所以不能以此為唯一的根據,這樣對持卡人行為的判定會存在詬病。

在信用卡案件辯護的實踐中,對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應該從持卡人的申卡階段、用卡階段、還款階段予以綜合認定。具體而言:

申卡階段:如申請資料無造假,不應該認定非法佔有

在申領信用卡時,發卡行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收入證明及工作單位等材料,以保證申領人有穩定的還款能力,如若此事申請人提交虛假的資信證明、聯繫方式或者收入證明而使得發卡行誤認為其具有穩定的還款能力而發放信用卡,此後持卡人大量透支不還的,可推定其可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用卡階段:如只是日常生活消費支出,符合大眾的消費水準則不應該認定非法佔有

申領人成功申領後,如只是進行一些日常的消費支出,符合大眾的消費水平,可以認定為是屬於對信用卡的正常的使用。相反,如果進行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貴重奢侈品交易或者以POS機進行大量且多次的套現,或者在自己已經有了欠款的情況下仍然進行大額透支,亦或進行賭博、吸毒等犯罪活動的,這些行為都反映了持卡人外區的資金使用心態,可以作為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根據之一。

還款階段:積極溝通客觀因素,不應該認定非法佔有

持卡人如果在還款日期到來之前都能按時還款,當然可以否定非法佔有目的的存在,即使持卡人當時沒能按時還款,但是在於其之後能積極地與銀行溝通,告知未能按時還款的客觀原因也可否認非法佔有目的的存在,但是需查清該客觀原因是發生在用卡之前還是之後。如果發生在用卡之前,那麼持卡人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依然透支,可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如果在之後,則另當別論。

相反,在持卡人逾期無力還款後仍然進行透支肆意揮霍,並且通過改變聯繫方式拒接銀行的催收通知或者改變住所,隱匿變賣家產而逃避銀行催收的,可作為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根據之一。

「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反證情形:以下情況,即便是透支也不可認定犯信用卡詐騙罪

情形一:由於疾病或失業等客觀因素導致後期無力償還

透支後無力償還,並不是因為無償還能力,而是由於突發疾病、失業或者家庭變故導致的後期無力償還。丁某(2016年)得了白血病,在北京某醫院住院。確診後每月治療費大約24000元左右,有一部分治病的錢是刷信用卡支付的。到最後單張信用卡共有12萬元未償還。法院判定丁某因為重大疾病而導致經濟狀況惡化,之前償還正常,無逾期行為。而且之前的收入可以覆蓋信用卡的最低還款額,年收入可覆蓋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因突發疾病導致逾期償還,甚至到期未償且繼續透支,但並未用於揮霍或奢侈消費,故不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情形二:透支是用於維持基本生活開支或子女教育的

透支後無力償還,仍然繼續透支是為了維持生活開支或子女教育的。趙某(2013年)透支信用卡8萬元,在2013年-2015年共償還過6次,每次只還2000元。按照銀行規定最低還款額為6667元,趙某的還款遠低於最低還款額,趙某被以信用卡詐騙罪立案起訴。但在法院調查取證階段,因為趙某發生了交通事故,套取信用卡是為了支付交通事故的賠償金,而且在後續過程中償還了部分透支款項,綜合來看導致趙某無力償還的原因不能排除客觀因素導致的可能。法院最終判定趙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即使趙某繼續透支且無力償還,但客觀上是由於發生了自己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如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產生大額賠償),雖然趙某繼續透支,仍然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非法佔有目的」。

情形三:透支是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透支的款項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注意!注意!注意!現階段我接觸的絕大多數信用卡出現問題的人都是屬於這個情況,所以說現階段老闆難做!)董某(2016年)透支12.99萬元用於他經營的油漆店進貨。逾期後發卡銀行催收17次,無果。隨後於2016年1月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後董某被拘留,2月4日董某家人幫助其還款5.62萬元。一審判定董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董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定董某不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二審法院判定董某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客觀條件,綜合考量其申領、透支、還款等各種因素,且考慮其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因此排除非法佔有為目的,判決董某的行為不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因此,如果透支信用卡後,能證明透支的資金用於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沒有揮霍、高消費或者賭博之類的行為。而且行為人無力償還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遇到了不可測的商業風險,導致其無法償還,此種風險並非以行為人個人故意而為之,所以不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不可判定為信用卡詐騙。

情形四:催收後悔改,主動償還的

經過催收後仍未歸還,但在催收超過3個月之後繼續償還的情況可判定為不具備非法佔有為目的。李某為某公司法人代表,在2015年2月份將名下信用卡交給財務人員套現500000元,用於公司的日常開支。刷卡後李某就辦理了消費分期還款業務。還款3期後,李某就無法按照銀行規定的時間償還每月的分期金額。期間三個月內銀行人員通過多次電話催收都未果。但是9月份,即斷繳三個月後李某還款30000元,隨後因為經營問題一直沒有繼續還款。2015年11月開始立案偵查,2016年11月7日李某家屬將剩餘款項約23.37萬元歸還銀行,銀行出具諒解書自願對李某表示諒解,並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李某。法院認為,李某雖然透支款項全部用於企業經營,因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導致信用卡欠款未能及時歸還。銀行催收後李某在9月份有過一次還款,且未變更聯繫電話、變更地址,且未逃避催收,因此不可以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因此判決李某無罪。

