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家具店主陳某兩張卡透支共超6萬被判信用卡詐騙,獲刑一年半

2020-09-22 戴澤君律師

戴律師觀點:當同一銀行兩張信用卡且並不共享額度時,如涉嫌信用卡詐騙,將會以兩張信用卡的透支總額進行量刑

很多朋友在戴律師文章後面留言,希望戴律師講解一下如果「名下有兩張信用卡,對於是否涉嫌信用卡詐騙的判斷標準而言,到底是單卡授信總額大於5萬還是幾張信用卡合計5萬」這一問題感到困惑,本期案例分享主要給大家解答此問題。

根據《法釋2018【19號】》對信用卡涉刑做出規定:

這是大家所熟知的,新規將涉刑起點提高到5萬元

同時,關於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要求中,並沒有明確描述多張卡的判定情況。

這是大家所擔心的,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是否疊加計入涉刑標準

但是,通過戴律師多年的司法實踐總結,這個問題該這樣解讀:

  1. 單個銀行的多張卡,不共享額度:透支額度可疊加,總額計入涉刑標準;
  2. 單個銀行的多張卡,共享額度:按照總授信額度計算;
  3. 多個銀行的多張卡:一般會因為案情相對較為獨立且複雜而不被併案處理,判例較為少見,基本可認定不可疊加;

因此,下文的案例解析中,家具店老闆陳某就因為興業銀行的兩張不共享額度的信用卡透支總額超過6萬,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案情簡介:家具店老闆陳某迷上了高風險期貨投資(2017年)

陳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於湖南省瀏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武漢市漢陽區經營家私,其個體經營部名稱為金仕達家具經營部。後將戶籍遷址地武漢市漢陽區,與妻兒住武漢市漢陽區。陳某平時負責在外跑業務,其妻負責看店經營,門市部有三個僱員,均為武漢本地人。主要經營板材辦公家具,同時附帶接一些普通辦公室的裝修。

金仕達家具經營部一年大概可以做100萬左右的業務流水。利潤去掉場租、員工工資外大約有十多萬的利潤。有次陳某在飯局上認識同鄉葉某。葉某開一家化工廠,是陳某家鄉商會的會長。認識後倆人相談甚好,陳某對葉某閒餘時間的期貨投資很感興趣,希望葉某帶其一起操作,希望從中能賺到更多投資回報。

陳某因投資策略冒進而被套牢,被迫割肉退出

葉某幫助陳某申請期貨交易所帳號,並教陳某如何操作。陳某從入門到逐步深入了解大概用了半年時間。隨著操作的頻繁,陳某將期貨操作的槓桿比例越調越高,直至50倍。眾所周知,期貨交易風險較高,而陳某將槓桿設置在50倍證明大盤上漲2%,陳某可獲得本金100%的利潤。而如果大盤下跌2%,陳某將被清盤。

天有不測風雲,在某次交易後陳某被強制平倉,投入的20萬本金虧到剩下不到2萬。期間陳某想繼續投資,意圖搏一下求個翻盤的機會,因此陳某將自己申請的兩張信用卡一次性套現,投入到期貨市場當中。但後期由於大盤問題,陳某一直買多而市場趨勢卻相反,陳某被徹底套牢,後割肉退出。

資金鍊斷裂導致信用卡逾期無法償還,被催收幹擾導致生意難以為繼

這兩張信用卡發放單位均是興業銀行。其中一張是陳某於2012年2月24日辦理,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陳某持該卡在其自己的門店「武漢市漢陽區金仕達家俬經營部」等多處刷卡消費透支人民幣12586.48元。另一張信用卡於2012年10月31日辦理,也在其所經營的門店處刷卡消費透支人民幣57338.65元。

陳某投入期貨市場的另一部分本金為其經營家具經營部所需要的流動資金,因為其抽走流動資金導致生意運作困難。另外,從2014年8月30日起,陳某開始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興業銀行多次通過電話、簡訊、郵件、掛號信、快遞等手段對其進行催收,均未果。按照法律對有效催收的定義,截至2014年12月1日,興業銀行已經按照有效催收的規定嚴格執行,而陳某仍然未能償還信用卡欠款。

因陳某逾期不還,興業銀行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隨即立案

因為陳某未償信用卡本金已經屬於「額度較大」,再者其信用卡的資金並未用於消費,而是在其自己公司安裝的POS機上進行套現,已涉嫌違規。

因此,興業銀行向武漢市漢陽區公安分局報案。並向公安局出具了《興業銀行淘寶網聯名信用卡申請表》、《興業銀行興業通信用卡申請表》、信用卡催收記錄、掛號信寄送證明,先後多次向持卡人陳某通過打電話、發簡訊、發送信函及電子郵件等方式催收欠款的證據。

