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第七條賦予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權利。本文特意編制了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全流程指引,以供各位讀者在破產實踐中進行查閱參考,從而增強自身法律保護意識和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指引大綱
1. 申請條件
2. 管轄法院
3. 申請材料
4. 受理期限
5. 申請撤回
6. 權利救濟
1.申請條件
債務人(目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的條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只需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可。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合法有效且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而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2.管轄法院
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的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沒有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申請材料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即申請啟動破產程序還是重整程序(注意: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破產程序或重整程序,而不能申請和解程序);(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即闡述債務人發生了破產理由以及存在其他應當適用破產法程序的情況。
除了破產申請書之外,債權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如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成立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等;(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如債務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結算協議、債權人發出的催款函等。
4.受理期限
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破產申請時,應當向債權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以憑證出具日期開始計算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定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收到申請之日即為法院書面憑證出具日期,下同)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5.申請撤回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6.權利救濟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請,或者不出具收取材料的書面憑證,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