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破產成本
管理的指引》的通知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省法院黨組研究,現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破產成本管理的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附指引全文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破產成本管理的指引
為規範和降低破產費用,有效控制破產成本,提高債權清償率和債權人回收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我省破產審判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一、破產成本
1.本指引所稱破產成本是指人民法院在辦理破產案件過程中,依法產生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共益債務等。
二、訴訟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用依據債務人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適用快速審理機制審理的破產案件,可以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再減半收取。
4.管理人為收回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經管理人提出申請,可以緩交訴訟費用。
三、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5.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後,應勤勉履職,積極推進破產程序,採取合理的管理措施,防止因拖延增加管理費用。
6.管理人接收債務人財產後,應首先選擇債務人的經營場所或債務人提供的場所作為辦公場所。債務人經營場所不適宜辦公或無法提供辦公場所的,管理人應選擇自己的經營場所作為辦公場所。管理人認為確有必要另行租用辦公場所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批准後方可實施。
7.對於破產企業原則上應鼓勵資產整體轉讓,避免零散出售造成費用成本增加,價值貶值。
8.對於債務人有對外投資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投資企業,並及時收取分紅。
9.對債務人的鮮活、易腐、易損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或者保管費用較高的財產,管理人應在報請人民法院同意後及時變價並提存變價款。
10.管理人清理債務人財產需要委託審計機構時,應當通過公開競聘的方式確定;在同等條件下,把報酬報價作為確定機構的主要因素。
11.為節約成本,減少開支,對債務人財產的評估,鼓勵進行網絡詢價或定向詢價。
12.破產財產處置應以網絡拍賣為優先,堅持價值最大化原則,兼顧處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財產變現溢價率。
13.管理人為債權人利益需要提起訴訟或對正在進行的訴訟提起上訴的,涉及訴訟費用數額巨大的,應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管理人應向債權人會議說明案件情況及風險,並做好記錄,表決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人依據債權人會議的最終表決結果行使職權。
四、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14.管理人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內部管理,控制費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
15.管理人財務帳目應做到日清月結,執行職務的日常開支應堅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則,做到事出有因、支出有據。
16.管理人應當廉潔自律,嚴禁將個人費用或者不屬於破產費用的開支在破產費用中支出。
17.管理人因執行職務外出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等,參照破產企業所在地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18.管理人在日常辦公時,應首先使用自己或債務人的辦公設備。確有必要購置辦公設備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待批准後方可購置。該辦公設備列為債務人財產或破產財產。
19.管理人應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勵以網絡方式召開會議,通過電子方式傳送會議資料,節省會務費用。
20.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請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不得單獨列支費用,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破產清算公司通過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不得單獨列支費用,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21.人民法院應加強對管理人的財務監督,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管理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開支情況進行審查,其中包括項目、金額、事由等,發現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更換管理人。
22.破產程序終結後,管理人應委託審計機構對執行職務的財務帳目進行審計,並將審計報告提交給人民法院存檔。
五、管理人報酬
23.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管理人報酬應與其所付出的勞動、承擔的風險責任以及工作質效相匹配。
24.人民法院採取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的,可以根據社會中介機構提出的報價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限制範圍。
25.有兩家以上同級管理人參加同一案件競爭的,人民法院應把管理人報酬報價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沒有充分理由不得確定報價更高者擔任管理人。
26.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並確定報酬方案後,取得報酬較高的管理人,有義務接受法院指定擔任一個低報酬或無報酬破產案件管理人。
27.人民法院可以對企業破產財產價值較高的案件與企業破產財產價值較低的案件進行統一打包,一併指定破產案件管理人,並綜合案件情況,統籌考慮,確定管理人的報酬。
28.在企業破產程序進行中,對相關企業合併破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合併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報酬適當進行調減。
29.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後,除債權人會議異議成立的外,一般不予調整。但對不能正確履行職務的管理人,可以調減正在辦理的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
30.人民法院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後,其低於原報酬的,管理人多收取的部分應予退回。
31.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從破產財產中支取報酬。其他機構或人員的報酬,根據其履職情況由人民法院參照管理人報酬的相關規定確定。
32.管理人發生更換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確定更換前後的管理人報酬。其報酬比例總和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限制範圍。
33.管理人未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根據管理人的過錯程度,不予或減少支付報酬。給債務人、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共益債務
34.共益債務的確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屬確有必要且有利於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及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
3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慎重分析甄別,應當把有利於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作為判斷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原則。
3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繼續經營的,職工工資參照本地同行業同類人員標準執行。對特殊崗位或特殊行業的破產企業,需要吸收具有專業資質能力的人員參與經營管理的,其工資待遇可參照本地同行業同類人員標準執行。
37.管理人對在破產程序進行中所支出的水電、物業、維修、倉儲、運輸、保管及辦公費等日常開支和其它必要開支,應編制費用預算清單,並制定嚴格的開支審批程序,控制超預算支出。
七、附則
38.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豫法陽光