公安機關於2015年7月8日在陳某所經營的門店中發現陳某行蹤並採取刑事拘留,同月22日陳某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16年4月11日被再次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後一直羈押於武漢市漢陽區看守所。

得知陳某被刑拘,家人代其償還信用卡欠款,並獲得銀行諒解

陳某被刑拘後,其家屬以及親友共同籌錢,代其歸還興業銀行人民幣95000元,並取得銀行諒解。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其出具諒解書,並表示已完成清償。

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

2016年12月2日,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興業銀行委派代表出庭,對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行為做出指認。

興業銀行上海總行反欺詐部門員工王某描述:

我與鞠某兩人分別於2015年3月6日和2015年4月1日,去往武漢市漢陽區金仕達家俬城陳某的公司催收信用卡欠款,陳某均拒絕在當面送達的催繳函上簽字。

反欺詐部門員工鞠某陳述:

陳某申請該信用卡時登記的單位為其所擁有的公司「漢陽區金仕達家俬城」,後我部門發現陳某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在自己公司的POS機消費,可能涉嫌欺詐,很可能是惡意套現。

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鳳凰派出所當庭出具相應的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證據。同時向法院描述被告人陳某的到案情況。

被告人陳某供述:

我透支了所持有的2張興業銀行信用卡,卡號為62×××03的信用卡至2015年4月8日透支本金為人民幣12586.48元;卡號為62×××01的信用卡至2015年4月8日透支本金為人民幣57338.65元;期間銀行多次向我催收,也要求我籤署催繳函,我並未籤字。

同時陳某供述:

我親屬已經代我清償信用卡所有欠款95000元,並且銀行向我出具諒解書。

法院一審判決觀點: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認為:

  1. 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幣69925.13元,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 被告人陳某已全額償付被害單位欠款,並取得被害單位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陳某不服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我並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惡意透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法院二審裁決觀點: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 2012年2月、8月,上訴人陳某先後向興業銀行辦理信用卡二張,共計向銀行透支人民幣69925.13元,於2014年8月下旬起,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2. 興業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案發後,上訴人陳某的親屬代其償還了銀行全部本息及滯納金。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開庭舉證、質證,二審核對屬實,法院予以確認。
  3. 關於上訴人陳某提出其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惡意透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經查,陳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但否認犯罪,是其對法律的認識錯誤,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1. 上訴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陳某訴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某不服二審裁定,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被駁回

2017年12月7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陳某申訴後出具(2017)鄂01刑申5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陳某:

你因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對本院(2017)鄂01刑終52號刑事裁定和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6)鄂0105刑初693號刑事判決不服,以原判認定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等事實錯誤,應當改判無罪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經本院審查查明,2012年2月24日,你在興業銀行辦理卡號為62×××03信用卡一張,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你持卡在武漢市漢陽區金仕達家俬經營部等多處刷卡消費透支人民幣12586.48元。從2014年8月30日起,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興業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12年10月31日,你再次在興業銀行辦理卡號為62×××01信用卡一張,在武漢市漢陽區金仕達家俬經營部等多處刷卡消費透支人民幣57338.65元。2014年8月29日起,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興業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案發後,你家屬代為歸還興業銀行人民幣95000元,並取得諒解。據此,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本院認為,你對本案的申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對你的申訴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陳某依然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被駁回

2018年7月27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到陳某申訴後出具(2018)鄂刑申84號申訴通知書:

陳某:

你因信用卡詐騙一案,不服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6)鄂0105刑初693號刑事判決和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刑終52號刑事裁定、(2017)鄂01刑申57號駁回申訴通知。以你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本案應屬於民事糾紛,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請求對本案再審並作出無罪判決。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閱卷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複查查明:2012年2月24日,你在興業銀行辦理卡號為62×××03信用卡一張,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你持卡在武漢市漢陽區金仕達家俬經營部等多處刷卡消費透支人民幣12586.48元。從2014年8月30日起,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興業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2012年10月31日,你再次在興業銀行辦理卡號為62×××01信用卡一張,在武漢市漢陽區金仕達家俬經營部等多處刷卡消費透支人民幣57338.65元。2014年8月29日起,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興業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案發後,你的家屬代你歸還興業銀行人民幣95000元,並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證言,興業銀行信用卡催收記錄、掛號信寄送證明,信用卡交易明細等書證及你的供述和辯解等。


你提出的申訴理由即你在原一、二審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的理由,原裁判以及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綜合論證後已作出客觀的評判,本院申訴審查予以確認。故你提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本院認為,原裁判認定你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你的申訴。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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