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實踐操作流程圖
向哪些法院提申請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包括註冊地(登記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除地域管轄外,還應兼顧級別管轄與集中管轄的特殊規定。不同高院有不同規定,可予分別關注。不同高院會採取一定的集中管轄,即將破產案件集中到某個或某些法院進行審理。
破產申請提交的材料
依據破產法及有關審理規程,申請破產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債務人申請破產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及最近一個年度的工商年檢材料;
(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人同意申請破產的文件;
(四)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董監高、及其他管理部門負責人名單、聯繫方式;
(五)財產狀況說明,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情況、資金帳戶情況等;
(六)債務清冊、債務清冊,列明名稱、住所、聯繫方式、債權數額、有無擔保、債權形成時間和被催討情況;
(七)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八)債務人涉及的訴訟、仲裁、執行情況;
(九)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企業職工情況、安置障礙、解決方案等,以及職工、高管人員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十)債務人為國家出資企業的,應提交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申請破產的意見;
(十一)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十二)債務人申請和解的,應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債權人申請破產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債權發生的事實及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五)申請債務人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報告。
清算責任人申請破產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三)清算責任人的基本情況或者清算組成立的文件;
(四)債務人解散的證明材料;
(五)債務人未清算的,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財務報告;
(六)債務人經過清算的,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清算報告;
(七)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住所、聯繫方式、債權數額、有無擔保、債權形成時間和被催討情況;
(八)債權清冊,列明債務人的債務人名稱、住所、聯繫方式、債務數額、有無擔保、債務形成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債務人涉及的訴訟、仲裁、執行情況;
(十)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列明債務人解除職工勞動關係後依法對職工的補償方案;債務人為國家出資企業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安置障礙及主要解決方案等。職工安置預案報對債務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十一)職工、高管人員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執行法院發起執轉破程序
(一)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
(二)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書面材料;
(三)案件執行情況報告;
(四)執行依據及相關執行文書;
(五)執行法院查明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已查封、扣押、
(六)凍結財產清單、不能處置財產清單及相關材料;
(七)執行法院已分配財產清單及相關材料;
(八)符合破產條件的被執行人已知債務清單;
(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相關材料;
(十)當事人營業場地、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等工商登記信息資料 ;
(十一)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律 師 提 示
破產案件相對複雜,在具體案件中也會出現重整、和解等程序。不同案件每個環節內容不同、工作量也不同,在具體破產案件中,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來源:網絡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