情形五:同一個銀行多張卡共享額度,且單張卡沒有超過5萬元

同一個銀行的兩張信用卡透支總額未超過5萬元。肖某在建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透支額度為3.5萬元。然後又在建行辦理了一張白金卡,透支額度為4.9萬。兩張信用卡共享總額度4.9萬。肖某信用卡透支主要用於日常生活消費、交房租等。此後建行以肖某的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肖某在同一銀行申請了兩張信用卡均用於個人消費,主觀上具有一定「惡意」,而且累計透支額度超過立案標準。但是兩張卡為共享額度,雖然兩張卡的授信總額為8.4萬元,但是由於兩張卡在同一銀行辦理,共享額度,因此未達到立案標準,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情形六:多張銀行卡透支總額超過5萬元,但是任意單張卡並未達到5萬元

兩個銀行的兩張信用卡透支總額度超過5萬元。張某申請建行信用卡2萬元,招商銀行信用卡3.5萬元,兩張卡總額為5.5萬元。信用卡套現後用在遠程大學報名學費方面的支出。後期張某無力償還,兩家銀行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檢察機關以張某的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雖然張某兩張信用卡總額加起來已經超過5萬元,而且主觀上也具有一定惡意(因為連續透支兩張信用卡),雖然張某錢並非用於揮霍,但是仍然具備主觀上非法佔有。雖然兩張信用卡雖然加起來超過5萬元,但是將兩起違約行為累加升格為犯罪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罰的謙抑性法律原則。對於此案,說到底也是張某隻是兩次信用卡方面的違約,因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數額應當指向的是一張信用卡的透支數額,根據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應累加兩張信用卡的數額,因此判定無罪正確。

情形七:以透支形式發放的分期產品或消費信用貸款等不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入罪條件

非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其他透支(如財智金)即使總額超過5萬元,也不應以信用卡詐騙罪立案。2019年黃某申請廣發銀行信用卡一張,透支額度為2.5萬元。因為黃某徵信情況較為良好,因此廣發銀行下發一筆10萬元的財智金,黃某按規則申請後,將財智金用於名下汽車的購置。後期黃某無法償還,廣發銀行向法院提起起訴。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用於購置汽車),但是二審法院認定「財智金」並非信用卡透支,而是屬於貸款業務,發回重審。後檢察機關做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財智金雖然附著於信用卡,但是並非信用卡銷售,其模式為銀行經過審核同意發放一定額度的資金到持卡人帳戶,該金額不佔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額度。根據《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卡銀行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因此,本案財智金屬於非信用卡業務範圍的變相貸款,因此行為人透支金額應該以2.5萬元來判定,並非銀行認為的12.5萬元,因此不構成惡意透支為目的的信用卡詐騙,黃某無罪。

戴律師觀點:透支信用卡可以,切忌透支人生

花明天的錢,做今天的事,已成為國民普遍奉行的做事習慣,如貸款買房、購車、消費等。而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迎合了人們的這種習慣。透支併合理使用信用卡,理性消費,依法使用,按期償還,透支信用卡可以,但切忌透支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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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透支信用卡 當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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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律師特通過此次更新,對透支超過5萬元的朋友做一個「信用卡涉刑自查表」,用於快速判斷自己逾期後是否涉嫌信用卡詐騙。因此,本篇文章我們主要分析這個問題。具體的釋法文件請大家搜索後閱讀,戴律師在本文中不做大段的原文引用,特針對對幾個關鍵點做深度分析,請大家仔細閱讀。
  • 勞務公司女老闆惡意透支超5萬,被判信用卡詐騙獲刑1年罰款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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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對透支中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進行了界定。另外,也增加了對惡意透支的數額新的規定,規定中明確提到惡意透支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且五十萬元的,就將認定為『數額較大』,並將面臨牢獄之災。部分新規解讀如下:1、對於惡意透支,2009年司法解釋規定,認定為」數額較大「的是數額在1萬-10萬元;認定為「數額巨大」的是金額在10萬元-100萬元,而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的是10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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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網友提問——「我的信用卡額度5萬,每個月帳單都4萬8元左右,屬於惡意透支嗎?」信用卡的額度是5萬元,每月的帳單是4萬8千元左右,其實這並不算惡意透支的。構成信用卡惡意透支是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已經超過了額度或者超過了還款期限的消費,並且是滿足銀行在進行了兩次及以上的催收後,仍然拒絕還款的情況,才會被定義為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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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楊琴生活中很多人都會辦理信用卡,但有時候如果不及時還款可能會被認定為惡意透支信用卡,會觸及法律責任,嚴重的還會受到刑事處罰,那什麼情況下才算惡意透支呢,對於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會被判多少年?一、如何認定持卡人是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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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會影響個人信用,情節嚴重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還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 中學女會計鮑某透支5萬1判信用卡詐騙,獲刑6個月(江蘇新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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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發布會直播文字摘要:  中國日報記者:  請問孫檢察長,我們看到這個《解釋》中「惡意透支」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怎樣區分持卡人的「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還有怎麼樣把握嚴格執法和維護持卡人利益之間的關係?
  • 蘭州裝修公司老闆餘某透支9萬再未償還,被判信用卡詐騙
    戴律師在以前的更新中,大家都深刻的記住了信用卡透支超過5萬元才會達到入刑的標準,而很多朋友對非法佔有這一情況的判定並不知曉。根據《法釋〔2018〕19號》規定,餘某因「透支後的表現主觀上涉嫌非法佔有」,因此被判定涉嫌信用卡詐騙。因此,戴律師的諸位朋友務必記住,透支額超過5萬是先決條件,而透支超過5萬後,如涉嫌非法佔有,一樣可能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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